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6年度,29號
IPCA,106,行專訴,29,201709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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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29號
原   告 賴信安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專利師
梁雨安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文元   
參 加 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海英俊(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邱珍元專利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
106 年3 月8 日經訴字第10606301400 號訴願決定,並經本院命
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94年4 月22日以「風扇 控制裝置及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411 2965號審查,准予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25項),並發給發 明第I292654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該專 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第26條第2 項至第4 項 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其後,參加人於 104 年10月7 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更正請 求項1 、5 、6 、13至15、17、21及22,並刪除請求項4 及 20)。案經被告審查,以105 年9 月9 日(105 )智專三( 二)04099 字第1052 11268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4 年 10月7 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 至3 、5 至 19、21至25舉發不成立」及「請求項4 、20舉發駁回」之處 分。原告就前揭審定書中有關「請求項1 至3 、5 至19、21 至25舉發不成立」部分之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 6 年3 月8 日經訴字第1060630140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 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 訟。
貳、原告主張:
一、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2項規定: ㈠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記載之「風扇控制信號Sfan」不明確,且 無法據以實施:




系爭專利連該風扇控制信號Sfan、溫度轉速信號S51 、第一 速限信號S52 、溫度值Stemp 、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第 一溫度設定SET1……等信號究竟為數位信號或類比信號於說 明書中均未記載,亦未說明其整合、轉換關係。系爭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依據該未知的信號轉換或函數 關係與輸入信號產生輸出信號,導致該輸出信號(例如:風 扇控制信號Sfan)亦為未知信號(un- known signal),而 未知信號無法具備得以控制風扇轉速的特定特徵(如表示轉 速的特徵等)。系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縱具信 號產生的相關知識,經過度實驗仍無法據以實施而產生「風 扇控制信號Sfan」。何況該「風扇控制信號Sfan」之產生方 式乃系爭專利之重要發明,參照本院100 年度行專訴字第10 7 號判決,系爭專利更應於其說明書中明確揭露其演算法( 即信號轉換關係)。
㈡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記載之「轉速調變模組」不明確,且無法 據以實施:
系爭專利雖然記載該轉速調變模組5 可以是硬體或韌體,但 僅憑電子電路硬體或韌體,而無預先儲存的資料(如風扇轉 速關係曲線),仍無從據以選定風扇轉速且無法達成自動調 整風扇轉速之目的。
