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四九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申○○
寅○○
未○○
右三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壬○○
卯○○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月雲律師
鄭聯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律師
何岳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巳○○
選任辯護人 李勝雄律師
林鴻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翁顯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酉○○
午○○
右上訴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七號,中
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二年度偵字第二三八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申○○、壬○○、未○○、寅○○、卯○○、戊○○、午○○、酉○○部分均撤銷。
申○○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電擊棒壹支、玩具手槍壹支、斷裂之水果刀刀柄壹把,均沒收。
未○○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電擊棒壹支、玩具手槍壹支、斷裂之水果刀刀柄壹把,均沒收。
壬○○、寅○○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各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電擊棒壹支、斷裂之水果刀刀柄壹把,均沒收。
卯○○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電擊棒壹支沒收。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以強暴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之玩具手槍壹支沒收。又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T型扳手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扣案之玩具手槍壹支、T型扳手壹支均沒收。午○○共同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電擊棒壹支沒收。
酉○○無罪。
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申○○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月 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二年確定,緩刑 尚未期滿(不構成累犯);未○○前因公共危險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八十 五年四月八日以八十五年度少訴字第三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五年, 於同年六月四日確定,又因搶奪等案件,經原審法院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以 八十五年度少訴字第四五號就搶奪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就竊盜罪部分判處 有期徒刑五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三月確定,前開緩刑並經撤銷,二 案接續執行(共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一月),於八十六年四月三日入監執行,先於 八十七年九月四日假釋出監,於九十年間被撤銷假釋,於九十年四月三日入監執 行殘刑,再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假釋出監,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假釋期滿執 行完畢;卯○○前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 一三三號就恐嚇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就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就 妨害自由罪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復經本院於八十 