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3年度,1629號
TPHM,93,上訴,1629,2004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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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二九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李成功律師
        張迺良律師
        蔡亞寧律師
右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0八號,中華
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
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七號、第四○八二號、第四四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被告庚○○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佰捌拾萬玖仟元,應予追徵沒收。所得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研究所(下稱電研所)所長,為依據法令從 事公務之人員;乙○○係金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癸○○係金奇公司業務經理(乙○○、癸○○所涉刑責經檢察官依證人保護法 第十四條第二項為不起訴處分),緣金奇公司自八十三年間起,便以承攬電研所 內之採購案為該公司之主要業務,且金奇公司自八十八年七月間起,竟連續與互 相配合之其他廠商(下稱關係廠商),以圍標、綁標之手法,承攬電研所內之採 購案(金奇公司及關係廠商有關人員,涉及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刑責,其中天剛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該公司業務經理張庭瑄業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九四號為緩起訴處分,訊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該公司 業務主任王龍華均經原審判處罪刑現上訴本院審理中)。而庚○○於八十九年十 月間起擔任電研所所長後,約於九十一年初起,便大幅將金奇公司及關係廠商投 標採購案之底價削低,使金奇公司之獲利大幅減低為方式,向金奇公司施壓,乙 ○○等為求以合理利潤得標,維持金奇公司營運,乃於九十一年六、七月間,指 示癸○○假借將IPV6通訊協定參考資料交庚○○參考之名,向庚○○轉達金 奇公司欲致贈回扣賄款之意願,庚○○獲悉後,於同年九月間,便基於獲取不法 利益之犯意,主動與癸○○聯繫,並約定同月十二日下午一點三十分至位於桃園 縣楊梅鎮○○路○段五五一巷十二號之電研所所長辦公室會談,會面時庚○○當 場向癸○○表示,若金奇公司願承諾於電研所內任一採購案得標後,交付該案底 價金額百分之二十做為回扣賄款,則其將於採購案開標前一、二日,將該案之底 價告知金奇公司,以利金奇公司得標。經癸○○與乙○○協商後,認為庚○○所 要求之成數過高,將使金奇公司即使得標亦無利可圖,遂再派癸○○,於同月十 四日前往庚○○位於桃園縣平鎮市○○里○○街九十四號庚○○老家與庚○○協 商,經討價還價後雙方議定以每個購案的底價減去預算金額的百分之八十,再乘 以百分之六十(即:〔底價減 (預算金額×80﹪)〕×60﹪),作為個案給



付回扣之計算方式,庚○○並當場向癸○○透露電研所R九一0四八五號採購案 之底價,以利金奇公司得標。同月十六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乙○○即帶領癸○ ○前往位於台北市○○路○段四七巷九號電研所台北辦公室致贈回扣新台幣(下 同)十五萬元。此後庚○○承前為自己不法所有而違背職務之概括犯意,連續於 如附表一所示之R九一一0四0、R九一一0八一、R九一一一八七及R九一一 一九五之採購案,開標前一、二日,撥打癸○○使用之電話,告知底價,使金奇 公司及其關係廠商因而順利以極接近底價之金額得標,而獲取利益。癸○○針對 前述五採購案,於得知底價或得標後,便持現金前往前述電研所台北辦公室或庚 ○○老家,共分四次親交予庚○○共計一百八十萬九千元之回扣賄款,嗣於九十 二年一月間,檢察官因承辦金奇公司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始知前情。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組移送暨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查本案原審刑事判決正本係由原審法院法警吳鈴木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下午四 時許送至蒞庭檢察官陳玉珍的辦公室,因檢察官不在,放在桌上等情,業據證人 吳鈴木到庭供述在卷(見本院九十三年八月三日筆錄),且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丙○博人字第五八六二九號函,法警吳鈴木在原審 法院送達檢察官裁判書類登記簿所蓋送達日期戳附卷可稽,又檢察官陳玉珍曾於 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申報四月十九日出差參與法務部法庭活動觀察小組赴臺北 市北檢參訪,並於四月十九日下午一點多出差赴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庭觀察, 並在公訴組辦公室訪談林良蓉檢察官,訪談時間係下午二點至四點半,亦有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上開函所檢附陳玉珍檢察官出差請示單影本及該檢察署九十 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板橋博人字第六四四七號函所檢附檢察官陳玉珍參訪之檢察官 訪談影本乙份,本院書記官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對該檢察署 人事室甲○○○○針對上開檢察官訪談影本資料有關受訪談人係何人?