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3年度,7號
ULDM,93,重訴,7,2004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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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公 訴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二八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丙○○傷害人之身體,因而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拾伍年;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事 實
一、丙○○黃溪川二人是一起喝酒的朋友,二人先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一月十 五日下午一時多至三時三十分左右,共同在雲林縣北港鎮府番里「擇興商店」內 飲酒,黃溪川丙○○去載丙○○的女兒回家,中途與他人車子碰撞,對方的車 子板金壞掉,二人又一起到修車廠去安排修理對方車子。在下午五時左右,二人 又到「擇興商店」東邊的另一家黃義雄開的商店喝酒,接著再回到「擇興商店」 喝酒,到了晚間七時左右,二人已經各喝了大概一瓶半的三百CC玉山高粱酒, 血液中酒精濃度均已接近二四0MG/DL,行動已不易控制,此時,丙○○駕駛車 牌號碼FZ-9427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黃溪川,要到北港鎮後溝里找朋友喝酒 ,二人在路上因為談到往日的糾紛而在車內爭吵,於是在到達雲林縣北港鎮後溝 里北港溪上的「後溝橋」時,丙○○將車子開上北港溪堤岸(即「後溝橋」的橋 頭),然後雙方下車在「後溝橋」橋面上打架,丙○○基於傷害黃溪川身體的意 思,與黃溪川拉扯,並對黃溪川拳打腳踢,造成黃溪川右下腹部鼠蹊部上方瘀傷 八×三公分,距右肘側八公分處有一處一×0‧八公分的瘀傷,右手小指側有四 處抓痕,右手大姆指側瘀傷一×一‧八公分,左手掌背側食指瘀傷一×0‧三公 分,右膝內側二處瘀傷各為一0×八公分及二×二公分,左膝內側瘀傷一0×四 公分;而丙○○黃溪川打鬥時,原應注意橋面兩側的護牆(下稱橋牆)只有三 十五公分高,兩個醉酒的人在那裡打鬥,可能會掉入水中而淹死,而且丙○○能 預見、能注意,卻未注意,而繼續毆打黃溪川黃溪川因為酒醉、站立不穩,而 跌入北港溪中溺死,丙○○因為酒醉、思慮不周,加上酒醉帶來的睡意,因此就 直接回家睡覺,隔天上午醒來後,發現黃溪川沒有回家,知道事態嚴重,即開始 逃亡。
二、九十三年二月六日十七時左右,案外人蘇樹在北港溪蘇厝段南岸農地工作時,發 現黃溪川的屍體,因而報案。
三、丙○○在逃亡期間,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打電話向其舅舅乙○○表示要借新台 幣(下同)三萬元,沒有得到乙○○的同意。丙○○竟起意向乙○○恐嚇取財,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十八時四十一分再打電話給乙○ ○,說「阿舅,不然我現在說你叫我做的啦」,又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十八時 四十九分打電話給林宏基,繼續同一話題,林宏基回說已經報案,丙○○即說「 你報警你有辦法叫警察每天顧在你厝邊?」,再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十九時九 分再打電話給林宏基,說「你跟老仔說叫他一個禮拜先不要出去,不然我不知道



