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二)字,91年度,111號
TPHV,91,重上更(二),111,2004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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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一一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己○○○
        丁○○
        甲○○
        辛○○
        戊○○
        乙○○
        庚○○
        以上均為黃榮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賴中強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義忠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癸○○
        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
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鄭 傑 夫
                     法 官 李 昆 曄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姚 麗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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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