地點為何 ?所作之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考,且經該檢察署人事室科員吳昭明到庭證 述無異(見本院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筆錄),可見陳玉珍檢察官於九十三年四 月十九日確有因公執行職務,不在辦公處所不能收受送達文書之障礙事由存在, 是檢察官陳玉珍最快僅能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收受上開原審刑事判決正本,雖 其於上開送達檢察官書類登記簿係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日期戳收受上開原審 刑事判決正本稍有延誤,然從自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檢察官陳玉珍應收受上開原 審判形事決正本起算,至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時,顯未逾十 日之上訴期間,是本件檢察官之上訴為合法,合先說明。二、訊據被告庚○○矢口否認涉有右揭罪行,辯稱:我自八十九年間任所長以來,即 依中華電信研究所權責劃分、招標、比、議價等用款標準及處理要點之規定核定 底價,核定底價之權力本來就在機關首長,其他副所長是經過首長授權的,因為 我希望副所長洪豐玉到台北督導TOPS/ORDERS計劃,所以很多時候副 所長要核定的底價是空白,我沒有主導他們修訂底價之規定,我不主持開標會議 ,也不知道有哪些廠商會來標,我未曾洩漏電研所內任一採購案之底價,亦未曾 收受任何廠商之回扣,我的手機沒有關機,通聯對象包括廠商、同事、員工等,



那段期間我通聯的次數有五、六千通,不能因為我與癸○○有通聯紀錄,就認為 我與他有犯罪行為,我會與癸○○有聯絡,係因為他提供IPV6資料給我後, 我對此資料有興趣,所以才會有彼此的通話。且所有的通話也不是完全與IPV 6有關,有些係與癸○○送雛形給我們測試有關。九月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 日都是癸○○打電話給我,不能因為他打電話給我,就猜測我們也有犯罪行為, 同一區有互通電話,也不能推出我們間有見面,因為同一區的範圍很大。我與癸 ○○雖認識,但並不熟悉,亦無公事外私交,癸○○不知我家地址,且未曾前往 我家找我,我於九月十二日到十六日間,不可能跟一個不熟的人收取回扣等語。三、 惟查:
(一)右揭事實業據證人癸○○先後於調查、偵審中證述甚詳。其詳情如下:⑴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曾代金奇公司實際負責人乙○○轉交 四次賄款給電研所所長庚○○,至於為何要行賄,這要問乙○○才知道。大約在九 十一年八、九月間,我拿日本最新研發之電信資料至電研所楊梅辦公室給所長庚○ ○參考,並請他對本公司所承包電研所之相關購案多所關照,隨即離去。數日後庚 ○○打我的行動電話(0000000000)向我表示,要我去拜訪他,我隨即 至電研所楊梅辦公室找庚○○庚○○向我表示,電研所有些採購案要招標,如果 金奇公司所得標之案件,在得標後提撥一定成數(實際成數已記不得)之回饋金, 做為電研所相關活動經費之用,我表示會將他的要求帶回公司向主管報告後才能決 定。我回公司隨即向乙○○報告,庚○○要求本公司所提撥回饋金之成數,乙○○ 則表示公司無法接受其要求,但要我以購案底價減去八成的公告預算金額,餘額再 乘上百分之五十之計算方式,做為回饋金提撥之依據,去和庚○○協商,但庚○○ 先前並不同意,本公司為了能順利取得電研所發標之購案,最後與庚○○協調,以 每個購案底價減去八成的公告預算金額,餘額再乘以百分之六十的乘數,作為回饋 金之提撥金依據。這四次賄款均是在金奇公司得標後的兩、三天,乙○○要我將相 關賄款轉交給庚○○,第一次是利用某假日,前往位於中壢市○○路庚○○的老家 (詳細地址我已記不清楚),將賄款親自送給庚○○,其餘三次,均是在上班時間 ,是到電研所台北辦公室,親自送到所長室給庚○○,這四筆賄款之詳細金額,因 為我只是轉手,所以不記得,但我記得是在九十一年十月中旬,曾自行填寫過新台 幣一百萬元的申請單,由乙○○簽名核准後,經向出納提領,由我轉交給庚○○, 第四次行賄款項是四十一萬元,至於其他賄款詳細金額,要問乙○○才知道,有關 金奇公司在大眾銀行二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九十一年十月十 一日提領之一百萬元現款,並註記『董特支』,該筆提領款項是我親自寫申請單, 並轉交給庚○○之賄款,前往電研所台北辦公室有辦理訪客登記,但因當時我不想 讓其他人知道我要找所長庚○○,所以辦理會客登記時,隨便填寫拜訪對象」等語 【見九十二年度聲羈字四七號案卷第十至十二頁】⑵九十二月一年十四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與電研所所長庚○○在討論本公司若 得標後,致送回饋金提撥成數時,庚○○曾表示,若是金奇公司答應他要求回饋金 提撥成數,他會在開標前一、二天告訴本公司一個數字,只要我們的投標價或減價 時低於該數字就能順利得標,我回去也將該訊息告訴金奇公司實際負責人乙○○。 庚○○有依約定將該數字告訴我,當該標案在網路上公告後,本公司欲參予投標時