,我就,我有時候空空」「我覺得真奇怪,人沒有真的這麼勇的啦,每天都穿防 護衣」,林宏基均轉達給乙○○知悉,乙○○因而心裡害怕,於九十三年二月十 九日拿三萬元給丙○○的母親黃林玉花轉交給丙○○。四、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十七時十分左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員持台灣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的拘票,在屏東縣東港鎮○○路八十二號,拘提丙○ ○到案。
五、案經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請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丙○○傷害黃溪川,因而致黃溪川死亡】 【黃溪川死亡】
㈠九十三年二月六日十七時左右,案外人蘇樹在北港溪蘇厝段南岸農地工作時, 發現一具浮屍,因而報案,此有蘇樹的警詢筆錄及列印照片九張可以證明(相 驗卷第三-六頁)。
黃溪川的父親丁○○依身體上的二處刺青及左腳大拇指的特徵,指認出是黃溪 川的屍體,此有九十三年二月十日丁○○的檢察官訊問筆錄可以證明(相驗卷 第九-一0頁)。
【黃溪川的死因-生前溺水】
法醫師甲○○鑑定結果,判定黃溪川的死亡原因「解剖發現‧‧氣管內及左肺支 氣管內,有水痕異物存在,顯示死者生前溺水‧‧『生前溺水』死亡。」此有法 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理字第0九三0000六三四號函及該所(93)法醫所醫 鑑字第0二一八號鑑定書可以證明(偵查卷第一一八-一二九頁)。 【黃溪川落水的原因】
㈠【黃溪川身上的傷痕】
法醫師在勘驗、解剖黃溪川屍體時,用水將黃溪川屍體上的污泥、腐敗的皮膚 沖洗掉之後,發現黃溪川生前受有右下腹部鼠蹊部上方瘀傷八×三公分,距右 肘側八公分處有一處一×0‧八公分的瘀傷,右手小指側有四處抓痕,右手大 姆指側瘀傷一×一‧八公分,左手掌背側食指瘀傷一×0‧三公分,右膝內側 二處瘀傷各為一0×八公分及二×二公分,左膝內側瘀傷一0×四公分,此有 上述鑑定書可以證明,也經法醫師到庭說明清楚(本院卷第九九頁)。 ㈡【打架】
①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十七時十分左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員持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的拘票,在屏東縣東港鎮○○路八十二號, 拘提丙○○到案,此有丙○○的警詢筆錄及拘票影本可以證明(分局卷)。 ②到案後,丙○○承認黃溪川的落水是因為與他打架。至於打架的原因和過程 ,因為沒有目擊證人,而黃溪川已死亡,因此此部分事實,只能就丙○○的 供詞,參酌其他佐證來判斷:
⑴關於打架的原因和過程,丙○○先後向偵查員、檢察官、法官的說詞大致 相同,他說他與黃溪川是一起喝酒的朋友,二人先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下午一時多至三時三十分左右,共同在雲林縣北港鎮府番里「擇興商店」 內飲酒,黃溪川丙○○去載丙○○的女兒回家,中途與他人車子碰撞,



對方的車子板金壞掉,二人又一起到修車廠去安排修理對方車子。在下午 五時左右,二人又到「擇興商店」東邊的另一家黃義雄開的商店喝酒,到 了晚間七時左右,二人已經各喝了大概一瓶半的三百CC玉山高粱酒,黃 百寬駕駛車牌號碼FZ-9427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黃溪川,要到北港鎮 後溝里找朋友喝酒,二人在路上因為談到往日的糾紛而在車內爭吵,於是 在到達雲林縣北港鎮後溝里北港溪上的「後溝橋」時,丙○○將車子開上 北港溪堤岸,然後雙方下車在「後溝橋」橋面上打架(見分局卷內丙○○ 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警詢筆錄、偵查卷第四五-五一頁檢察官訊問筆錄,以 及本院卷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審判筆錄)。
