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八八二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右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五
0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八四三、八四四號;併案審理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八六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甲○○曾因於民國八十五年間犯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 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又因贓物案件,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二案經接續執行,於八十九年七 月七日假釋,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以執行完畢論。 詎甲○○猶不知悔悟,竟基於偽造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先後於九十一年八月十 六日前之某不詳時間,在臺北縣板橋市○○○路六號十二樓之十一,未經附表一 編號一至三所示蔡寶緞、陳阿生、曾郁銘之同意,利用蔡寶緞、陳阿生、曾郁銘 交付國民
、曾郁銘及其國民
片並加以列印,換貼自己或不知情之人之照片在國民 造四張國民
分證管理之正確性;甲○○復承前偽造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以相同方式在上開 處所偽造附表一編號五至十八所示李有德、陳賴真、蔡永興、呂陳玉綿、黃俊能 、劉得蓉、張瑞祥、吳太山、吳潘秀月、張財保、安志強、游宋交、張瑞祥之國 民
民
一年八月間某日,因友人吳庭楨不慎毀損業務上持有之黃棍樟國民 吉乃向吳庭楨承諾幫其修復該紙
弘吉,甲○○遂於同年月某日在其上開處所,以彩色影印方式偽造黃棍樟之國民 黃棍樟,足以生損害於嗣黃棍樟及戶政機關對國民 另基於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偽以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以下簡稱為恭醫院 )名義製作附表四所示蔡寶緞、李張仰霞及程溪水之診斷證明書,足生損害於蔡 寶緞、李張仰霞、程溪水及為恭醫院病歷記載及管理,繼於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利用不知情之邱國榮(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持偽造蔡寶緞之國民 偽造為恭醫院診斷證明書向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行使,憑以申請開立雇主申請 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足以生損害於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為 恭醫院及蔡寶緞,嗣經警分別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十六時四十分許、九十一年
十月四日十七時許,分別在臺北縣板橋市○○○路六號十二樓之十一查獲,並扣 得附表一至五所示物品。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偽造國民
偵查、原審及本院坦承不諱,並有附表所示物品扣案可稽;被告雖 否認持為恭醫院診斷證明書向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行使,憑以申請開立雇主申 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之行為,惟查,被告偽造蔡寶緞國民身分 證及為恭醫院診斷證明書後,將之交付不知情之邱國榮持往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 院行使,申請開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業據證人邱國 榮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偵一九七二二號卷第二一頁),並有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 院出具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影本在卷(同上卷第五九、 六十頁),被告所為否認該部分犯罪之辯解,核與事實不符,自不足採信。綜上 事證,被告右揭犯罪行為,已經證明,應依法論科。二、核被告右揭行為,其中持偽造蔡寶緞國民
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行使部分,係一行為而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特種文書罪,應依想像 競合犯規定,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邱國榮犯罪, 為間接正犯。被告其餘偽造國民
分別與偽造蔡寶緞國民
始之概括犯意所為,然因該連續犯罪行為,其中關於蔡寶緞部分,嗣經被告持以 行使,則低度之偽造行為,應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關於偽造特種文書、偽 造私文書部分,均不另論罪。公訴人於起訴事實雖未記載被告偽造黃棍樟國民身 分證部分之犯罪行為,然該部分與起訴並經認定有罪事實部分既具有連續犯罪關 係,即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又公訴人雖認被告曾持偽造李張仰 霞、程溪水為恭醫院診斷證明書向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申請開立雇主申請聘僱 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然被告否認曾實施該部分犯罪行為,且依扣案 證物,亦無任何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所出具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 診斷證明書,足以證明李張仰霞、程溪水曾向該院提出申請,且公訴人復未提出 其他證據資為該部分公訴事實之佐證,應認被告所涉該部分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均屬不能證明,惟因依公訴意旨認與右揭有罪部分具有連 續犯之一罪關係,該未能證明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末查,被告因於民國 八十五年間犯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八月,應執行有期 徒刑十一月,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又因贓物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二案經接續執行,於八十九年七月七日假釋,至八 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以執行完畢論,有本院被告全國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應 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原審法院經審理結果,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而為論罪科刑之判決,固非全屬無
見。惟查,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曾持偽造李張仰霞、程溪水為恭醫院 診斷證明書向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申請開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 診斷證明書,原審認被告有該部分犯罪行為,自屬違誤,又被告於偽造黃棍樟國 民