八年八月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八一號駁回上訴,於同年九月二十三 日確定,嗣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入監執行,其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四月二日判決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年八月七日 確定後送監執行,二案接續執行(共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三月),於九十一年七月 九日假釋出監,後於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因假釋期間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丙○ ○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十二日以九十 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同年四月十二判決確定,嗣於同年 五月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均不知悔改。
(甲)丑○○遭妨害自由案:緣申○○於九十二年十一月間因失業賦閑在家,經濟拮 据,於同年十一月八日在電話中自其前妻李泳蓁處得知丑○○屢次欲借款而騷 擾李泳蓁,李泳蓁並為丑○○欠下銀行小額信用貸款債務新臺幣(下同)三十 萬元(此筆金額由丑○○交由丑○○之兄使用)以及丑○○持李泳蓁辦理之信 用卡消費、分期車款(以上各筆即丑○○欠李泳蓁之債務金額連同利息約為四
十萬元),而丑○○卻無意償還,復揚言要綁架申○○與李泳蓁所生之二子, 申○○氣憤難平,為能使丑○○早日償還李泳蓁債務及為李泳蓁討回公道,乃 於同日即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晚間九時許夥同友人未○○、卯○○、壬○○( 為申○○的表弟)、寅○○及午○○(為金彥祥同母異父之弟)等五人(申○ ○聯絡壬○○、寅○○,壬○○再聯絡午○○、卯○○及未○○)分別搭乘未 ○○之車號八五七─CD營業小客車及寅○○的車號一五一八─FJ自用小客 車南下、並攜帶壬○○所有之電擊棒一支至臺南市去找李泳蓁欲見其子並找丑 ○○償還欠款,當晚彼六人即住在李女位於臺南市安平區○○○街五五一號七 樓之四住處,李女當晚並對申○○訴說遭丑○○騷擾及欠債之原委,未○○、 卯○○、壬○○、寅○○、午○○五人均在李泳蓁住處客廳休息,並皆大致聽 到丑○○欠債之情節,雖李泳蓁並未向申○○明示欲委託申○○助其討債,然 申○○等六人主觀上均有為李泳蓁向丑○○索討債務之意思聯絡。次日即同年 十一月九日中午十二時許申○○等六人基於共同妨害自由及傷害之犯意聯絡, 分乘前開未○○及卯○○的前開兩部小客車搭載不知情之李泳蓁及李女之二子 等人(卯○○、壬○○及午○○均乘坐在未○○駕駛之前開小客車,寅○○、 李泳蓁及李泳蓁二子均乘坐在申○○駕駛之另一部小客車上),先由申○○命 李泳蓁以行動電話約丑○○至臺南縣仁德鄉○○路「特力屋量販店」前見面, 丑○○依約到場後,午○○驅前向丑○○假裝問路並要求丑○○帶路,丑○○ 拒絕後,午○○即持電擊棒電擊傷害丑○○,申○○、寅○○及壬○○等三人 更下車與午○○將丑○○圍住,申○○與其一言不合,徒手毆打其臉部,彼四 人即違反其意願而強制丑○○進入未○○駕駛之前開小客車後座中間,卯○○ 及壬○○分坐兩側(卯○○坐在丑○○右側,壬○○坐在左側),午○○則坐 於右前座,而申○○及寅○○暨李泳蓁等人原坐在寅○○前開自用小客車上, 壬○○與申○○通電話接受申○○之指示質問丑○○是否欠李女錢及欲綁架其 二子,經丑○○否認後,彼等更加不滿,寅○○於出發後不久,更換坐車乃再 進入未○○駕駛之小客車右後座,此時後座擠四個人,該載丑○○之小客車則 在臺南縣市繞行,寅○○上車後在車上毆打丑○○的臉,丑○○欲反抗時被同 車之寅○○、壬○○、午○○毆打臉部及頭部各處,午○○更接續以電擊棒電 擊傷害丑○○身體,丑○○害怕至極,佯稱可以打電話回家向其母要錢還債以 求儘早釋放避免不測即交出自己的二支行動電話(其中一支序號為00000 0000000000號)以抵充債務,壬○○乃撥打電話予丑○○之母脅迫 稱須拿出金錢償債等語,但丑○○之母不管此事,後壬○○再強迫丑○○交出 身上皮包,由丑○○交給卯○○轉交給壬○○,欲以皮包內的現金四千元及新 竹商業銀行提款卡抵充債務,壬○○下車將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提款時發現沒 有存款可供提領,發現丑○○所交出的金錢及二支行動電話差距積欠李泳蓁之 債務金額甚大,乃由壬○○下車至文具店購買本票及紅色印臺拿回車上交由丑 ○○,寅○○並指示丑○○簽發四張共四十萬元的本票償還債務,並令丑○○ 限期將款項匯到提款卡之帳戶內才將本票返還等語,丑○○在車上遭剝奪行動 自由一至二小時後由彼等送返家中,下車前復遭壬○○、卯○○及午○○毆打 之,午○○並持電擊棒電擊傷害丑○○,從上車前、行車中、下車前共致生丑