⑵檢察官在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勘驗現場時,被告丙○○指出其所停車的北 港溪堤岸,正是「後溝橋」的橋頭(偵查卷第一四0頁下方照片),而打 架、黃溪川落水的地方就是有水流處的上方橋面(偵查卷第一三九頁上方 照片,第一四五、一四六頁照片)。
黃溪川的上述傷痕,佐證了丙○○有關二人打架的說法。然而,這些傷痕 如何造成的?法官認為:
黃溪川既受有右手小指側有四處抓痕,則應該有「拉扯」。 ⅱ至於,右膝內側二處瘀傷各為一0×八公分及二×二公分,左膝內側瘀 傷一0×四公分,法醫師認為「最可能是用腳踢」(本院卷第一00頁 背面),這個說法十分合理。
ⅲ而關於距右肘側八公分處有一處一×0‧八公分的瘀傷,右手大姆指側 瘀傷一×一‧八公分,左手掌背側食指瘀傷一×0‧三公分,最可能的 是出於拳打。
ⅳ此外,右下腹部鼠蹊部上方瘀傷八×三公分,可能出於腳踢,也可能是 因為拳打。
綜合以上的說明,法官認為,當時丙○○黃溪川拉扯,也對黃溪川拳打 腳踢。
黃溪川的母親黃李秀枝證稱當日下午六點四十五分左右,曾經到「擇興商 店」叫黃溪川,當時黃溪川丙○○坐在一起,叫不動,她就回家,約十 五分鐘後,她又要去「擇興商店」叫黃溪川,就看到丙○○用車載著黃溪 川離開,後來她有去里長家問,才知道丙○○當天下午跟人家發生車禍, 而黃溪川整個下午都跟丙○○在一起(本院卷第一四0-一四五頁)。這 一段話,佐證了黃溪川丙○○整個下午在一起,黃溪川並陪同丙○○載 女兒、處理車禍的事情,下午七時左右丙○○開車載黃溪川要去北港鎮後 溝里找朋友的事實。
⑸雖然黃溪川的母親黃李秀枝說她到「擇興商店」找黃溪川時,沒有看到酒 杯、酒瓶(本院卷第一四一頁正面),但是她也同時證稱十五分鐘後再去 找黃溪川時,丙○○正載著黃溪川離去。因此,黃李秀枝第一次去找黃溪 川時,可能是二人已經準備要離開「擇興商店」,因此收好了酒杯、酒瓶 。因為,法醫師就黃溪川體內的血液檢驗結果,發現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高 達二四0MG/DL,此有上述鑑定書可以證明(相驗卷第一二七頁),而黃



溪川體內如此高的酒精濃度,佐證了丙○○所說二人在「擇興商店」喝了 一下午的酒,二人各喝了約一瓶半的三百CC的玉山高粱酒。 ⑹當天下午,二人在一起一整個下午,還一起去載丙○○的女兒,一起去修 車廠。那麼,原來好好的,為什麼打起架來?黃李秀枝證稱「十年前打我 兒子的頭,縫了十八針,被告也有去跟我們道歉」(本院卷第一五八頁) ,而被告丙○○也說二人是為了十幾年前的舊事吵架(本院卷第一四九頁 ),足以判定二人是在酒後談到這件舊事而吵架,愈吵愈激烈,以致於打 起來。
㈢【落水的原因】
①法醫師根據上述瘀傷及抓痕,判斷黃溪川溺水的原因是外力強制,此有上述 鑑定書可以證明。
②檢察官以死者屍體上的抓痕,根據法醫師的上述判斷,認定被告丙○○故意 抓著黃溪川丟入濁水溪中(見起訴書)。
③【法醫師所謂「外力強制落水」的意義】
⑴法醫師在審判期日進一步加以說明「我說他有被強制,是看他手上有一個 抓痕,這抓痕,感覺他的下水不是自願,而是某個力氣使他下水。手上的 抓痕是比較重要的根據。」(本院卷第一00頁) ⑵就此,法醫師在辯護人訊問時,再進一步說明其所謂外力強制的意思「( 問:‧‧‧兩個人在堤防互毆,被害人掉到水裡去,這樣是不是仍然符合 外力強制的解釋?)答:如果他手上沒有明顯的抓痕,你說他們在打架這 可以接受,這並不會構成致他死,這手上的抓痕力量,也許就是影響意外 把他推下去。這在法醫上就是不是他自己願意跳下去的,是有外力把他帶 下去的。」「(問:外力強制的意思,有無包括兩個人互毆因為力道過大 導致而跌落岸邊?)答:外力強制有好幾種情況包括,一、抓他手一定要 把他摔下去水裡面,二、兩個人都喝了差不多,一抓一扯,一個人站不穩 而跌下去。」(本院卷第一0二-一0三頁)
④【被告的說法】
⑴被告的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偵查員詢問筆錄,固然記載「黃溪川是我害死的 ,是我將他打落北港溪死亡的。」「我有害死黃溪川,是我將他打落北港 溪死亡的。」「黃溪川被我打落北港溪內死亡。」(分局卷內丙○○筆錄 )但是,被告否認有對偵查員說過這話(本院卷第五0頁),經勘驗警詢 錄音帶的結果,錄音效果不好,聽不到被告丙○○有說這話(本院卷第六 四-六八頁)。