主張內容而行使,原審認被告該部分行為亦成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亦屬不當 。被告否認持為恭醫院診斷證明書向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行使而提起上訴,其 中關於蔡寶緞部分固非有據,然關於李張仰霞、程溪水部分,則為有理由,公訴 人另以被告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冒用李鴻成名義應訊涉有偽造文書罪嫌,原審 未及審酌而提起上訴,固屬無稽,然原審判決既有右揭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審 判決撤銷並予以改判。爰審酌被告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 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一至 附表五所示之物,各係被告供犯罪所用暨犯罪預備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 告於偵審中供承明確,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四、檢察官移送併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0四八號)所 指被告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冒用李鴻成名義應訊所涉偽造文書犯罪行為,查與 右揭有罪認定部分,並無任何同一案件關係,應由檢察官另案偵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吳慎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國 宏
法 官 洪 光 燦
法 官 林 勤 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未附理由時應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均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書記官 葉 瑩 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九十一年度保管字第五五五九號贓證物品清單;共十九張】 ┌───┬─────┬─────────────┬──────┬────┐
│編 號│姓 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成品、半成品│備 註│
├───┼─────┼─────────────┼──────┼────┤
│ 1 │蔡寶緞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 │
├───┼─────┼─────────────┼──────┼────┤
│ 2 │陳阿生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 │
├───┼─────┼─────────────┼──────┼────┤
│ 3 │曾郁銘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 │
├───┼─────┼─────────────┼──────┼────┤
│ 4 │甲○○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 │
├───┼─────┼─────────────┼──────┼────┤
│ 5 │李有德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貳 張│
├───┼─────┼─────────────┼──────┼────┤
│ 6 │陳賴真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 │
├───┼─────┼─────────────┼──────┼────┤
│ 7 │蔡永興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 │
├───┼─────┼─────────────┼──────┼────┤
│ 8 │呂陳玉綿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 │
├───┼─────┼─────────────┼──────┼────┤
│ 9 │黃俊能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 │
├───┼─────┼─────────────┼──────┼────┤
│ 10 │劉得蓉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 │
├───┼─────┼─────────────┼──────┼────┤
│ 11 │張瑞祥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 │
├───┼─────┼─────────────┼──────┼────┤
│ 12 │吳太山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 │
├───┼─────┼─────────────┼──────┼────┤
│ 13 │吳潘秀月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 │
├───┼─────┼─────────────┼──────┼────┤
│ 14 │張財保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 │
├───┼─────┼─────────────┼──────┼────┤
│ 15 │安志強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駕 照│
├───┼─────┼─────────────┼──────┼────┤
│ 16 │游宋交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駕 照│
├───┼─────┼─────────────┼──────┼────┤
│ 17 │張瑞祥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駕 照│
├───┼─────┼─────────────┼──────┼────┤
│ 18 │蔡永興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駕 照│
└───┴─────┴─────────────┴──────┴────┘
附表二:【同附表一之贓證物品清單;共六十張】 ┌───┬─────┬─────────────┬──────┬────┐
│ 1 │黃棍樟 │Z000000000 │半成品 │掃瞄本,│
│ │ │ │ │叁張 │
├───┼─────┼─────────────┼──────┼────┤
│ 2 │林陳素 │Z000000000 │半成品 │掃瞄本 │
├───┼─────┼─────────────┼──────┼────┤
│ 3 │ 無 │Z000000000 │半成品 │掃瞄本 │
├───┼─────┼─────────────┼──────┼────┤
│ 4 │游阿圳 │Z000000000 │半成品 │掃瞄本,│
│ │ │ │ │貳張 │
├───┼─────┼─────────────┼──────┼────┤
│ 5 │游本吉 │Z000000000 │半成品 │掃瞄本 │
├───┼─────┼─────────────┼──────┼────┤
│ 6 │賴黃秀結 │Z000000000 │半成品 │掃瞄本 │
├───┼─────┼─────────────┼──────┼────┤
│ 7 │吳連勇 │Z000000000 │半成品 │掃瞄本 │
├───┼─────┼─────────────┼──────┼────┤
│ 8 │張春銘 │Z000000000 │半成品 │掃瞄本 │
├───┼─────┼─────────────┼──────┼────┤
│ 9 │甲○○ │Z000000000 │半成品 │掃瞄本 │
├───┼─────┼─────────────┼──────┼────┤
│ 10 │鄧 時 │Z000000000 │半成品 │掃瞄本 │
├───┼─────┼─────────────┼──────┼────┤
│ 11 │曾漢清 │Z000000000 │半成品 │掃瞄本 │
├───┼─────┼─────────────┼──────┼────┤
│ 12 │ 無 │無 │正面半成品 │掃瞄本,│
│ │ │ │ │參張 │
