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3年度,6號
ULDM,93,重訴,6,20041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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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世銘
  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 律師
        陳中堅 律師
  被   告 侯國柱
  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 律師
  被   告 陳智平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 律師
        張繼準 律師
        張慶達 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楊世銘侯國柱陳智平,均自民國玖拾叁年拾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楊世銘陳智平具保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世銘侯國柱陳智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 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 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八月七日、十月七日各延長羈押二月。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起 延長羈押二月。
二、被告楊世銘以罹患開放性肺結核,請求具保前往大醫院就醫;被告陳智平則以其 母親希望被告得以具保返家照顧小孩,而請求具保。惟被告楊世銘陳智平並不 能以具保擔保其到庭接受審判及保全將來刑之執行。而且楊世銘罹患之開放性肺 結核,以目前台灣之醫療水準,只要患者依醫師之指示耐心用藥,八至十個月即 可完全康復。而本院亦已函請台灣雲林看守所給予被告就醫及妥適照料,治療近 四個月,對於其疾病之治療,並無窒礙;另陳智平之小孩一名,有其母親及家人 代為照顧,亦非無人照料。故二人具保之聲請均無理由,應駁回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樹正
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楊欣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善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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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