⑵法官認為,即使被告丙○○有向偵查員說「黃溪川是我害死的」「是我將 他打落北港溪死亡的」,這樣的說法,也難以解釋為被告是在說他故意把 黃溪川推入、扯入、丟入北港溪,只能認為他是在說他跟黃溪川打架時, 黃溪川被打而落入北港溪。這樣的陳述,跟他向檢察官所說的「雙方一邊 打一邊閃,最後他即跌入水中。」(偵查卷第五0頁)以及他在審判中所 說「這是在打架的時候不小心掉下去的。」(本院卷第四九頁)「我沒有 推他。」(本院卷第一五三頁)其意思應該是相同的。



⑤【法官的判斷】
⑴兩人打架的地方,橋牆只有三十五公分高,此有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檢察 官勘驗現場時的測量照片可以證明(偵查卷第一四八頁上方照片),這樣 的高度,還不到一般男人的膝蓋高(見偵查卷第一四四-一四六頁勘驗現 場的照片)。如果說這個橋牆有一般男人腰部以上的高度,那麼,黃溪川 被強制推入、丟入北港溪中的可能性就很高。然而,這個「後溝橋」的橋 牆就是這樣的低,以致於在橋牆邊打架時,一不小心就可能掉入溪中。 ⑵黃溪川體內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二四0MG/DL,前面已經說明。法醫師在 審判期日,並進一步說明「正常的濃度是五0以下,二四0毫克算是蠻高 的,在這種情況下,人的意識沒有辦法完全控制自己,但這二四0酒精濃 度還不至於到立刻死亡,在參考書上死亡的劑量要三00到四00才會。 」「基本上來講,這時候他的意識不是很清醒,但是他的反應是每個人都 不一樣,但是你跟他打架、拉扯他都會,但是他不知道他在做什麼,他的 反射動作都還在。死者他的肝臟脂肪肝,如果他有在喝酒表示他常常在喝 酒,這種人他的酒精的耐受性比常人還高一些。」「人體酒精的代謝是經 過肝臟,當人死了以後,肝臟已經停掉了,當時的濃度一百應該是在一百 ,有一個問題出來,人死了以後會腐敗,產生一些酒精,當時他落水的酒 精濃度比二四0低,不會比二四0高,一定比這低。因為會腐敗,所以會 比這低。」(本院卷第九九頁背面、第一0一頁、第一0三頁背面)從而 ,可以認定打架當時,黃溪川的血液中酒精濃度並未達到二四0MG/DL, 但是已接近二四0MG/DL,這樣高的酒精濃度,打架時不容易站得穩,因 此而跌入北港溪溪中的可能性是非常高的。
⑶法醫師根據死者膝蓋內側瘀傷,表示「如果膝蓋兩側都被踢到的可能性來 講,一般人踢他的膝蓋,一般人應該馬上蹲下去,另外一邊不可能被踢到 ,有一個可能是他是被架住的時候,另外一個人來踢他,這是一個人或是 兩個人我沒有辦法確定,其他地方我解剖時找不到打架的傷痕,這內側不 太像是兩個人打架的傷痕,這踢的蠻重的,是不是有另外一個人架著,這 不敢排除。」「如果踢到內側,腿馬上就軟了,打架會踢到內側是不好踢 ,這個人一定是被制止住。」「踢的位置是偏內的。我懷疑他是被架住的 ,但是兩個人打架要踢到內側是比較不可能的,這是比較難的。」(本院 卷第一0三頁)然而:
ⅰ被告固然辯稱「我沒有用腳踢他的大腿內側,因為打架的時候沒有倒地 。」但是,黃溪川喝得那麼醉,被告丙○○大概也好不到那裡去,怎麼 打、打那裡,大概有些細節是忘掉了。法官認為,死者膝蓋內側的瘀傷 ,也不無可能是倒地時被踢的,也可能是站著的時候被踢,卻是分次被 踢,而不是接連被踢的。
ⅱ雖然,丙○○在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二十三時二十八分,跟朋友王志平 的電話對話,丙○○說「哪會在那麼近的地方找到哦?與我們預算的不 一樣。我想說已經流到海邊」王志平回答「流就流加減會卡到」(見附 件一)兩人的對話已是黃溪川落水後的一個月,屍體也已經找到九天了



,也可能只是丙○○在案發後,將打架導致黃溪川落水的事情告知朋友 王志平,兩人並共同討論屍體可不可能已流入大海,而二月十五日則是 接續這樣的討論。因此,難以根據他們二人在這一通電話中討論屍體為 何沒有流到海邊,以及丙○○說「與『我們』預算的不一樣」,就推斷 王志平在案發時共同毆打黃溪川,或者推論丙○○故意將黃溪川推入溪 中。
