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九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周亞萍律師
右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八 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 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 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房 阿 生
法 官 雷 元 結
法 官 蔡 光 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韋 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