,在開標前一個禮拜,我即以外面的電話或我的行動電話打給庚○○使用之000 0000000行動電話告知本公司欲參與投標標案的案號,在開標前一、二天, 他即以其行動電話打我的手機給我,告訴我該數字,我即會回公司將該數字告訴乙 ○○。庚○○告訴我數字的標案並非我的業務區域,所以我不會到開標現場參與開 標,這要問乙○○及負責該案業務的人才知道。印象中前後共有五、六次之多,如 我一月十三日所述,得標後我代乙○○轉交賄款給庚○○四次,其中可能有同一天 開標二次的情形。本公司大眾銀行二重分行的帳戶九十一年八、九月之後,提領現 金存摺內註記『董特支』即可能與致送庚○○賄款有關,可以在提領現金前二、三 天與本公司有參加標案的日期核對,即可確知是否為賄款。(問:乙○○於九十二 年一月十四日於本組製作之案號及賄款金額明細表內記載案號R九一○四八五、賄 款金額二十萬元,R九一一○四○、賄款金額四十二萬元,R九一一一八七、R九 一一一九五共賄款金額四十一萬元,R九一一○八一賄款一百萬元,是否即為乙○ ○要你轉交給庚○○的賄款?)是的」等語【見九十二年度聲羈字四七號案卷第十 三至十六頁】
⑶九十二月一年十六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電研所的庚○○所長打電話給我的時候 ,都叫我『小黑』。經檢視桃園縣平鎮市○○路九十四號錄影帶翻拍照片二張,該 建物就是我致贈回扣給庚○○的地方,我是進入此照片中建物的木門後,上二樓親 自將四十二萬元回扣現金交給庚○○。他是先用大哥大通知我,引導我到前述地址 ,等我到達時候,他已經在該地點等我了。因貴組提示之資料庚○○之 園縣平鎮市○○路八十四號,因八十四號與九十四號相距不遠,所以於十三、十四 日所供述之地點不符,經今天檢視現場照片確認是桃園縣平鎮市○○路九十四號。 前述五標案,除實際由金奇公司得標承攬外,其餘R九一一○四○、R九一一○八 一、R九一一一八七、R九一一一九五採購案係金奇公司向訊禾、天剛、擎昊公司 借牌圍標標得,實際上仍由金奇公司承作。該五標案之底價,如我一月十三、十四 日之供述,係電研所所長庚○○於開標前一、二天以大哥大通知我的」等語【見九 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七號案第一卷第二十六至二十七頁】。⑷九十二月一年二十一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經檢視電研所台北辦公室九十一年九 月十六日編號○○二五一六、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編號○○二七六五及九十一年十 月二十四日編號0000000份會客單,該三日皆係我至台北辦公室,交付回扣 金予庚○○所長之日期,我進入台北辦公室需辦理會客,所填具之會客單。因為在 九月十六日之前我從未到過台北辦公室,故乙○○先帶我熟悉會客作業,同時攜帶 十五萬元現金,交付予庚○○所長。經檢視乙○○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製作之賄 款金額明細表,該表交付日期為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九月二十七日、十二月五 日、十月十一日等四日,因我的業務是在中壢本所接洽,只要有到台北辦公室會客 ,就是去交付回扣金給梁所長,該表上所載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之交付賄款日期 ,應該為乙○○記錯了,應該以該次會客紀錄為正確,且經比對公司存摺(金奇公 司大眾銀行二重分行之存摺)顯示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支出董事長特支費現金十五 萬元,及我個人之筆記本紀錄(乙○○之扣押物)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下午1: 30拜訪所長,平鎮市○○路94號(新民國中)』,顯示九月十六日係致贈該筆十五 萬元賄款。另經我回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之四十二萬元、十月十一日之一百



萬元係我親自送到庚○○平鎮市前述住址家中,交付予庚○○,所餘之九十一年十 二月五日之賄款,則與會客日期相符,應屬無誤;十月二十四日經我向公司同事張 芳安查證及比對,前述帳戶當日應係致贈六萬元回扣金予庚○○。經我向我太太李 淑琴查證後,因我與庚○○係約九月二十八日禮拜六,所以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於公司提領四十二萬現金交給我後,我便將該筆現金帶回家,並交代我太太內有巨 額現金,請妥為保管,另我前述筆記本內亦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記載『晚上 8 :00拜訪梁,r』,足證該筆四十二萬元係我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送予庚○○ 所長。經我檢視我的筆記本,亦如前述九月二十七日是星期五,係我與梁所長約好 星期六即十月十二日交付,故該筆一百萬元現金係我親自填寫申請單向公司申請, 同時亦帶回家,交代我太太妥為保管,隔日我再將該筆一百萬元現金帶至平鎮市上 述地址交付給梁所長,交付時間應該是晚上,因為梁所長交代說白天人多口雜,比 較容易被別人看到。庚○○所長於十月二十三日下班後來電通知我,說他隔日會到 台北辦公室,當時公司之會計小姐已經下班,無法請款,係由金奇公司經理張芳安 由提款機提領六萬元現金,事後公司再還給張芳安,所以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公 司有六萬元董事長特支費之支出,係還給張芳安之用。九月十二日當日除致贈中秋 月餅外,並協議十五萬元回扣金送交至台北辦公室,並於九月十六日交款,同時庚 ○○並告知住家地址,以利日後我致送回扣金至他家中,我回來後即記載於筆記本 上。編號○○二七六五會客單所記載日期十一月五日此乃我筆誤,誤將十二寫成十 一。經檢視編號○○二五一六會客單,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十三時二十六分,乙○ ○係由我陪同前往電研所辦理會客,依該所規定,同一機構之兩人同行,只需一人 簽名即可,所以會客單上只有乙○○之簽名。我前往電研所台北辦公室會客之主要 目的是致贈賄款給庚○○,會見葉丁源許鴻章陳立中是為掩人耳目,僅在交付 賄款後,於離去前與該三人交談三、五分鐘,請其在會客單上簽名以完成手續。R 九一一○四○、R九一一○八一、R九一一一八七、R九一一一九五採購案,訊禾 公司係由王龍華負責、天剛公司係由張庭瑄負責、擎昊公司係由黃宣凱負責協助金 奇公司圍標。