├───┼─────┼─────────────┼──────┼────┤
│ 13 │ 無 │無 │背面半成品 │掃瞄本,│
│ │ │ │ │伍張 │
├───┼─────┼─────────────┼──────┼────┤
│ 14 │ 無 │無 │正面半成品 │影印本,│
│ │ │ │ │叁張 │
├───┼─────┼─────────────┼──────┼────┤
│ 15 │ 無 │無 │背面半成品 │影印本,│
│ │ │ │ │伍張 │
├───┼─────┼─────────────┼──────┼────┤
│ 16 │甲○○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 │叁張 │
├───┼─────┼─────────────┼──────┼────┤
│ 17 │黃棍樟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 │叁張 │
├───┼─────┼─────────────┼──────┼────┤
│ 18 │吳連勇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19 │胡林糧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 │貳張 │
├───┼─────┼─────────────┼──────┼────┤
│ 20 │張春銘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21 │謝有定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 │貳張 │
├───┼─────┼─────────────┼──────┼────┤
│ 22 │薛張雪衿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23 │游本吉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24 │賴黃秀結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25 │王 牛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 │貳張 │
├───┼─────┼─────────────┼──────┼────┤
│ 26 │曾漢清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27 │ 無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28 │林陳素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29 │游阿圳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 │叁張 │
├───┼─────┼─────────────┼──────┼────┤
│ 30 │鄧 時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 │貳張 │
├───┼─────┼─────────────┼──────┼────┤
│ 31 │陳阿生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 │貳張 │
├───┼─────┼─────────────┼──────┼────┤
│ 32 │曾郁銘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 │貳張 │
├───┼─────┼─────────────┼──────┼────┤
│ 33 │薛張雪衿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附表三:【同附表一之贓證物品清單;共九十張】 ┌───┬─────┬─────────────┬──────┬────┐
│編 號│姓 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成品、半成品│備 註│
├───┼─────┼─────────────┼──────┼────┤
│ 1 │林淑貞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2 │許蘇含笑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3 │林鄭秀琴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4 │謝不不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5 │劉得蓉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6 │王宜彬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7 │陳秀實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8 │連水發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9 │劉恒忠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10 │陳劉鳳琦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11 │歐秀玉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 │ │(九十一│
│ │ │ │ │年保字第│
│ │ │ │ │六六○八│
│ │ │ │ │號贓證物│
│ │ │ │ │品清單)│
├───┼─────┼─────────────┼──────┼────┤
│ 12 │游阿圳 │Z000000000 │半成品 │叁 張│
├───┼─────┼─────────────┼──────┼────┤
│ 13 │甲○○ │Z000000000 │半成品 │壹 張│
├───┼─────┼─────────────┼──────┼────┤
│ 14 │鄭福興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15 │ 無 │無 │背面半成品 │拾壹張 │
├───┼─────┼─────────────┼──────┼────┤
│ 16 │杜文雄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17 │徐詩蕾 │Z000000000 │半成品 │貳 張│
├───┼─────┼─────────────┼──────┼────┤
│ 18 │ 無 │無 │半成品 │肆 張│
├───┼─────┼─────────────┼──────┼────┤
│ 19 │曾漢清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20 │王玉蕾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21 │張財保 │Z000000000 │半成品 │貳 張│
├───┼─────┼─────────────┼──────┼────┤
│ 22 │張春銘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23 │鄭景華 │Z000000000 │半成品 │貳 張│
├───┼─────┼─────────────┼──────┼────┤
│ 24 │張郭瑞蓮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25 │黃棍樟 │Z000000000 │半成品 │貳 張│
├───┼─────┼─────────────┼──────┼────┤
│ 26 │賴黃秀結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27 │吳連勇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28 │吳 園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29 │薛彩鸞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30 │陳正憲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31 │邱永生 │H00000000 │半成品 │ │
├───┼─────┼─────────────┼──────┼────┤
│ 32 │甲○○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33 │李金道 │無 │半成品 │ │