ⅲ從而,法醫師所謂「一人架著,由另一人踢」的推測,欠缺佐證,只能 說是推測。再者,法醫師的這個推測,也只是在推測如何打架,而難以 進而推測丙○○是故意將黃溪川推入溪中的。
黃溪川的父親丁○○、母親黃李秀枝均證稱,黃溪川當天帶著五萬元現金 ,發現黃溪川屍體時,外套不見了,五萬元也不見了;黃李秀枝並質疑黃 百寬要載黃溪川離去時,故意把黃溪川的摩托車藏在黃義雄的店後面,因 而推測被告丙○○為了這五萬元而害死黃溪川(本院卷第一三六-一四五 頁,第一五八頁)。然而,被告丙○○強烈否認這樣的說法,說「那天下 午經過那麼多人,從一點半喝出車禍四點,去處理車禍,五點到七點,這 麼久的時間,在商店有很多人在喝酒,經過很多人,有沒有錢這些人會不 知道嗎?在東邊的店喝的時候,我的車修理回來,我的車停在東邊的店後 面,那後面本來就是很多人在停的,如果有錢為什麼他不讓他欠錢,後來 他又約我去擇興商店喝酒,最後一罐的酒錢是黃溪川簽的。」「開車要去 別的村莊喝。現在換要騎機車載我過去,現在換騎機車到我停車的地方要 去別的村莊喝,機車不是藏,那是光明正大的路邊,阿雄的店前面要去後 溝的路的車比較多,門口不好停車,怎麼需要藏呢?」(本院卷第一五0 、一五一頁)法官認為,黃溪川落水後二十二天才被發現屍體,如果身上 真的有五萬元現金,也可能在屍體被水流沖刷時掉在水中,何況黃溪川當 天也可能沒有把五萬元現金攜帶在身上。至於所謂「藏放機車」的說法, 應該只是黃李秀枝的推測,因為丙○○既從「擇興商店」出來,載著黃溪 川離開,則在商店內的人都可以看到丙○○載走黃溪川,況且十五分鐘前 黃李秀枝也才看到他們二人一起在「擇興商店」,那麼,丙○○何須藏放 黃溪川的機車?從而,所謂「藏放機車」「為了五萬元」的說法,欠缺佐 證。
⑸為了一件十年前的舊事,有沒有可能起殺意呢?法官認為,也不無可能, 但是可能性不高。這十年前的舊事,如果可能成為丙○○殺害黃溪川的動 機,那麼,應該是早已動手了,如何會延宕十年。而縱然可能推斷出其有 殺人動機,卻也欠缺證據證明丙○○確有殺人的行為。則找出殺人動機的 意義並不大。
⑹【為什麼不救黃溪川
丙○○向偵查員供稱,他在案發後回家睡覺,隔天早上十點才開始逃亡( 分局卷內丙○○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偵查員詢問筆錄)。黃李秀枝作證說當 晚她找不到黃溪川,就到丙○○家裡去找,丙○○的母親告訴她說丙○○ 已經回家在睡覺(本院卷第一四二頁背面-一四三頁正面)。黃李秀枝



證詞,證實了丙○○的說法。那麼,如果丙○○不是有意要殺害黃溪川, 為什麼在黃溪川落水後,竟然不下去溪中救黃溪川,即使自己救不了,為 什麼不趕快回村子裡喚人來救,卻自行回家睡覺? ⅰ根據被告丙○○對偵查員的供述,他在黃溪川落水後,因為害怕而沒有 救(分局卷內丙○○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偵查員詢問筆錄)。被告丙○○ 在審判中進一步說明「(問:掉下去以後,他的頭有無掙扎到水面上來 ?)答:我有彎下去看,但是看不到。」「(問:為什麼沒有找人來救 ?)答:我想說他自己會起來。」「(問:你為什麼沒有等他起來再回 家?)答:我開車回頭要回家,我又停下來下車叫他,他不回應。」「 (問:這時候為什麼不趕快開車叫人來救?)答:我看水是淺的,可以 看到下面的砌石。」「(問:你說北港溪的水是淺的,為什麼你不下去 救他?)答:要下去,不好下去。」(本院卷第一五一-一五二頁) ⅱ法官認為,被告丙○○是有可能在面對偵查、審判的時候,避重就輕。 但是,卻也有可能不知道怎麼辦才好,一拖延,就誤了一條人命。因為 :
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檢察官勘驗現場時,測量案發地點的水面,距 離橋牆的上端,高達七‧八公尺(偵查卷第一四八頁下方照片)。要 下去救人確實不是輕而易舉的事。
黃溪川醉得厲害,前面已經說明。那麼,和黃溪川一起喝的丙○○, 大概也是這樣。那麼,在丙○○爛醉如泥的情況,思慮不周,加上酒 醉帶來的睡意,因此就直接回家睡覺,而在睡醒後,才知事態嚴重, 開始逃亡,這樣的可能性也是很高的。