本公司由乙○○為主,負責聯絡圍標事宜,他會先將標單之價格告知 該等陪標公司,並將型錄寄送給該等公司,各公司係金奇之供應商,押標金依慣例 由各該公司支出,標封由各該等公司自行投寄,並派員至開標現場,得標後由金奇 公司負責出貨,將借牌費扣除後,再開立發票給各該等公司完稅,但詳情要問乙○ ○」等語。【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七號第一卷第三十至三十二頁】。⑸九十二月一年二十四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於九十一年五、六月間,送日本N TT公司第三代行動電話規格資料到中華電信電研所所本部,意欲向庚○○所長推 薦,並請所長協助本公司承攬相關購案,但我因與梁所長並不熟識,乃通過所長之 秘書張素真轉交,同時暗示本公司會好好謝謝所長,張小姐同意之後,即將資料收 下。前述資料轉交後,因張素真的筆記型電腦無法開機,我就常藉維修筆記型電腦 的機會,藉機詢問張素真後續,隔二、三月後張素真果以電話與我聯繫,表示梁所 長排定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一點半,與我在所本部辦公室會面。如之前筆錄所 述,我致贈月餅外並表示請所長幫忙本公司的採購案,公司會好好謝謝所長,經所 長同意後,便開始與所長洽談回扣之成數,談妥後每案的回扣金即開始致贈所長」 等語【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七號案第一卷第一五二至一五三頁】。



⑹九十二月二月二十四日偵訊時證稱:「金奇公司董事長特支費有我、乙○○及張芳 安可以申請,像我申請的應是給梁所長的回扣金,九十一年度我只有親自申請了一 筆一百萬元,就是要給梁所長的。我不知其他人申請的用途,我們申請後要經乙○ ○批准,至於乙○○應會報告丁○。不會告知廠商我們與梁所長關係,投標都在週 三、五開標,最晚在週一及週三下午四點前將標單投入,系爭六個標案中,只有R 九一一○八一是我親自承辦投標,我記得我們標單已投下之後,梁所長才來電話告 知底價,我也才知所投的標,比底價還低。一開始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我人到庚 ○○桃園辦公室,大約在下午一點半,見面約半小時,後來那一天晚上六、七點我 有用我們公司樓下公用電話打給庚○○,試探性的請庚○○幫忙我們公司投標之事 ,後來我們有約九月十四日那一天在庚○○的平鎮家中談回扣的百分比之事,九十 一年九月十六日那一天,我與乙○○有一同去庚○○的辦公室,但庚○○有請乙○ ○人先出去。通常我進入庚○○台北辦公室會先與庚○○電話聯絡,告知我人到了 ,看他人在那,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那一天,我有交付了庚○○十五萬元。公司內 部不會記那一個案子給庚○○多少錢,但如回扣有時算出不滿整數,我們都會支付 整數。除了R九一一○八一號案子由我主辦,我可確定一百萬元是本件回扣錢,其 他的錢,我不清楚,另外我送錢給庚○○,是在他家的老房子,平日沒有人住,我 第一次去時,我有打電話給他,他叫我等一下,不久人就來了,我去他老家共有三 次,第一次談百分比,第二、三次才交錢。與庚○○聯絡投標之事大都在電話中聯 絡,如他會電話問我們案子順利否?我會順便再提我們還有案子要投標,庚○○會 在開標後一、二天問我順利否。」等語【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七號第二卷第 一○八至一一一頁、第一一二頁背面】。
⑺九十二月二月二十六日偵訊時證稱:「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第一次拿回扣給庚○○ 所長的那一件案子,如我沒有記錯,應是在得標後才付錢。我記得是九十一年九月 十二日之前幾天庚○○與我聯絡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見面,那一天,我拜訪完庚○ ○,我才拿到庚○○的名片,而得知庚○○之手機。我記得在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那一天,我拜訪完回去,林鴻銘才跟我說他有一個案子要請庚○○幫忙。」等語【 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七號第二卷第一四六背面、一四七、一四八背面、第一 四九頁】。
⑻九十二年三月四調查局詢問時證稱:「關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支付庚○○十五萬 元賄款,經我二人(癸○○及乙○○)仔細回憶後,該筆賄款應係支付R九一○四 八五案之回扣,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前幾日我二人接獲庚○○秘書張素貞之通知, 庚○○於該日正式接見我(癸○○),我二人研商後,為表達善意,且九月十八日 即將開標之R九一○四八五採購案,我二人粗估回扣為十五萬元,乃先行領取,一 但達成協商,隨即支付,故與其餘四案係在開標後,才給付賄款,顯有不同,該筆 款項係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在中華電信研究所台北辦公室支付給庚○○。因九月 十二日當天我(癸○○)拜會庚○○後,庚○○離開前在其名片上親筆寫下它的大 哥大號碼0000000000,表示有事以該電話聯絡,我返回辦公室後,我二 人認為這是他釋出之善意,乃於當晚六、七點,到我們金奇電腦公司(台北縣三重 市○○路○段六百零九巷六號五樓)一樓之IC卡式電話,撥打該公共電話與庚○ ○聯繫,聯繫結果為九月十六日在電研所台北辦公室支付該筆十五萬元賄款,我(