├───┼─────┼─────────────┼──────┼────┤
│ 34 │唐文順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35 │游智豪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36 │郭淑惠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37 │游阿圳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38 │王蕙娥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39 │陳正憲 │Z000000000 │半成品 │駕 照│
├───┼─────┼─────────────┼──────┼────┤
│ 40 │陳阿生 │Z000000000 │半成品 │駕 照│
├───┼─────┼─────────────┼──────┼────┤
│ 41 │蔡依雲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42 │蔡永興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43 │ 無 │無 │背面半成品 │未剪裁,│
│ │ │ │ │伍張 │
├───┼─────┼─────────────┼──────┼────┤
│ 44 │ 無 │無 │正面半成品 │未剪裁,│
│ │ │ │ │拾張 │
├───┼─────┼─────────────┼──────┼────┤
│ 45 │ 無 │Z000000000 │半成品 │未剪裁,│
│ │ │ │ │叁張 │
├───┼─────┼─────────────┼──────┼────┤
│ 46 │曾漢清 │Z000000000 │半成品 │未剪裁,│
│ │ │ │ │拾張 │
├───┼─────┼─────────────┼──────┼────┤
│ 47 │王玉蕾 │Z000000000 │半成品 │未剪裁 │
└───┴─────┴─────────────┴──────┴────┘
附表四:【同附表一之贓證物品清單;共九張】 ┌───┬─────┬─────────────┬──────┬────┐
│編 號│姓 名│ 病名及醫師囑言 │時 間│備 考│
├───┼─────┼─────────────┼──────┼────┤
│ 1 │程溪水 │1、腦中風合併右側偏癱。 │九十一年八月│財團法人│
│ │ │2、高血壓。患者于八十九年│二十四日 │為恭紀念│
│ │ │ 八月二十四日來診,宜長│ │醫院診斷│
│ │ │ 期門診追蹤(以下空白)│ │證明書成│
│ │ │ │ │品叁張(│
│ │ │ │ │半成品一│
│ │ │ │ │張) │
├───┼─────┼─────────────┬──────┬────┤
│ 2 │蔡寶緞 │1、腦中風(右偏癱)(以下│九十年七月二│財團法人│
│ │ │ 空白)。 │十日 │為恭紀念│
│ │ │2、高血壓(以下空白)。病│ │醫院診斷│
│ │ │ 患經診斷有上述之疾病,│ │證明書成│
│ │ │ 須長期門診追蹤治療,日│ │品壹張 │
│ │ │ 常生活須賴人照顧(以下│ │ │
│ │ │ 空白)。 │ │ │
├───┼─────┼─────────────┬──────┬────┤
│ 3 │李張仰霞 │1、心律不整(以下空白) │九十年十二月│財團法人│
│ │ │2、心臟肥大(以下空白) │十日 │為恭紀念│
│ │ │3、高血壓(以下空白)。患│ │醫院診斷│
│ │ │ 者經診斷有上述疾病,須│ │證明書成│
│ │ │ 長期門診追蹤治療。(以│ │品壹張 │
│ │ │ 下空白) │ │ │
├───┼─────┼─────────────┬──────┬────┤
│ 4 │無 │無 │無 │叁張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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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九十一年度保管字第六六○八號贓證物品清單】 ┌───┬───────────────────┬─────┬─────┐
│編 號│品 名│單 位│數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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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電腦主機(含滑鼠及鍵盤各一)。 │ 台 │ 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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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電腦螢幕。 │ 台 │ 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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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電腦彩色印表機。 │ 台 │ 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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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多功能電腦掃描事務機。 │ 台 │ 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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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裁紙器。 │ 台 │ 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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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偽造臺灣省臺北縣政府鋼印壓模器。 │ 台 │ 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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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小型電熨斗。 │ 台 │ 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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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八六О號移送併案審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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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姓 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成品、半成品│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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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黃棍樟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影印本,│
│ │ │ │ │壹張(臺│
│ │ │ │ │北地方法│
│ │ │ │ │院檢察署│
│ │ │ │ │九二偵字│
│ │ │ │ │六一四八│
│ │ │ │ │卷二十四│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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