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2年度,771號
TPHV,92,上,771,2004112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七七一號
  上 訴 人  黃哲雄
  兼訴訟代理人 甲○○
  被 上 訴人  黃標輝即祭祀公業黃兆慶嘗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明康律師
  複 代 理人 鍾明達律師
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陳 駿 璧
                     法 官 蔡 芳 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