○○右臉頰及上、下唇血腫、頭皮及後枕血腫、右手臂及背部瘀青血腫等傷害 (傷害部分未具告訴),嗣由丑○○之弟弟將丑○○送醫救治,金彥祥在事後 將自丑○○取得之行動電話二支、現金四千元及本票四張交給申○○,再由申 ○○欲交給李泳蓁抵債,惟李泳蓁見事態嚴重不願牽扯而拒絕收受,申○○等 六人則返回臺北,將取得之現金由申○○、壬○○平分,並由壬○○將取得之 兩支行動電話拿至不詳處所變賣,至於本票四張及提款卡因認已無經濟價值即 由申○○命壬○○加以丟棄。
(乙)甲○○遭強盜、妨害自由案:酉○○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上旬某日在臺北縣土城 市某處所告知申○○及寅○○渠需要一輛賓士牌E─CLASS級之自用小客 車,願出資請申○○及寅○○設法,申○○乃於同年月十日晚間八時至十時許 ,夥同寅○○、壬○○及卯○○等四人(申○○聯絡壬○○、寅○○,壬○○ 再聯絡卯○○)攜帶壬○○所有之兇器電擊棒一支、寅○○向酉○○借得之手 銬一只共乘寅○○之車號一五一八─FJ小客車至臺北市中山區○○○路○段 附近尋找作案對象,嗣於當晚十時許,在臺北市○○○路○段三二號前見駕駛 車號K五─八一八八號賓士自用小客車之甲○○下車打公用電話回到駕駛座之 際,申○○、寅○○、壬○○及卯○○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先由申○○先下車驅前佯稱刑警請甲○○下車,甲○○下車後申○○即以帶 去的手銬銬住甲○○雙手,接著由壬○○持電擊棒押住甲○○(並未電擊到甲 ○○身體),寅○○及卯○○將其圍住,違反其意願而共同將甲○○押上甲○ ○的K五─八一八八號賓士小客車後座中間,由申○○駕駛小客車,寅○○坐 右前座,卯○○坐左後座,壬○○坐右後座,駕車往新店方向離去,上車後壬 ○○將帽子戴到甲○○頭部、並以毛巾矇住甲○○眼睛,並使甲○○因手銬銬 志豪從前座轉身毆打其臉部,因雙手被手銬銬住又被卯○○、壬○○左、右挾 持,無法反抗,致使不能抗拒,復由寅○○強取其皮夾(內有現金八千至九千 元、兩張信用卡及證件等物),並命說出提款密碼,甲○○因稱無提款密碼, 復經寅○○再次毆打(傷害部分未具告訴),並逼其打電話回家湊十萬元,王 某為免不測乃同意打電話叫兒子準備十萬元,寅○○並命甲○○以其行動電話 Z000000000號聯絡湊錢事宜,嗣車輛停在新店市○○路○段三一六 號OK便利商店前,由寅○○下車購買一捲膠帶作為限制甲○○行動自由之工 具,嗣再駕車往燕子湖方向,寅○○打電話給不知情之友人高育源取得銀行帳 戶後,即將該帳號寫在白紙上命甲○○使用行動電話指示其子將十萬元匯入前 開銀行帳戶,惟因匯款失敗故並未得逞,嗣於十一日凌晨一時許,四人決定釋 放之,即於路旁將車輛停下,然為免王某逃跑報警乃由寅○○使用膠帶貼住甲 ○○嘴巴並將手銬卸下,卯○○及壬○○共持K五─八一八八號小客車後車箱 之電線綑綁甲○○雙手及雙腳,原先矇住甲○○雙眼的毛巾並未卸下,四人共 同將其剝奪行動自由約三小時後始將之拉下車棄置於山區路旁而搶走王某前開 賓士自用小客車,由申○○駕駛前揭K五─八一八八號車,並取走甲○○行動 電話一具(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駛回新店,其間彼等 朋分強盜所得現金八千元至九千元花用,申○○並以門號000000000 0號晶片搭配前開強盜所得之行動電話使用,嗣申○○命寅○○於當日凌晨二
時許在臺北縣新店市附近以0000000000號電話去電酉○○並依酉○ ○之指示將該車駛至臺北市○○○路三六號路旁第八十八號停車位停放,並仍 將車鑰匙插在車上以示交付該車輛予酉○○之意,但酉○○翌日至現場看車後 則不願意收受該小客車,寅○○則要求酉○○仍須給付「工錢」,酉○○乃於 同年月十五日傍晚某時在新店市○○路路旁交付購買贓車價金六至七萬元予寅 ○○,由寅○○與申○○每人各得二萬元,剩餘金錢再由申○○轉交壬○○分 予卯○○,現該小客車尚未尋獲。
(丙)乙○○遭強盜、妨害自由、傷害及贓物案:緣游錦勝於九十二年九月間某日駕 駛渠所有之Z六─○五五五號自用小客車(LEXUS牌,銀色,車身號碼J TDBZ000000000000號)在桃園縣國道中山高速公路內壢交流 道處不慎撞到安全島致該車車體嚴重毀損,游錦勝即將該車拖往友人丙○○所 經營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路六六之三號「技昇汽車商行」修理,經丙○○估 計修理費用約需五十萬元,因丙○○同樣經營修車廠之友人巳○○(綽號「阿 保」,在臺北縣板橋市○○路二一八號經營「信義汽車有限公司」)先前曾告 知丙○○如遇到類似情形可以使用所竊取他人同型車輛再變更車身號碼之方式 (俗稱借屍還魂)出賣贓車,故丙○○即將此種借屍還魂代替修理車輛之方式 只要二十五萬元等較便宜之情事告知游錦勝參考,游錦勝經考慮後為貪圖便宜 乃於同年十月中旬去電通知丙○○同意以前開借屍還魂方式買受不法管道取得 之同型贓車,後於同年十月下旬丙○○即基於牙保贓車之犯意,經與巳○○聯 絡告知其友人(指游錦勝)確定要找一輛LEXUS銀色之自用小客車藉以「 借屍還魂」,復經巳○○將此事轉告申○○請申○○以八萬元之代價想辦法取 得一輛同型車輛,惟經申○○告以:此種車型之鑰匙使用電腦晶片開啟電門, 而非傳統方式故無法用偷的,只能用「跳車」(即趁車主下車之際命車主離開 或者命車主到後座拘束其自由避免車主報警等強盜或搶奪)的方式取得等語。 巳○○乃基於牙保贓物之故意而指示其:要小心一點等語。