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一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七七號,中華民
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
度偵字第五二四三號),就該案侵占罪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曾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及侵占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上 訴字第二0三一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及七月,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 徒刑三年八月確定,於八十七年九月一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於八十九年十月 二十九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自九十年七月二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止, 在設於臺北市大安區○○○路○段三二二號五樓之功學社音響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功學社公司)擔任商品部經理之職務,負責保管門市五樓之商品等業務, 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於任職期間內,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 連續將其因業務上保管而持有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總價值為新台幣一百三十 八萬六千元),擅自加以變賣得款而予以侵占入己,嗣因功學社公司進行商品盤 點,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功學社音響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矢口否認有何犯行,先辯稱:乙○○趁伊不在時單獨盤點,結 果並不正確。伊並未侵占,伊保管商品之地點,任何人均得出入,無證據證明係 伊侵占,原審法官語帶恐嚇,若承認,可易科罰金或判緩刑,所以伊才承認等語 ,後稱:原審法官沒有說承認可易科罰金或判緩刑,是在準備程序時,伊請求可 易科罰金或判緩刑,法官說會斟酌,我上訴用詞錯誤,應予修正等語,前後不一 ,且任意攀誣法院,所辯實難輕信,何況,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坦承 不諱(原審卷第九十至九三頁,第一二○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功學社公司之管 理部物流組主任乙○○於原審及本院證述(原審卷第一二一至一二二頁,本院卷 第四四至四五頁),及告訴人功學社公司之代理人丙○○及林育如於原審、本院 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功學社公司所提出功學社音響股份有限公司未付貨款 對帳單、保管盤點差異數、借出逾期未還數及未收帳款銷貨明細、被告任職資料 及被告所提供支票影本附卷可憑,足徵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被告原係功學社公司之商品部經理,負責保管門市五樓之商品等業務,為從事 業務之人,其將保管之商品(如附表一所示)予以變賣得款花用之行為,係犯刑 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 ,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 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曾於八十五年間因偽造
有價證券及侵占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0三一號判決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三年二月及七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確定,於八十七年 九月一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 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於五年以 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遞加重其刑。至起訴書認被告就附表一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 詐欺取財犯行,尚有未洽,惟檢察官於原審,就此已更正應適用法條為刑法第三 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依檢察一體之原則,自當認公訴意旨,係認犯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從而,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三、原審以事證明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 、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並審酌被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變賣其於業務上所 保管之商品,影響告訴人功學社公司之權益,然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且迄今尚 未全數償還告訴人功學社公司,及其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 智識程度、被害人遭侵占之金額、犯罪所生之損害及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 有期徒刑捌月,認事用法量刑,均無不當,被告上訴意旨,空言否認犯行,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龍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吳 燦
法 官 周 政 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菊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保管盤點差異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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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別│品 號 │品 名 │ 差異數 │一般售價 │批 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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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D0000000 │TWENTY-FIVE喇叭 │ 2 │ 216,000 │ 15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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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T0000000 │SUPERLINK1.75M │ 2 │ 33,600 │ 2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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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M0000000 │MVP851 DVD/CD │ │ │ │
│ │ │A/V 唱盤 │ 1 │ 245,000 │ 1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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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M0000000 │MCD205 CD │ 1 │ 175,000 │ 10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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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M0000000 │MA6900後級擴大機│ 1 │ 296,000 │ 18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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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M0000000 │MC202後級擴大機 │ 1 │ 223,000 │ 13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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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M0000000 │MHT100I綜合擴大 │ 1 │ 328,000 │ 202,000 │
│ │ │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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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Y0000000 │DPX1 DLP投影機 │ 1 │ 450,000 │ 3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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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Y0000000 │DSPAZ1G DSP擴大 │ 1 │ 98,000 │ 79,000 │
│ │ │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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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 │ │ 1,38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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