癸○○)向庚○○表示,下週之R九一○四八五採購案開標,要請他幫忙,庚○○ 則表示,還有一些細節必須詳談,他就約我於九月十四日星期六下午到他位於桃園 縣平鎮市○○路九四號家中,商討回扣事宜,協商後金奇公司每得標一案即支付百 分之六的回扣(詳計算式),他同時提出疑似底價單之資料,並告知該案到他手上 批定底價為四百零六萬元,我二人乃據此計算,回扣金額為八、九萬元,但為表達 配合之誠意,我二人乃與公司股東張芳安、丁○協議,直接將九月十二日所領之特 支費十五萬元,悉數支付庚○○,故我二人乃於九月十六日庚○○北上電研所台北 辦公室時,交付予庚○○十五萬元,由他親收。我們支付該等回扣予庚○○時,庚 ○○沒有開具『公共建設金,統籌』之收據給金奇公司,他收受回扣現金後,並未 出示任何收據,故『公共建設金,統籌』是庚○○收受回扣之藉口。經檢視中華電 信研究所R九一○四八五採購案採購器材底價表,當時在庚○○桃園縣平鎮市家中 ,庚○○只有把底價的數字念給我(癸○○)聽,並未將底價表拿給我看,所以我 無法確定,但該底價係庚○○從密封底價單之牛皮紙袋中取出,所以應該是底價表 。該底價表庚○○批定之日期為九月十四日,經查該日為星期六休假日,應係配合 我(癸○○)當日要與他協議回扣情事,故將該案帶回家於星期六假日批定。金奇 公司支付予庚○○簡志誠回扣之賄款,除我二人知情外,本公司股東丁○、張芳 安皆知情,尤其是丁○因公司出帳領款需由丁○之太太林碧雲配合用印,故一定知 情。」等語【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七號第二卷第一九一至一九三頁】。⑼九十二年三月六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曾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以台北縣三重 市○○路○段六○巷六號一樓之公用電話,編號0000000,於下班後聯繫庚 ○○之大哥大0000000000,我並約九月十四日在他平鎮市老家碰面,當 日共打二通,一通約在下午六、七時,打給庚○○,他說他有事,要我晚一點再打 ,我事後外出辦事,遲至晚間九、十時才再與庚○○聯繫。經檢視庚○○0000 000000手機通聯記錄影本,該通聯紀錄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下午十八時四 十六分二十七秒及下午二十一時五十四分十五秒分別接獲0000000000之 來電,經北機組查證該電話即為前述編號0000000公用電話之號碼,該二通 電話就是我與庚○○之通聯,與我前述之時間亦相吻合,第一通電話他在忙,叫我 稍後再打,所以通聯時間較短,第二通電話係約定會面事宜所以通聯時間比較長, 且第二通電話中,我有拜託庚○○協助R九一○四八五採購案事宜,並詢問庚○○ 平鎮市老家之詳細位置及地址,並將上述事宜、地址記載於我的筆記本中。」等語 【見原審審理卷第一卷第二十至二十一頁】
⑽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是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之前我透過被 告秘書轉交被告資料,九月十二日之前被告秘書有打電話給我,說他有空,所以我 九月十二日那天才正式去拜會。在這之前被告沒有約過我、沒有跟我通電話,九十 二年一月十三日在調查站講『被告打我行動電話』是之後大概是二、三天,九十一 年九月十二日當天晚上用公共打的,不是行動電話。我第一次把資料交給張素真時 ,只是跟她閒聊,沒有講不該說的話,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調查局筆錄中『暗示 會好好謝謝所長』我應該不會講這個話,因為她是秘書,跟她講也沒用,我不記得 有沒有講這句話,因為我知道秘書沒有權責。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在電研所與被告 見面時沒有談到回扣的問題,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之調查局筆錄應該沒有寫很詳



細,協議是在他家裡,所長說不是回扣,是建設基金的方式,我說是建設基金我們 可以接受,印象中九月十二日沒有達成十五萬元回扣金的協議,因為不可能在辦公 室談這樣的事情,調查局筆錄這樣記載,可能是調查站在輸入時我沒有仔細看得清 楚。我確定去過被告家二次還是三次,時間不記得,九月十二日那個星期六是去談 建設基金的細節,後面二次是五筆錢裡面其中二筆是在中壢的家。第一次去時是講 到計算方式,第一次有洩漏底價,跟我說一個數字,被告把底價告訴我時,這個購 案是否已經投出,因為這個案子不是我承辦,所以細節我不知道。不記得九月十四 日跟被告見面有無講已經準備好十五萬要送給被告,我們第一次的回扣,九月十六 日我知道所長在台北,所以我想不用跑到中壢那麼遠,不記得有無約定送回扣的時 間,被告告訴我一個數字,我是判斷那是底價。第一次的十五萬元,是乙○○交給 我的,那天乙○○有跟我到台北分公司找所長,幾點幾分我不知道,交錢給被告的 是我,在被告辦公室交錢,乙○○是在公司辦公室把錢交給我,乙○○沒有看到我 交錢給被告,被告把他請出去,出來以後,是跟乙○○一起出去,我有跟乙○○說 錢已經交出去。九十二年三月四日調查局筆錄中『且九月十八日即將開標之R九一 ○四八五採購案,我二人粗估回扣為十五萬元』,這應是林先生估的,因為案子不 是我承辦的,所以我不知道,當時是我與林先生做的筆錄。公司聲請董事長特支費 時沒有記載用途,要跟乙○○報告,如丁○有來辦公室,會跟他講,但一般來講都 是跟乙○○報告,我要先簽給乙○○。(辯護人李問:你如何證明你送交的回扣真 的有送交?)我們在一起很多年,都相信對方,我會跟他報告。這些送給庚○○的 錢是乙○○交到我手上,有一次比較急,我跟會計講,會計就直接拿給我,聲請董 事長特支費,有時需要一天或三天才會領到錢,乙○○說方便會計作業,要求我們 儘量提早幾天,不太可能一天,像有一筆六萬元的很急,我就請我同事先領給我, 乙○○有要求不要一天,六萬元那一個標案是乙○○負責的,確定六萬元是交給被 告,金奇公司得標的那個案子不是我承辦,我不清楚。(辯護人李問:在九十一年 九月十二日以前,有無透過人向你們的標案施壓或要求回扣?)這個我不確定,乙 ○○有說折扣很差,乙○○跟我講有類似的狀況,我自己的案子有五幾折。應該是 在九十一年六、七月中壢都是我在跑,要我試試看向被告表示不要刁難,我一直等 到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才正式拜會,我沒有一直不斷的向被告表示不要刁難,但乙 ○○有一直問我。