巳○○與申○○達 成交易後即將此事告知丙○○,丙○○復將此事轉達游錦勝請渠速支付購買贓 車價金,游錦勝即於同年月三十日至丙○○之「技昇汽車商行」以渠不知情女 友黃淑雯所有之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刷卡二十五萬元 資為購買贓車及變造車身號碼之價金(游錦勝故買贓物罪部分業經原審法院判 決確定),丙○○即於十一月上旬某日依約將游錦勝已毀損之車輛上的車身號 碼牌、車牌及行車電腦暨電門鎖頭等物交予巳○○並交付其中部分價金(約定 總額為二十三萬元)約十萬元,游錦勝即將該車拖回報廢,巳○○復依申○○ 之要求於同年十一月中旬某日先支付三萬九千元予申○○作為購買贓車之訂金 ,申○○於取得訂金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年月十七日凌晨,夥同未 ○○、寅○○及壬○○等四人(申○○聯絡寅○○、未○○,申○○並請未○ ○聯繫壬○○),駕駛寅○○所有之車號一五一八─FJ號自用小客車,由未 ○○駕駛在臺北市各處繞,欲找所指定之同型車輛下手強盜,同日凌晨二時許 四人駕車途經松山區○○○路與市○○道口,見到乙○○所駕駛之白色LEX US牌,車號九F─八三九六號自用小客車在路口等待紅燈停車,申○○決定 對該車下手,乃指示未○○先將原車靠邊停放,申○○下車走到乙○○駕駛座
旁敲門稱:下車到車後看看等語,乙○○不疑有他,下車欲了解發生何事,甫 下車即遭申○○、寅○○及壬○○等三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聯絡且違反乙○○之意思以強制力推乙○○進入前開乙○○原先駕駛之九F─
八三九六號自用小客車後座,此時未○○已將原車停妥而逕入乙○○的小客車 之駕駛座充當駕駛,寅○○坐右前座,申○○及壬○○則坐該車後座左右兩側 而剝奪其行動自由,申○○佯稱乙○○欠他人債款要求其清償,然乙○○答以 是否找錯人等語,竟遭申○○、寅○○及壬○○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 臉部及身體各處,未○○為迫其屈服,取出未○○所有自己攜帶之長度約三十 公分長之兇器水果刀(刀刃未扣案)持以刺向乙○○之左側胸部,該水果刀因 用力過猛且角度有誤致刀柄斷掉,乙○○為免傷害擴大乃反手加以抵抗並與未 ○○拉扯,復遭申○○及壬○○架住且以夾克外套蓋住頭部,乙○○恐續遭不 測乃伸出雙腳入駕駛座方向盤阻止車輛行進,未○○復持水果刀刀刃揮砍王某 之雙腳致乙○○受有左右眼窩部皮下瘀血及擦傷、前額部及鼻部皮下瘀血、上 唇皮下瘀血及擦傷、左腕及右腕關節皮下瘀血、左大腿及膝部裂傷、左下腿裂 傷、右足關節裂傷、右足背裂傷及右膝窩部裂傷等傷害,彼四人即以此等強暴 方式至使乙○○無法抗拒,惟寅○○於慌亂中渠手臂同時亦不慎被未○○所砍 傷(寅○○傷害部分未具告訴),嗣見該車因乙○○之反抗已難以順利駕駛以 及又將小客車駛入對向車道而停住,申○○於凌晨二時三十分許即決定並與壬 ○○在臺北市○○路與和平西路路口於剝奪其行動自由約三十分鐘後始共同將 乙○○拖下車,彼四人即由未○○駕駛將該車搶走。乙○○下車後為自救乃自 行攔車至警局報案並至臺北市立和平醫院急診。申○○等四人強盜取得該車後 ,申○○於凌晨約三時許先依約將該車駛至巳○○前揭「信義汽車有限公司」 外停放,再改搭計程車返回寅○○車輛停放處取車各自離去。嗣申○○再於當 日上午駕駛寅○○之自用小客車搭載寅○○及壬○○,先共同前往臺北縣板橋 市板橋監理站附近與巳○○約定交付贓車尾款,而巳○○即與丙○○連絡再付 尾款之事,丙○○即於中午十二時許赴臺北縣板橋市○○路附近見面交付尾款 六萬元予巳○○,巳○○再轉交約定之四萬一千元予申○○,申○○同時即將 乙○○車之鑰匙交付予巳○○表示小客車移轉之意後,申○○等人再去前往臺 北縣土城市私立廣川醫院治療寅○○前揭所受之傷勢。而巳○○則取得其中之 價差作為牙保贓物之報酬。巳○○於下午約三時許回到「信義汽車有限公司」 取得乙○○之贓車後則將該車駛至丙○○前開「技昇汽車商行」停放,嗣於同 日晚間約八時至九時許再持工具並帶同一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前往「技昇汽 車商行」,巳○○與丙○○即基於共同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先由巳○○ 將前開自丙○○處取得之原游錦勝自用小客車之車身號碼JTDBZ0000 00000000號浮貼在乙○○原車身號碼(即JTDBZ0000000 00000號)上之方式藉以變造準私文書,復將游錦勝所有之小客車原車牌 號碼Z六─○五五五號換裝在乙○○汽車上,足以生損害於乙○○及車輛監理 機關對於汽車管理之正確性。丙○○於隔日即通知游錦勝將該贓車取走,然游 錦勝發現車身顏色不同且變造車身號碼之工法太過粗糙,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二 日下午三時許要求丙○○重新加以整理並烤漆成為藍色,丙○○嗣即再依游錦
