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93年度,987號
MLDV,93,苗小,987,2004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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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苗小字第九八七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鈞宏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八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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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