本於罪疑惟輕原則,在欠缺堅強證據的情況下,法官難以認定丙○○ 故意將黃溪川推入、丟入溪中溺斃。因此,只能認定「丙○○在橋牆 高度僅三十五公分的橋面上,故意打傷黃溪川,而黃溪川在打鬥中, 因為酒醉、站立不穩,而跌入北港溪中溺死,丙○○因為酒醉、思慮 不周,加上酒醉帶來的睡意,因此就直接回家睡覺,而在睡醒後,才 知事態嚴重,開始逃亡。」
【丙○○黃溪川打鬥時,原應注意橋牆只有三十五公分高,兩個醉酒的人在那 裡打鬥,可能會掉入水中而淹死,而且丙○○能預見、能注意,卻未注意,而繼 續毆打黃溪川,致黃溪川落水溺斃】
丙○○當時既能在橋面上與黃溪川打鬥,則必然也看得到橋牆,而應該注意到橋 牆只有三十五公分高,兩個醉酒的人在上述地點打鬥,可能會掉入水中而淹死, 而且丙○○是一個正常的成年人,當能預見、能注意到這個情形,卻未注意,而 繼續毆打黃溪川,導致黃溪川落水溺斃,這樣的事實,應該是可以判定的。貳、【丙○○對舅舅乙○○恐嚇三萬元得手】
丙○○承認打電話向其舅舅乙○○開口借三萬元,乙○○透過丙○○的母親黃林 玉花轉交該三萬元。但是,丙○○辯稱是「借」,沒有恐嚇的意思(本院卷第一 五二頁)。
然而:




丙○○打電話向乙○○借三萬元,並沒有得到乙○○的同意。丙○○於九十三 年二月十七日十八時四十一分再打電話給乙○○,說「阿舅,不然我現在說你 叫我做的啦」,又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十八時四十九分打電話給林宏基,繼 續同一話題,林宏基回說已經報案,丙○○即說「你報警你有辦法叫警察每天 顧在你厝邊?」,再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十九時九分再打電話給林宏基,說 「你跟老仔說叫他一個禮拜先不要出去,不然我不知道,我就,我有時候空空 」「我覺得真奇怪,人沒有真的這麼勇的啦,每天都穿防護衣」。這些事實, 有該三通電話的譯文及監聽錄音勘驗結果可以證明(見附件二、三、四)。從 而,可以判斷丙○○確有向乙○○恐嚇取財的犯意,所謂「借」只不過是個託 詞。
㈡由附件五的電話譯文,也可以看出乙○○是在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拿三萬元給 丙○○的母親黃林玉花轉交給丙○○
㈢乙○○於審判中接受檢察官詰問時,供稱「(問:你聽他這樣講,你會害怕還 是?)答:憤慨。」「(問:除了憤慨外,他叫你一個禮拜不要出門,及栽給 你,你心理的感覺,你會怕嗎?)答:憤慨,務農的沒有遇過這種事當然會怕 。」「(問:你拿給他媽媽,是不是希望不要去惹這件事?)答:我是要救濟 我大姐,她很辛苦。」「(問:是不是三萬元給他,希望他不要找你麻煩?) 答:(點頭)」(本院卷第一一五頁)顯然,除了乙○○親自接到的電話之外 ,林宏基也都把電話中聽到的恐嚇話語轉達給乙○○知悉,乙○○因而心裡害 怕,才交付該三萬元現金的。
㈣綜合以上的說明,丙○○對乙○○恐嚇而取得三萬元的事實,已經可以認定。參、【論罪科刑】
【傷害人之身體,因而致人於死罪】
㈠【問題之所在】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接著在第二項前段規定「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 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麼,所謂「傷害人之身體,因而 致人於死」,傷害人之身體,傷勢惡化,因而致人於死,固然是十分當然之解 釋。然而,如果傷害人之身體,不是因為傷勢惡化而致人於死,而是「傷害人 之身體」的行為,導致死亡之結果,並且該死亡之結果及歷程,是行為人應注 意,能預見、能注意,而不注意的,則這種情形是否也在本罪處罰的範圍? ㈡【法官的見解】
法官認為,所謂「傷害人之身體,因而致人於死」單就文義解釋,已經可以看 出是關於「傷害行為,因而致人於死」的規定。從而,不管是「傷害行為,因 傷勢惡化,而致人於死」,或是「傷害行為,因而致人於死」,都是本罪處罰 的範圍。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三0二號判決「刑法上之傷害致人於 死,係指傷害行為與死亡之發生,有因果關係之聯絡而言,不唯以因傷害直接 致人於死者為然,即因傷害而發生死亡之原因,如因自然力之介入,以助成傷 害應生之結果,亦不得不認為因果關係之存在。是本件被害人委係被上訴人拳 擊落海頭部受傷致死,既經第一審檢察官督同法醫師裴起林、馮天生等檢驗明