勝之意於九十三年一月二日重新烤漆該車並再度重新焊接原游錦勝之自用小客 車之車身號碼一次至乙○○之車身上完成,藉行使變造準私文書致生損害於乙 ○○並影響車輛監理機關對於汽車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警依法於九十三年二月 五日及同年月二十六日陸續對巳○○、丙○○及游錦勝執行拘提及搜索後,在 巳○○處搜得丙○○之「技昇汽車修護廠」名片,在丙○○處搜得乙○○之C D唱片十八張、LEXUS車主使用手冊、全國加油站卡、百事達會員卡、九 F─八三九六號全鋒救援卡、前開砍傷乙○○之水果刀刀柄、0000000 000000000號之刷卡單及請款單等物,並在游錦勝位於桃園縣桃園市 ○○路七一三號處查獲乙○○所有之小客車(已更換車牌)。(丁)庚○○遭強盜案:申○○承前連續強盜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 日晚間八時許,先約未○○、戊○○等二人至臺北縣新店市某處羊肉爐店碰面 ,申○○且囑戊○○攜帶一把黑色玩具手槍之兇器到場以備不時之需,惟戊○ ○另帶同不知情之黃大齊(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前來,申○○於晚間十時許向未○○及戊○○等人佯以要收帳為由,先 由黃大齊駕駛戊○○之七N─七七○七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未○○、戊○○及申 ○○至臺北市區,嗣因黃大齊對市區道路不熟即換由未○○駕駛,黃大齊因坐 於汽車後座且先行休息而不知悉實際行動內容以及未參與任何犯罪行為,該車 往臺北市北投區陽明山方向行進,嗣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凌晨一時許小客車 行至紗帽山頂半嶺附近,申○○見庚○○駕駛之T七─一二五三號自用小客車 停放路旁且有人在車內(庚○○另搭載女友丁○○),認有機可趁,即夥同未 ○○及戊○○至T七─一二五三號自用小客車旁,並向黃大齊佯以要去路旁小 解為由即離去,申○○旋至庚○○車旁,敲打駕駛座車窗示意庚○○搖下車窗 ,庚○○不疑有他即搖下車窗,申○○訛稱渠為刑警正在辦案為由逕將車門開 啟命林某下車並拿出證件,庚○○即自動將皮包(內有現金一百元、庚○○之 駕照及學生證暨郵局提款卡及花旗銀行信用卡各一張)取出,申○○即將其皮 包取走,此時申○○、未○○及戊○○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戊○○復取出隨身攜帶之玩具手槍往庚○○頭部敲下去、而與未○○共同違 反庚○○及丁○○之意願脅迫二人進入庚○○駕駛之小客車後座,申○○進入 駕駛座,未○○坐於右前座,戊○○則坐於左後座以玩具手槍壓制庚○○及丁 ○○,至使庚○○及丁○○不能抗拒,申○○、未○○及戊○○即共同搜索車 內及庚○○身上有無財物而發現庚○○身上僅有一百元現金,申○○取得庚○ ○之提款卡後逼問其密碼為何,庚○○為免財產損失答以不知道等語,未○○ 為迫其就範即基於傷害之犯意,持車內之後照鏡毆打庚○○之臉部,致庚○○ 頭部被後照鏡玻璃割傷當場血流如注(傷害部分未具告訴),丁○○則在一旁 求情,未○○與戊○○二人復持庚○○使用之背包帶子將庚○○及丁○○之雙 手綁住,庚○○不得已訛以一組提款卡密碼以免不測,後申○○等人為免庚○ ○使用行動電話報警再命渠交出行動電話,庚○○不得已於離去前再交出一支 行動電話(NOKIA牌,三三一O型,門號為Z000000000號,未 查獲)。申○○、未○○及戊○○等三人取得庚○○前揭皮包、現金一百元、 提款卡及手機後即回到七N─七七O七號自用小客車搭車逃離現場,途中申○
○並下車以提款卡領錢但未能取得任何款項。嗣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經警依 法至申○○位於新店居所搜索查獲庚○○之駕駛執照一張因而查明上情。(戊)辰○○等六人遭竊盜及恐嚇取財案:戊○○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 犯意,且為免作案後嗣遭尋線查獲,乃先於九十二年十月間自某跳蚤雜誌以六 千元購得林慶嘉所有「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帳號Z000000000000 號之提款卡一張作為犯罪之人頭帳戶,嗣由自己於如附表㈠所示之時間、地點 ,駕駛七N─七七O七號自用小客車,戊○○選定欲行竊之車輛後即持其所有 之T型扳手的兇器插入辰○○等人之車門鎖內,扭開車門鎖後即進入駕駛座再 以前開板手插入電門啟動。得手後即將各該車輛駛至適當處所停放。戊○○旋 於車內找出聯絡車主如名片等姓名及行動電話號碼資訊,再由戊○○去電如附 表㈡所示之車輛失主恐嚇彼等須匯款五千元至三萬元不等之金額至前揭林慶嘉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人頭帳號,否則不願還車等語,致各該車主不得已陸續 至自動提款機匯款予戊○○提款(恐嚇取財既、未遂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㈡ 編號五之部分戊○○尚未撥打恐嚇電話予車主),嗣因戊○○之強盜犯行經申 ○○等人供出後經鎖定,復經警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八日至戊○○位於臺北縣土 城市○○路一八五巷三六弄六號四樓執行搜索時查獲DO─八四五六號、HZ ─五O五九號、三A─O四五O號及DF─四一五五號汽車行照四張、行動電 話四支(序號為三五Z000000000000號、三五Z0000000 00000號、三六一七Z0000000000號及三五Z0000000 00000號等四支)數位相機一臺、作案用之兇器即T型扳手及「何慶嘉」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之提款卡一張等物,因而循線查明上情。二、案經乙○○告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移送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經查:
一、犯罪事實(甲)丑○○遭妨害自由部分: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申○○、未○○、卯 ○○、壬○○、寅○○、午○○於本院及原審審理時均不否認有右揭事實欄所載 妨害自由之犯行。而丑○○遭妨害自由部分,則據被害人丑○○、證人李泳蓁指 證綦詳,核與被告申○○、壬○○、卯○○、寅○○、未○○、午○○等人之自 白情節,大致相符,分述如後:
(一)被害人丑○○於①檢察官偵查中指證:「九十二年十一月九日中午李女打電話 約我到特力屋量販店買傢俱,我到場後先跑出一人先問我對面的門牌號碼,我 說不知道,他忽然拿電擊棒電我,後來有三人申○○、寅○○及壬○○跑出來 先打我,他們將我押到計程車上,後座我坐中間,寅○○及壬○○坐我二邊, 前座是二人,所以共五人,我沒有看到申○○,在車上問我有無欠李女錢‧‧ ‧後座二人就徒手打我臉部我有驗傷,前座的二人沒有打我直到最後推我下車 後打我,金叫我交出身上的錢及手機,如警訊所稱,金也有與申○○通電話問 要如何處理,後來他們在我手機的電話中找到我媽的電話,就打電話給我媽要 拿四十萬元贖我,後來寅○○及金在車上叫我簽本票四十萬元,我簽了四張, 寅○○又叫我拿出皮包拿走我新竹商業銀行的提款卡」、「是寅○○與申○○
通完電話後叫我簽四十萬元的本票,若我不簽他們就揍我,後來他們沒有拿本 票向我求償,他們向我搶二支手機及皮包內的四千元臺幣」(見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八九號偵查卷宗第二三五、二三六頁)。② 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則證述:「他們一開始叫我拿手機出來是說要打電話給我媽 媽,是跟我同一部車裡的人打的,我媽說她不管了,他們叫我媽媽拿錢出來贖 我才肯放我回去,後來他們就叫我拿出皮包,我皮包裡頭有四千元,還有兩張 提款卡,他們拿一張提款卡去提款我說裡面沒有錢,他們說密碼不對就打我, 我就跟他們說正確密碼確定沒有錢,他們就去買本票,叫我簽本票四張,一張 十萬元,然後他才會放我回去,他們說我欠李泳蓁錢」、「(問?你被押上車 子後在車子裡面有無被上手銬、矇眼睛)都沒有,我一開始有反抗,但是被電 擊棒一直電,我一動就電我,所以我就沒有辦法反抗,他們並沒有說什麼話脅 迫我。他們在開車的時候如果我話太多他們就打我,例如我說求他們放我走, 我要回去籌錢,他們就揍我。在車上時,車上的人除了司機和拿我皮包的人沒 有打我外,其他的人都有打我。要放我時下車時每個人都有打我,還有拿電擊 棒電我,只有司機沒有打。我沒有要求他們打我好向家裡交代要錢,我只是請 他們不要傷害我的家人,要打打我。簽完本票後,叫我下車,打了我之後就放 了我」(見原審卷第二宗第十四頁反面至第十八頁反面)等語明確。③並有丑 ○○之臺南市立醫院驗傷單在卷可憑(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 度偵字第二三八七九號偵查卷宗第一七一頁)。與被告申○○、壬○○、卯○ ○、寅○○、午○○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大致坦承屬實,渠等之 供述如下:
(1)被告申○○於①檢察官偵查中供承:「案發當天我們六人都有去李女家住,是 我在板橋地檢署開完庭後(我去開過一次庭,大約距案發當天一週左右)我開 完庭後有與李女用手機聯絡好幾次,他有向我說小孩子的事,其中一次他向我 說郭要綁我二個小孩,但他沒有叫我去找郭是我自己想看小孩,十一月八日晚 上我們去台南都住李女家,我要下台南前有打電話給李女告訴他要下去,他說 到台南時會與我碰面,後來他在台南的高速公路交流道附近與我見面,我先到 他再過來,他是開(TERCEL)白色的車子過來接我們二部車到他家去, 我在交流道與他碰面就坐他的車子,我們大家都在客廳休息,當天除了我們外 還有一個李女朋友的一個小孩約八到十歲的男孩,我有看到自己的二個小孩, 我與李女有在客廳及臥房談及郭的事,包括:李女說郭欠他錢約三十萬元,還 說他與郭買的車子被押在錢莊,錢莊的人要找他要,又說他一領錢郭就要搶他 的錢,他也有告丑○○,但法院說要證據等等,且李女說郭有傳簡訊給他說要 綁二個小孩,李女也有告訴我說郭要妨害他的性自主要強暴她,我問李女為何 要與郭在一起,他說丑○○對他很好,第二天原本我打算回台北,但看李女無 助的樣子,我問李女郭欠你多少錢,他說至少有三十萬元,我決定就叫李女把 郭約出來向他要這筆錢,十一月九日一早我們六人及李女和我的二個小孩有開 三台車到關廟,我的路不熟問他如何走,他表示不想要這筆錢但告訴我郭的住 處,他在旁邊等沒有與我們一起去,我們去找郭找不到人,我就用行動電話與 李女聯絡請他務必約郭出來,想要拿這筆錢還給李女並且準備要把郭弄掉,但