㈢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之「轉速調變模組5 係以硬體控制該驅 動模組32與該風扇4 」不明確,且無法據以實施: ⑴系爭專利之電子電路中,究竟是電容器、電阻器、電感器 、電晶體的何種特性參數可以達到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記載 之功效?(如:電容值[ 法拉] 、電阻值[ 歐姆] 、電感 值[ 亨利] 、電壓值[ 伏特] 、電流值[ 安培] 中的何者 ?)可以達到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記載之功效?上述各種特 性參數之計量單位及物理意義完全不同,其轉換函數必然 完全不同,何況溫度乃用以表示物體冷熱程度之物理量, 上述各種特性參數究竟如何作為溫度設定運用以完成系爭 專利所記載之發明,系爭專利說明書全未記載。 ⑵系爭專利僅以功能記載該第一溫度設定SET1與該第二溫度 設定SET2實施方式,系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無法瞭解如何依據該電子電路中的第一溫度設定SET1與第 二溫度設定SET2控制該驅動模組32與風扇4 。 ⑶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未提供「該電容器、電阻器、電晶 體或二極體」的規格或實驗資料,系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無法從系爭專利發明說明及圖式中得知「該 電子電路中的電容器、電阻器在何種電容值、電阻值範圍 可產生該風扇控制信號Sfan」?無從證實何種電容值、電



阻值範圍得據以產生供使用者自行控制風扇轉速之功效。 ⑷系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該目標轉速信號 Starget 輸入該轉速調變模組5 後,經一電阻器R1接地」 ,該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不會輸入該溫度調變單元51 、該第二定速調變單元54與該第一定速調變單元52,故「 該溫度調變單元51、該第一定速調變單元52無法依據該目 標轉速信號Starget 產生該溫度轉速信號S51 、第一速限 信號S52 」。又,該溫度轉速信號S51 、第一速限信號 S52 係產生該風扇控制信號Sfan時所必需參考之信號,在 「無法從產生該溫度轉速信號S51 、第一速限信號S52 」 情況下,顯然無法僅依據系爭專利記載之溫度轉速信號S5 1 與第一速限信號S52 產生該風扇控制信號,導致不能解 決風扇轉速控制問題。
㈣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之「轉速調變模組5 係以韌體控制該驅 動模組32與該風扇4 」不明確,且無法據以實施: 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該轉速調變模組5 係以韌體控制的 方式控制該驅動模組32與該風扇4 」。惟該「韌體」顯然必 須儲存於該轉速調變模組5 ,始能達成「以韌體控制的方式 控制該驅動模組32與該風扇4 」功能;且「韌體(firmware )必須內嵌(embeded )於硬體(hardware)裝置中,用以 執行特定軟硬體協同運作的步驟」係其所屬技術領域中的通 常知識,是以,系爭專利之「韌體執行步驟」於控制風扇實 施上顯屬必要,系爭專利應當說明韌體之風扇控制演算法係 如何運作?然而,系爭專利就「如何產生該風扇控制信號」 及「該風扇控制信號如何控制風扇轉速」等功能,並未就其 使用之演算法加以說明,導致無法依系爭專利之韌體控制該 風扇,自屬記載不明確或不充分,而無法據以實施的情形。 ㈤系爭專利所記載之「第一目標信號S55 、第二目標信號S56 與第三目標信號S57 」不明確且無法據以實施: 系爭專利說明書未明確記載:「該第一目標信號S55 、第二 目標信號S56 、第三目標信號S57 與該目標轉速信號Starge t 為何種信號轉換或函數關係?」;系爭專利亦未說明「當 該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改變時,該第一目標信號S55 、第 二目標信號S56 、第三目標信號S57 的何種特性將會如何發 生變化?」,導致無從得知「該第一目標信號S55 、第二目 標信號S56 、第三目標信號S57 」如何產生?且無法得知如 何依據該第一目標信號S55 、第二目標信號S56 產生該風扇 控制信號Sfan?系爭專利亦未說明如何「依據該風扇控制信 號Sfan,使得該風扇4 的轉速在該溫度T1與該溫度T2時不連 續變化,更使得該風扇4 的轉速與該環境溫度的關係能夠有



更多樣的變化?」。依據系爭專利記載「調整該目標轉速信 號Starget 以產生一第一目標信號S55 ,一第二目標信號 S56 與一第三目標信號S57 」,仍無法據以產生該第一目標 信號S55 、第二目標信號S56 、第三目標信號S57 ,亦無法 據以產生該風扇控制信號Sfan。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規定: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無法為發明說明所支持,違反專利法 第26條第3 項規定:
⑴依系爭專利圖5 可見S51 係由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與St emp 產生〔第1 路徑〕,S52 則係由目標轉速信號Starge t 與第一溫度設定SET1產生〔第2 路徑〕足見說明書第9 頁第5 至6 行之『該第一定速調變單元52係依據該目標轉 速信號Starget 產生一第一速限信號S52 』無法為系爭專 利圖說所支持(不符合第2 路徑),僅有說明書第9 頁第 9 至10行記載:「該第一定速調變單元52係依據該目標轉 速信號Starge t與一第一溫度設定SET1產生該第一速限信 號S52 」可為系爭專利圖5 所支持(符合第2 路徑),因 此,圖5 實施例之構造說明自應以說明書第9 頁第9 至10 行之記載為主,亦即,第一速限信號S52 係由目標轉速信 號Starget 與第一溫度設定SET1所產生,該第一溫度設定 SET1係S52 之必要技術特徵。