確填有驗斷書可證,上訴人自應負傷害致人於死之罪責。」最高法院七十一年 度台上字第四七四六號判決「刑法上之傷害致人於死罪,祇須傷害行為與死亡 之發生具有因果聯絡之關係,即屬成立,並非以被害人因傷直接致死為限,蔡 ○憲因上訴人等圍毆後,復被追打至走頭無路情急跳牆墜落水溝中因而顱內出 血及溺水導致窒息死亡,顯為上訴人等行為所促成,不得不認為有因果關係之 存在。」也都是這樣的看法。
㈢是以,被告丙○○原應注意橋牆只有三十五公分高,兩個醉酒的人在那裡打鬥 ,可能會掉入水中而淹死,而且丙○○能預見、能注意,卻未注意,而毆打黃 溪川,致黃溪川落水溺斃的事實,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之傷害 人之身體因而致人於死罪。檢察官認被告是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 殺人罪,是出於誤會,起訴法條應該變更。
【恐嚇取財罪】
被告丙○○向乙○○恐嚇三萬元現金得手的事實,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 項的恐嚇取財罪。
【併合處罰】
被告所犯的上述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不一樣,法律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也不同 ,應該分別論罪、合併處罰。
法官審酌:㈠被告沒有犯罪前科,此有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可證,㈡然而, 丙○○黃溪川落水後,疏未自行或動員他人救援,這個疏失過於重大,造成不 可彌補的後果。再者,丙○○在事後跟朋友王志平講電話,竟然還能說出「我想 說已經流到海邊了,哈哈,駛他娘。哈哈。」(見附件一)這樣冷血的表現,令 人寒心,宜長期監禁,以矯正其行為,因而量處有期徒刑十五年。㈢至於恐嚇取 財的部分,恐嚇的用語也十分令人不舒服,惟金額不多,且被害人乙○○表示丙 ○○之母於事後已還款等情,量處有期徒刑七個月。㈣就被告被宣告的上述二個 徒刑,定應執行刑為十五年六月。
肆、本件判決適用的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㈢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己○○偵查起訴,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輝 煌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李 明 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而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 珮 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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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對丙○○電話監聽錄音的勘驗筆錄-本院卷第一一0-一一三頁)電話開始通話時間: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二十三時二十八分二十四秒通話人:甲-丙○○,乙-丙○○的朋友,王志平甲:在睡啦?
乙:啊?
甲:有這麼早休息嗎?
乙:哦,啊?
甲:要休息還是還沒?
乙:還沒啊。
甲:在顧店哦
乙:嗯?
甲:現在生意都要顧到十二點多哦?
乙:顧到十二點啊。
甲:哦這樣哦。
乙:你在哪裡?
甲:啊?
乙:哪裡?
甲:亂跑啦。
乙:嗯?
甲:亂跑啦。
乙:怎麼亂跑?
甲:不然怎辦?
乙:沒在台中哦?
甲:啊?
乙:沒在台中哦?
甲:沒啦, 你要喝哦?