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調查局筆錄會說乙○○弄錯,是因為我主 要在中壢,到台北辦公室只有幾次,有會客單表示我人有去,我是比較相信會客單 的紀錄,與被告相約不見得都會記在筆記本上,因為有些約隔天,就排在第一優先 ,如果沒有記,不會忘記,因為我們做業務,重承諾。我跟被告約在台北大安見面 不確定筆記本有無記載,因為筆記本扣押當中。金奇公司有無圍標是認知上的問題 ,公司參加電研所的標案,底標是很重要。(辯護人李問:被告有無洩露底價?) 他告訴我一個數字,我會告訴他們,通常會得標,五次只有一件是我承辦,我那件 是那樣一開始就得標,但乙○○的我不知道。(辯護人李問:在認識被告之前,你 們圍標的工作是否很早就開始)是認定上的問題,因為是自己我代理的廠品有價格 的優勢。(辯護人李:問請庭上提示偵卷第一宗第八十四頁明細表,這個表是不是 你列出來的)案號是乙○○整理出來的,這些字是我寫的,乙○○他就在隔壁,R 九一一○八一是我承辦的,其他不是我承辦的。領款日跟付款日不是我找出來的,



是乙○○,我不記得要六萬元那個案子,我只記得乙○○臨時告訴我,算出來好像 六萬,也是他跟我講六萬。日本NTT的IPV6資料,我是透過一個朋友拿到的 ,取得資料有點困難,沒有原廠工程師說明也看不懂,在網路上好像找不到。(檢 察官問: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有無到台北辦公室交付回扣給梁所長)現在問我不敢 直接回答,因為時間金額不能確定。」等語。
⑾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在本院準備程序詢問時證稱:我在調查員的陳述均屬實話。 因為時間的關係,我擔心我現在細節會忘記而說不清楚,所以我在調查局說的應該 係最正確。計算回扣的公式我認我在調查局說的正確。(法官問:你交付回扣的次 數,為何有時係四次?有時係五次?)因為我與乙○○的業務是分開的,一次業務 是我經辦的,另外四次業務係林先生經辦的,我僅係經手送錢,因為有些業務我並 不清楚所以才會如此,後來我與林先生核對後才知道有五次。我僅係送錢,細節我 並不清楚,後來係因為與林先生核對後才慢慢的清楚及慢慢修正陳述內容。⑿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在本院準備程序訊問證稱:(法官問:被告有無打電話向你們 要過IPV6資料)有,那是NEC的資料。(法官問:被告如何告訴你投標的底 價?)被告有唸一組數字,我沒有去開標的地方,如果比被告唸的數字低,我們就 會得標。
(二)證人乙○○對右揭事實亦先後在調查偵審中證述歷歷,詳情如下:⑴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在調查局詢問時證稱:「電研所所長庚○○上任後,金奇公司 即不斷透過公司經理癸○○向其表示,希望所長在審核金奇公司的標案時,不要過 於刁難,但庚○○一直未予回應,大約於九十一年八、九月間某日,所長庚○○突 然打電話給癸○○的手機,向癸○○表示金奇公司標得的標案,若要順利驗收及請 款,每個案子得標後都必須以預算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作為回扣,由於所長庚○○所 提出回扣條件過於嚴苛,若完全依所長指示,金奇公司將無利潤可圖,我乃指示癸 ○○和所長庚○○當面協調,希望能以每個購案的底價減去預算金額的百分之八十 ,再乘以百分之五十作為給所長的回扣,但不為庚○○所接受,經過一番討價還價 ,庚○○才同意金奇公司以購案的底價減去預算金額的百分之八十,再乘以百分之 六十作為給庚○○的回扣,我為了能順利取得電研所發標之購案,乃同意以所長之 要求,並於每個購案均交付前述回扣。經檢視扣案金奇公司之存摺九本及費用申請 單五冊,記在金奇公司董事長個人特支費用之款項,記憶所及,前後共支付電研所 所長回扣共二百餘萬元,能確定的有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一百萬元及九十一年十二 月五日四十一萬元二筆。經檢視扣案乙○○文件資料一冊內所示『R九一一一八七 BASED多通道客服發展軟體一套』購案中記載『user→陳→所長52萬* 0.6=31.2萬』之意義為依我前述給所長庚○○回扣之公式記載,應給所長 三十一萬二千元回扣。經檢視扣押物『R九一一一九五需求管理與資料庫維護及效 能監控軟體一批』中記載『16*0.6=9.6』是我紀錄金奇公司標得電研所 該標案,依我前述給所長回扣之公式,應給所長九萬六千元,前述R九一一一八七 、R0000000個標案回扣金共四十萬八千元,金奇公司係以整數四十一萬元 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依例由癸○○交給庚○○,這也是金奇公司最後一次交給 庚○○的回扣金。每個標案投標前,所長庚○○均會告訴癸○○底價,再由癸○○ 轉知我,以利我等圍標。癸○○供述交付四筆回扣金,目前查出帳載僅一百四十餘



萬元,實際交付應有二百餘萬元,所餘二筆我必須再回憶,再向貴單位說明」【見 九十二年度聲羈字四七號案卷第六至九頁】
⑵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經檢視扣案之保證金支出紀錄簿,是用 來記錄金奇公司參與投標的購案之押標金支出紀錄。依該保證金支出紀錄簿所記載 ,其中①R九一○四八五、開標日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付款日九十一年九月二十 三日、賄款金額二十萬元②R九一一○四○、開標日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付款 日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賄款金額四十二萬元③R九一一一八七、開標日九十一 年十二月五日、付款日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賄款金額三十一萬二千元④R九一一 一九五、開標日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付款日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賄款金額九萬 六千元⑤R九一一○八一、開標日九十一年十月七日、付款日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賄款金額一百萬元,我可以確認這五筆標案庚○○有洩漏底價給金奇公司,其中 第三、四筆如我昨日供述,合計為四十一萬元,係透過癸○○一次交給庚○○,且 該筆四十一萬係庚○○臨時通知癸○○,他要到電研所台北辦公室開會,要我等當 日至台北辦公室交付。