我的同夥都阻止我,尤其郭來時我看到他騎我姊的機車來(該車之前是交予李 小客車放在旁邊,他與二個小孩都坐在寅○○的車後座,寅○○坐右側我開車 ,在車上我一直指示壬○○如何做(我叫金依郭的意思先拿郭的手機及現金至 於三十萬元郭說要向家人拿後來我們答應郭簽本票,也指示他們把郭打一打後 放掉),李女在車上有聽到我對壬○○的指示,李女叫我不要如此做,我原本 開車跟在阿堯的計程車後面,在寅○○下車不久我就跟車跟丟了,所以他們將 郭放下車後我並沒有跟在後面,後來金與我聯絡說已經放走郭了,我指示約在 高速公路交流道旁會合,後來我們二臺車一起開到李女停車處讓他離開與他們 道別(約下午四點)就回台北了,到台北約九點,現金四千元是我弟拿走的要 問我弟弟,但我在吃晚餐時叫他們分一分,分給誰不知道,手機賣了多少錢也 要問壬○○」(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六八二號偵查 卷宗第二四、二五頁)、「(問?你若要報復,去毆打郭就可,為何搶郭的錢 並要郭簽本票)因為郭說當時身上沒有錢所以叫我打電話給他媽向他媽要錢, 結果壬○○告訴我郭的媽媽說他沒有這兒子所以不付錢,至於本票也是郭自願 簽發的」(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六六五號偵查卷宗 第三四頁)等語;②原審法院審理時供承:「(問?當天為何去台南)李泳蓁 跟我講說丑○○要綁我兒子,那時我問他為什麼,到了台南她說郭經常跟他拿 錢,丑○○欠李泳蓁錢,一開始是李泳蓁打電話給我問我要不要去看小孩,順 便找幾個人下去修理丑○○」、「(問?丑○○這件案子加你總共有六個人, 哪些人是你找的)我表弟壬○○、朋友寅○○,未○○是壬○○的朋友。我當 時跟壬○○、寅○○是說有人要綁我兒子,叫他們陪我一起去,午○○跟卯○ ○、未○○是壬○○找來的」、「(問?當天下去午○○帶了電擊棒、你帶了 手銬是為什麼)因為我有打算要押他問他為何綁我兒子,所以帶手銬,電擊棒 叫午○○帶,手銬是向寅○○借的,目的就是銬丑○○,帶電擊棒是為了嚇丑 ○○,我有打他,當時我有問他有無要綁我兒子,他說有,我沒有辦法控制我 的情緒所以打他」、「(問?既然你下去只是要修理丑○○,為何要他開本票 )我那時候並不知道丑○○有欠李泳蓁錢,我是下去台南李泳蓁告訴我我才知 道,本票部分是當時他說欠李泳蓁錢,他當時手上沒有錢,所以拿手機給李泳 蓁這是之前就講好的,錢的部分是壬○○處理的。李泳蓁有委託我去跟丑○○ 要這筆錢,起先李泳蓁是說三十萬,可是丑○○跟我說還有一些零碎的加起來 總共是四十萬,當時丑○○沒有錢所以才簽本票給我」、「(問?到台南時李 泳蓁告訴你與丑○○之間的債務關係,其他被告在何處)也是在她家裡,當時 大家都在客廳,我和李泳蓁講話他們在旁邊休息都有聽到」、「問?當天是如 何找到丑○○)我叫李泳蓁去找的,當時我打算要打他,那時我也不知道他住 何處,所以叫李泳蓁約他出來,我跟李泳蓁說不要讓他知道是我要約他出來的 ,我約他在交流道附近的特力屋,當時李泳蓁和小孩都在我車上,丑○○到現 場後李泳蓁並沒有下車,但是我有下車然後就去打丑○○,之後如何去找丑○ ○、如何搭車、以及如何限制丑○○的自由就跟我在警偵訊時所述相同,後來 寅○○下車到另外一部車因為當時我並不在場我所述的情形都是聽壬○○講述 的」、「(問?為什麼取得四十萬本票及手機、現金之後都沒有交付給李泳蓁
,反而是變賣後平分現金,本票也沒有交給李泳蓁而交給壬○○)當時就是本 票、手機、現金我當場有交給李泳蓁,但是她說她沒有辦法處理,當時她打算 沒有要這筆三十萬的債務,如果我們有辦法討到這筆錢就給我們」(見原審卷 第二宗第五頁反面至第六頁反面)等語。
(2)被告壬○○於①檢察官偵查中供承「(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我表哥打電話給 我叫我到臺南辦事,從臺北有二臺車下去,我與我同母異父的弟弟午○○(有 人叫他小強)寅○○及我表哥開寅○○的車下去,阿堯載卯○○一起下去。我 哥說他的前妻被性侵害且被騙了不少錢且還揚言要綁我表哥的二個小孩,目的 要去找他的前妻問清事情的真相,我只聽到部份內容。案發當天中午在特力屋 我們看到丑○○,我哥先出面找他我與我弟弟隨後到,阿堯及卯○○沒有下車 ,我哥先揍他的臉,郭說阿治有事好好說不要這樣,於是我們就叫他上車他願 意上車,他就坐未○○的計程車,我坐左後方卯○○坐右後方我弟弟坐右前阿 堯開車,阿治與寅○○坐另一台車還載前妻及小孩,我在車上就用手機一直與 阿治聯絡問要如何處理,我哥一開始說要給他死因為他很生氣,我跟我哥說不 要這樣,我打算事情弄清楚就問他是否有欠前妻錢,郭說有欠錢但他說多少錢 我忘記了,至於綁架小孩的事我有問他,他說是誤會。我哥叫我去文具店買本 票,後來寅○○上我們的車坐右後方(所以當時車後座坐了四人),丑○○自 稱身上的現金不夠多並出示皮包內的錢約四千元,並願提供二支手機抵債。後 來寅○○上車後有打他,我是嗣後丑○○下車後有打他」、「(問?丑○○為 何簽本票)因為郭說錢不夠只能分期還,所以才簽本票。寅○○說先簽四十萬 多退少補,後來本票四張及現金、手機由我收下,我在臺南縣將郭某送回去後 交給我哥,到臺北縣土城市後(在十一月九日晚上)我們六人吃晚餐,申○○ 先將本票及現金六、七百元拿給我叫我保管本票,本票我放在家中。但我被捉 到經警借提回家去找找不到了」(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 第二三八七九號偵查卷宗第一八八、一八九、一九○頁)等語;②原審法院審 理時則供承「(問?本案被告午○○、卯○○是你通知南下的)是的」、「( 問?當時南下做何事)我表哥說有人要綁他的小孩,他叫我陪他南下看情形」 、「(問?本案扣案的電擊棒是你帶下去的)是的,因為我表哥在電話中說要 預防萬一怕有衝突產生帶下去防身」、「(問?電擊棒交由誰使用)午○○」 、「(問?一開始在特力屋時就是由午○○假借問路與丑○○交談,再由你們 押丑○○上車,在車上也是由午○○持電擊棒電丑○○)是午○○持有,但是 在車上我沒有看到午○○拿電擊棒電人,在特力屋時因為距離太遠,我只有看 到午○○拿出電擊棒,至於有沒有電到我不確定」、「(問?你是何時知道李 泳蓁與丑○○之間有債務關係)到李泳蓁家裡休息的時候有聽到李泳蓁與申○ ○講這個事情」、「(問?在特力屋把丑○○押上車後在開車期間你如何取得 丑○○身上的現金、手機、提款卡)我問他是否有欠李泳蓁錢,他說有大概欠 了三十幾萬,他說先把手機、現金抵押能還多少算多少,讓我們轉交給李泳蓁 ,當時我有打電話跟申○○確認,他說沒有錯,提款卡是我們問他說你身上只 有四千元,難道都沒有存款嗎?他說之前有但是現在戶頭沒有錢,就拿提款卡 給我們確認。丑○○沒有否認過他有欠李泳蓁錢,我問他時他沒有否認。我拿