乙:啊?
甲:去你那裡也是喝而已,醉啦。哈哈哈哈哈




乙:嗯。不能喝啦。
甲:嗯?
乙:不能喝啦。
甲:不能喝哦?
乙:頭腦保持清醒。
甲:有樣哦?
乙:嗯
甲:這樣比較會堅強哦?
乙:嗯
甲:這樣哦,說什麼找到,說找到,找到人啦?乙:嗯,
甲:何時找到你知道嗎?
乙:說好幾天前了, 我那天‧‧聽那個在說
甲:啊?
乙:聽朝明在講,不然我也不知道。
甲:多久了,有沒一個禮拜?
乙:說好幾天前囉。
甲:有十天了哦?
乙:沒啦,好幾天前啦。
甲:在哪找到,哪找的到?
乙:啊?
甲:在哪找到的啊?
乙:說在那個我哪知道,什麼崙,我也不知道
甲:沙崙那邊哦?
乙:可能吧,我也不知道。我也不知道啦。
甲:哦。
乙:你聽誰說的你怎知道
甲:我有打電話回家那個,說這樣,疑,奇怪,怎會這樣,還沒詳細,還沒詳細問啦 。
乙:哦
甲:算稍微有收到信號這樣而已。呵呵。
乙:有啦,都找到了。
甲:哦?
乙:現在都在太平間。
甲:應該這樣對啦。
乙:啊?
甲:嗯,不知道變怎樣?
乙:‧‧
甲:我稍微打電話回家勘查一下看變怎樣哦,哈哈,乙:啊?




甲:要稍微了解一下看狀況變怎樣哦?
乙:你就失蹤了。
甲:啊?
乙:說你就這樣失蹤了。
甲:對啊,要放給他失蹤
乙:嗯?
甲:要放給他失蹤,哪可以‧‧
乙:唉,都到這砍戰(意義:地步)來囉。
甲:啊,對啊,我想說又無法處理,乾脆再出來乙:後來我有打去耶,說你已經出去囉。
甲:哦?
乙:我跟督原有沒有,去,去哪,哪,六輕那邊問。甲:這樣哦,跑去那麼遠。
乙:嗯?
甲:跑到那麼遠,麥寮那邊哦。
乙:嗯,他就說要去那裡,一個卡拉OK說叫他去那煮吃甲:他哦,
乙:做工作。
甲:這樣哦,做工作哦,這樣好啊。
乙:你現在在哪?
甲:啊?外面。哪裡。
乙:外面哦?彰化那一邊?
甲:啊?
乙:彰化那一邊哦?
甲:嗯
乙:住那邊如果舒適舒適就好了啊。
甲:出來十多天了哦
乙:嗯?
甲:說好像出來十多天了,一禮拜兩禮拜了哦,今天兩禮拜了乙:我禮拜天有回去我聽那個在說我才知道,不然我也不知道甲:哪會這樣哦?
乙:啊?
甲:哪會在那麼近的地方找到哦?與我們預算的不一樣。我想說已經流到海邊了,哈 哈,駛他娘。 哈哈。
乙:流就流加減會卡到,
甲:沒水流啦,哈哈哈哈
乙:對啊,對不對,溪底就快乾了,哪有水流
甲:沒水,哈哈,水一點而已。好啦好啦,過兩天再去找你喝啦乙:好啦好啦。
甲:可以喝嗎?




乙:啊?
甲:可以喝兩杯嗎?
乙:啥米?
甲:可以喝兩杯哦?
乙:要來來啊
甲:改天啦。
乙:啊?
甲:過兩天啦。
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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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對丙○○電話監聽錄音的警方譯文-相驗卷第九五頁,第八八頁)電話開始通話時間: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十八時四十一分通話人:A-丙○○,B:丙○○的表弟,即丙○○的舅舅乙○○之子林宏基,C- 丙○○的舅舅,乙○○
A:老小仔,老仔我跟他說一些話,好像真生氣這樣,怎麼叫我找我媽媽。B:沒有啦,想說叫大姑寄給你。
A:我知道啦,這個事情慢慢就過去了。
B:我老伙仔就要你出來,比較好處理。
A:現在你跟老仔說一下啦,真的沒辦法給我一點支援?B:沒辦法啦,個性你又不是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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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