該筆四十一萬沒有紀錄為金奇公司之董事長特支費,因庚○ ○需錢恐急,會計許嘉芳無暇拿公司的銀行取款條至新莊室給丁○蓋章,我乃指示 她先將錢轉帳至她所有之大眾銀行二重分行直接提領支用。庚○○洩漏之價格即為 購案之底價。庚○○在開標前一、二天,會打手機給癸○○一個『投標金額』數字 ,該『投標金額』數字經我比對開標現場宣佈之底價,兩者相符。『董事長特支費 』除交付給庚○○簡志誠回扣金外,交付給公司登記之董事長丁○投資大陸染整 廠、機械五金廠。」【見九十二年度聲羈字四七號案卷第十八至十九頁】。⑶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偵訊時證稱:「庚○○他是所長,有訂底價的權利,在九十一 年三、四月間我們公司要投標案件的底價都被打到預算金額的五幾或六幾折,以前 一般底價都只有壓到七幾折,如我們所報的價沒有低於底價就會流標,最後也有流 標四次,就算有得標利益也很少。但給回扣金後,梁會將底價打的較高有八幾或九 幾折。金奇公司得標之R九○○○七四可以用與底價相同金額得標,本來送回扣前 ,這並非有人洩底價,可能情形有二,一是正好寫了與底價相同金額,但這情形很 少,另一是利潤太低,剩下一家可向主席表明用底價得標。因為金奇公司其實與一 些特定公司有合作關係,因大家作生意那麼久了,庚○○或電研所人員會看得出來 金奇公司常與那一些公司合作圍標,所以不只金奇公司,還有『洪大』及『軒慶』 各廠商也在庚○○收受回扣前後有明顯以低、高不同標準訂定底價情形,在給回扣 之前底價會定較低,但付了回扣後就可用高價得標得到較好利潤。」等語【見九十 二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七號第一卷第一九七至一九九頁】。⑷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偵訊時證稱:「IPV6是通訊協定的技術資料,很公開, 這一協定全世界都在用,網路也有資料,我只有叫癸○○去送一次IPV6資料給 梁所長,大約在九十一年九月前,後來沒有補資料。金奇公司董事長特支費只有股 東才可申請,如我及另外四個股東,有丁○、癸○○、廖嘉文(只有廖嘉文沒有權 力申請)、張芳安,大家申請過了還是要我批准才可送去會計許嘉芳那一邊領錢, 但許嘉芳不知我們領錢的用途,一般董事長特支費有我們投資大陸染整廠及給庚○ ○及簡志誠的回扣錢,我們投資大陸的錢是由丁○及其太太在管理,當中如有申請 人不是我們股東的,那只是我叫員工幫我打申請單,投資大陸的錢由我簽字,領了



錢後我會再交給丁○,但我不知丁○會記載否,且領錢須(會)丁○的太太林碧雲 。我沒有直接與庚○○通話聯絡,庚○○會與癸○○聯絡,癸○○再告訴我,我當 然不會跟任何人說我們與庚○○的暗盤,所以我會直接跟對方說應投標的價錢,我 為了保護所長及不讓別人看出,我自已會有一套方法,不會直接說出底價,我看到 標案規格及公告大約就可知高價位產品沒有人可投標。R九一一九五(應係R九一 一一九五之誤載)案,擎昊公司是瑞理公司的代理商之一,至於QUEST公司產 品,只是那一標案的配件,該標案是我建議電研所人員訂這樣規格,必須用瑞理產 品,我沒有給請購人員任何好處,這一件是我們取得利潤,但我們有付了擎昊百分 之二或三利潤。」、「在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之前梁所長有洩了底價給我們,所以 我們才在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有送了回扣十五萬元給庚○○。由於那一案子付多少 回扣公司沒有記載,且通常萬元以下有小數點我會往上補,且有時如一天有了二個 案子我們也會一起付回扣。我們雖有與別的廠商互相配合,但有時癸○○在中壢本 所碰到所長,也會拜託所長,跟他說我們有那一案要投標。」等語【見九十二年度 偵字第二四九七號第二卷第一○五至一○八頁、一一一背面至一一二頁】。⑸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偵訊時證稱:「第一次送錢給庚○○所長應是九十一年九月 十六日那一天我與癸○○一同去找庚○○,那一次我們有帶錢去,只要我們有給錢 ,庚○○一定會洩底價的,所以我們合作的案子第一次一定是在九十一年九月十六 日以前開標的,但我忘了那一次是何案子及何人標的。我是記得我們在九十一年七 、八月間有叫陳送了一份DOKOMO公司的IPV6資料給庚○○,但庚○○過 了一、二個月才主動與癸○○絡,那時剛好我有一案子要開標,所以我叫癸○○試 看看梁,請梁幫忙,但我忘了第一次梁有否洩底標,但我們有得標,且底價有較高 。」等語【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七號第二卷第一四六背面、一四八、一四九 背面】。
⑹九十二年三月四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同癸○○上開⑻之證詞【見九十二年度偵字 第二四七六號第二卷第一九一至一九三頁】。
⑺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在原審審理時證稱:「聲請董事長特支費,每筆都要向董事長 報告,董事長時常進出大陸,不常進公司,我們不定時泡茶時,我會跟他報告,因 為我每筆都要向董事長或董事長夫人蓋章,有經過董事長蓋章,他在大陸的時間長 短不一,我印象中我聲請時他都在,董事長特支費使用用途及費用,公司內部任何 文件都沒有記載,我是記在電腦裡,不會清楚記載用途及給付對象,我是記投資、 金額或特殊用途,但不會記那麼清楚,對我們而言主要是我們投資多少錢。後來癸 ○○跟我有找一份資料要給他參考,是癸○○拿資料給他,後來我又去拜訪他,在 九十年九月中,後來沒有與被告見面,沒有直接與被告聯絡過。金奇公司拿五次回 扣給被告,是以董事長特支費名義支出的,大部分是我聲請的,我不記得五次中聲 請那幾次是我申請的,我只記得有些是我聲請的,北機組的資料應該有。經提示之 偵卷第一宗第八十四頁庚○○收受賄款明細表,我印象中一百萬不是我聲請的,這 件應是癸○○聲請的,有時我不在,案件剛好是他辦的。是小姐去跑銀行,領給我 放在桌子上,如我在公司就直接拿給他,如我不在公司,小姐就直接拿給癸○○, 因我不在,癸○○就是主管,他事先就知道,因為我們互相監督,在聲請錢下來時 就知道,除了給股東知道外,不會給別人知道。(辯護人李問:癸○○送錢後需不