了提款卡後按餘額查詢,密碼是丑○○自己跟我講的」、「四十萬元不是我叫 他(指丑○○)開的,本票、印泥是我買的,開本票時我、寅○○都在車上看 丑○○開本票,但是我們沒有強暴、脅迫逼丑○○簽本票」、「(問?在丑○ ○身上皮包裡所取出的四千元最後是被你們平分了)不是,我錢、手機交給申 ○○,回去台北路上申○○給我幾百元讓我幫未○○加油,手機部分第二天申 ○○才交給我變賣,我賣了五千元,後來申○○說那些錢是要還給李泳蓁的, 申○○收走後,後面就沒有了。本票本來放在我這邊,後來被拘提到案後,我 再回到家就找不到了,提款卡後來被我丟棄了,因為戶頭沒有錢,丑○○也沒 有按時間匯錢」、「(問?既然有跟李泳蓁會合,而且你稱所取得的現金、手 機、提款卡都是替李泳蓁討債的為何不交給李泳蓁)我是直接交給申○○,讓 他去轉交」(見原審卷第二宗第三十頁反面至第三二頁)等語。(3)被告卯○○於①檢察官偵查中供承「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晚上約吃完飯阿堯未 ○○開計程車載我及金的表弟(我叫他小胖)共三人,我們從台北我家出發另 一組人就是金、申○○、寅○○他們開寅○○的車到台南縣。是申○○找我們 下去但由金與我聯絡,申○○說要下南部看他的小孩及前妻,因為廖說丑○○ 好像要綁架廖的小孩且郭某欠他很多錢還要打他,當天晚上我們住李泳蓁他家 (台南縣),十一月九日中午李女約郭出來在特力屋前面,當時我做阿堯計程 車的右前座,我看到郭就由申○○、壬○○及他表弟推上我車的後座,後座還 坐壬○○的表弟(左後),我坐右後,金則坐右前由阿堯開車,金在車上一直 用電話聯絡申○○但我不知內容為何,我們這部車開了十分鐘後寅○○就上車 坐右前座,由寅○○出面與郭談判,我們後面四人包含壬○○坐左後,寅○○ 質問丑○○與李泳蓁的債務及關係,郭說他與李女有債務糾紛但沒有要綁架小 孩,這時候寅○○在車上有打郭的臉,郭要還手我們後座的人出手制止郭,寅 ○○本來要郭拿三十萬元還李女,但郭說他拿不出來也說叫我們打他帶他回家 給他媽看,目的是要拿錢出來還我們。寅○○叫郭將皮包拿出並將現金(我不 知多少錢)取走,郭說他有二支手機願意給我們抵償也是給寅○○,當快到郭 的家時,他說旁邊有一家文具店賣空白本票,金下去買本票給郭簽,有簽好幾 張總金額多少我不知道,本票最後在壬○○那邊。後來我們載郭回他家郭一下 車後就叫我們打他且說打嚴重一點他媽才會相信,所以我與壬○○及他表第三 人用手及腳對郭拳打腳踢,當時約下午三、四點,我們從載郭上車後到放他下 車約有三、四個小時。當天晚上約九點回到台北,我們五人到火鍋店吃東西, 申○○拿幾百元給我算是我的零用錢,因為我們算是幫他充場面,至於本票及 行動電話是交與壬○○處理,丑○○的新竹商銀提款卡我不知到哪裡」(見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八七九號偵查卷宗第一九四、一 九五頁)等語;②原審審理時則供述:「(問?丑○○這件案子是何人與你聯 絡要你下台南)當時是壬○○與我聯絡,他說下南部走一走,到車上時才有講 說申○○要去看他兩個小孩子。當天我是坐未○○的車子下去,車上還有午○ ○,去的時候在車上並沒有講到要處理債務的事情,到李泳蓁家時因為我累了 所以躺著休息,他們之間的債務關係我都完全不清楚」、「(問?十一月九日 的中午在特力屋的門前你們是用何方式把丑○○押上車)當時我在未○○車上
,看到壬○○、申○○、午○○把丑○○押上車,當時丑○○走前面,當時電 擊棒在誰手上我沒有注意看,因為當時我在車上,上車之後開了一段時間,寅 ○○就上車,打了丑○○一拳,問他是否有欠李泳蓁錢要他想清楚,丑○○一 開始說沒有,後來又承認有,他自己就把兩支手機、錢包拿出來。錢包交給我 ,手機交給壬○○,我錢包拿給寅○○、手機壬○○也拿給寅○○」、「(問 ?為何丑○○最後開了四張各十萬元的本票是何人要求他開的)是他自己要開 的,因為他說他身上沒有那麼多錢,本票是開給誰我不清楚」(見原審卷第二 宗第二七頁至第二八頁)等語。
(4)被告寅○○、未○○分別於檢察官偵查中供承,①寅○○稱:「(問?郭案在 十一月九日你本來開車載申○○及他前妻及二個小孩,後來你是否再去坐阿堯 的計程車後座去打丑○○並向其要錢?)是的,我是坐到右後座,旁邊是卯○ ○及丑○○左邊是壬○○,所以後面坐四人,因為廖的前妻阻止阿治去找郭所 以我自願上阿堯的車瞭解狀況在用電話與阿治聯絡,我在車上有打郭的臉,因 為廖的前妻告訴我郭恐嚇要綁廖的小孩,後來郭自己有承認他哥有向廖的前妻 借三十萬元,所以才簽了本票,因為郭在車上說他身上沒有錢,說要打電話回 家,我並沒有打他並命他交出家裡電話,後來我打電話給郭的媽媽說郭欠廖的 前妻錢,要他母親先準備十到二十萬元再到他們家拿,可是他媽媽拒絕不管, 我沒有說若不交錢要將其活埋」(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 第四六六五號偵查卷宗第三五頁)等語;②被告未○○稱:是壬○○打電話與 說要去看他表哥的前妻及小孩,我們開二台車下去,另一台車由金的表哥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