需要向你報告)我們都會聊,因為平時我們都在公司,如果當天在公司碰到就會聊 ,如果當天沒有碰到,就下次碰到再聊。(辯護人李問:你會不會問他錢有無送出 去)有時候有,但問這個要很有技巧,否則好像是我們不信任他,我們股東是彼此 信任。(辯護人李問:你如何確定癸○○把錢送出去)我們彼此信任。(辯護人李 問:你在檢調的陳述,是否根據你對癸○○的信任)是。他字卷第十九頁,右邊的 user-陳-所長是我寫的,user在這邊指請購單位,陳是指電研所採購單位的技服 室,所長就是庚○○所長,整個意義是指一個採購的大流程,使用單位聲請後再由 技服室再經過所長。金奇公司到後期參與電研所的採購案,有圍標,約九十年年底 ,以三家,採購法規定要三家,如是自己找的三家,當然可以找到三家。(辯護人 李問:系爭這幾個標案,是不是三家都是你們的找的)我認為是我們的,我們當然 認為是圍標,因為我們會找三家,但沒有到開標,不知道有無其他的人參加。(辯 護人李問:你們這樣的圍標須不須要底價)這關係到能不能順利取得及能不能獲得 毛利,當然我們要知道底價,因為當場殺價可能殺過底價,我知道採購法有規定, 只剩下一家在比價時,能按照底價去決標。因為採購法是一個母法,在這樣情況下 ,主持採購的主席他有裁量權是否用底價決標。(辯護人李問:你剛說在九十年就 圍標,在認識被告之前,你們如何知悉底價)不知道底價。(辯護人李問:依照緩 起訴書上八十八年十一月至八十九年三月間,寫有無乙○○、癸○○指示底價,有 無此事)有,這個底價不是真正的底價,合理的名詞是填的價格。在九月時我有明 確知道被告有一次跟我們陳先生聯絡,我認為被告在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之前,有 對公司的得標案施壓或回扣,因為底價訂的很差。被告上任後,金奇公司得標案件 ,在驗收及請款的過程中,沒印象有遭受被告的刁難,不記得,但我記得底價有一 段時間訂得很差,底價與驗收請款沒有關連性。(辯護人李問:第一筆匯款金額二 十萬元是否正確)正確。我知道癸○○去過被告的家,他有跟我講,我沒有去過。 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癸○○到電研所見被告後回到公司,我有向他表示有一案要被 告幫忙,忘記那個案子,需要他幫忙底價可以高一點,後來被告應該有告訴癸○○ 底價,但我不記得,我有準備十五萬。(辯護人李:問你是知道底價後準備十五萬 )有點印象,有事先準備,我不知道有沒有辦法把底價拉高,不管怎樣事先準備十 五萬,第一次癸○○有無向我說這個案子底價,我沒有印象,因為比較倉促,第一 次那個十五萬,我算一算應該有抓個利潤,我大約算多少錢,大概是九月十一、十 三,不知道那一天,不記得那時我們標單有無寄出去。不記得金奇公司大眾銀行存 摺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提領董事長特支費二十萬是何人聲請的,用途不知道,應 是投資大陸。我剛才講賄款記錄二十萬元,是從這邊找出來的(辯護人李問:所以 董事長特支費是大陸投資或行賄,你無法從文件上判斷那一筆是做何用途)我兜了 很久,後來又做更正。碩宇公司是我們圍標的公司,他是我的上游廠商,我如有一 個案子標成,我要跟他拿貨。九十二年九月三日癸○○之調查局筆錄記載『底價為 四百零五萬元,我們據此計算大概為八、九萬元』是按照公式計算的,就是底價減 去預算金額的百分之八十再乘以百分之六十。(辯護人李問:那你如何算出八、九 萬元)這還要看是什麼底價,是前一手的底價還是所長訂的底價。他字案第二十六 頁,這個表是我列出來的,這個案號開標日二欄是根據標單跟印象寫出來的,當時 北機組扣有一大批標單,我必須根據標單來寫,付款日、付款金額是根據標單及銀



行帳冊,也是調查局提供給我的,是先看標案,號碼只是號碼,我們要看內容才知 道。偵卷第一宗卷第三十四頁癸○○所寫明細表,不記得見過,上面沒有我的簽字 。偵卷第一宗第八十四頁的明細表,有簽字應是我的筆跡,但我不記得,九一○四 五八是我承辦的,所以我有印象,九一一○四七可能有其他資料佐證,我現在要看 標案的內容。現在手上沒有佐證資料,我不知道九一一○四七是否我們公司標到的 案子。在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寫 開標時間、賄款金額時,北機組沒有提示被告之通聯紀錄、行車動態表、行程表。 就我們所供述的六件投標案、五次送錢,被告會打電話給癸○○或癸○○會打電話 給被告透漏底價,所透露的底價準,基於互信,確定癸○○的確有把賄款送給庚○ ○,癸○○跟我講底價,第二次準才會叫他拿第三次。他字卷第十九頁之USER陳那 張紙上面沒有金奇公司,是因為我們有時並不會用我們公司去標,五十二萬乘○. 六等於三十一.二萬是送給被告的回扣,上面寫的廠商名字,就是那一次配合的廠 商,這一張紙條是我違反政府採購法查獲隨案被扣的,自送回扣後,我們底價有回 復到比較好的水平。被告沒有打電話跟我說底價,是癸○○講的。(辯護人李:問 你能否確定是被告洩漏給癸○○底價)底價是有比較好。(辯護人李:問你是否能 確定)我沒有在場,我相信股東。偵卷第五十五頁之會客單是我寫的,我那天去電 信研究所台北辦公室,是我跟癸○○去,當天有見到被告,在八樓,只是打招呼。 葉丁源在四樓或五樓。在標R九一一一九五那案時,我沒有在標案現場,標案過程 不可能跟他通電話,在之前我標案的價錢就寫好了。我們不會講太多,只是建議他 大概多少錢。不記得有先向黃宣凱建議三百三十萬,後來又建議他改二百九十餘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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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研究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