⑵系爭專利之第一速限信號S52 產生時,必須依據該目標轉 速信號Starget 與一第一溫度設定SET1,該目標轉速信號 Starget 與一第一溫度設定SET1兩者缺其一,則無法據以 產生該第一速限信號S52 ,故該第一速限信號S52 產生時 ,該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與一第一溫度設定SET1兩者缺 一不可。尤其是,當該環境溫度大於該溫度T2時,該第一 溫度設定SET1係指定當該環境溫度大於該溫度T2時該風扇 4 維持全速運轉,若無該第一溫度設定SET1,則該第一定 速調變單元52無法產生可令風扇4 維持全速運轉所需的第 一速限信號S52 。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1 僅界定「一第一定速調變單元,其係依 據該目標轉速信號產生一第一速限信號」,缺少發明說明 所記載之「第一溫度設定SET1」必要技術特徵,請求項1 與說明書記載內容不一致,請求項1 無法依發明說明所記 載之內容正確產生「第一速限信號」,故系爭專利請求項 1 無法為說明所支持。
⑷請求項1 另記載「綜合控制單元,其係依據該溫度轉速信 號與該第一速限信號至少二者其中之一以產生該風扇控制 信號」,惟當該第一速限信號為未知訊號時,利用該未知



的第一速限信號產生的風扇控制信號亦為未知訊號,與說 明書所記載之風扇控制信號不一致,請求項1 無法依發明 說明所記載之內容正確產生「風扇控制信號」,故系爭專 利請求項1 無法為發明說明所支持。同理,請求項17亦有 上開所述無法為發明說明所支持之情形,而違反專利法第 26條第3 項規定。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10無法為發明說明所支持,違反專利法第26 條第3 項規定: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0所記載之「第一電阻器、第二電阻器、 第三電阻器、第四電阻器」、「第一二極體、第二二極體 」究竟對應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記載之哪些電阻器及哪些元 件符號,系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從得知。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0所界定「一第一二極體,其一端係電連 接於該電晶體之汲極」技術特徵,並未明確界定其一端是 陽極端或陰極端?導致請求項10之第一二極體究竟是陽極 端或陰極端係電連接於該電晶體之汲極無法得知。由於請 求項10界定「第一二極體,其一端…,另一端係電連接於 該溫度調變單元以接收該溫度速限信號」,若請求項10之 第一二極體的另一端係陰極端電連接於該溫度調變單元, 則形成第8 圖未揭示之「二極體D3之陰極端係電連接溫度 調變單元51」。況且,二極體之陰極端不可供電流進入, 系爭專利之二極體D3之陰極端將無法接收該溫度速限信號 S54 ,導致請求項10之「第一二極體另一端係電連接於該 溫度調變單元以接收該溫度速限信號」無法受發明說明所 支持。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10另界定:「一電容器,其一端係電連接 於該第一電阻器之另一端與該第三電阻器並聯」技術特徵 ,該技術特徵包含「該電容器之一端電連接該第一電阻器 之另一端」、「該第一電阻器之另一端與該第三電阻器並 聯」及「該電容器之一端與該第三電阻器並聯」等多種技 術,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上述技術特徵不明確。 ⑷系爭專利請求項10界定之「該第一電阻器之另一端與該第 三電阻器並聯」技術特徵,縱若如原處分認定為該第一電 阻器僅以一端與該第三電阻器並聯,惟,由於並聯係指二 電子元件分別以二端彼此相接,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第 一電阻器僅以另一端(其中一端)與第三電阻器連接,該 第一電阻器與第三電阻器之另一端(其中另一端)並未連 接,因此,該第一電阻器與第三電阻器並未形成並聯,。 請求項10界定之「該第一電阻器之另一端與該第三電阻器 並聯」與電學理論相違背。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16無法為發明說明所支持,違反專利法第26 條第3 項規定: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6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請求項16包含請 求項1 之「一轉速調變單元,其係與該溫度調變單元電連 接」技術特徵,惟請求項16另界定「該轉速調變模組係為 執行於一微處理器、一微控制器或一數位信號處理器之一 程式碼」。請求項16之「程式碼(文字檔)」與請求項1 之「溫度調變單元(硬體)」無法直接電連接,故請求項 16記載不明確。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上述技術特徵包含「轉速調變模組係為 一程式碼」及「程式碼執行於一微處理器、一微控制器或 一數位信號處理器」等技術,其中該微處理器、微控制器 或數位信號處理器僅為該程式碼被執行時的對象物,該轉 速調變模組並非該微處理器、微控制器或數位信號處理器 。系爭專利請求項16及說明書皆未記載「轉速調變模組為 微處理器、微控制器或數位信號處理器其中之一者」,系 爭專利請求項16記載不明確。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4 項規定 :
系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說明書第9 至12 頁、圖4 及圖7A至圖7F所揭示內容可以得知,該風扇控制裝 置必須參考「圖7A至圖7F揭示之風扇轉速關係曲線中的溫度 T1 、T2 」,才能「依據該目標轉速模組Starget 從多個風 扇轉速關係曲線選擇其中一個,並判斷該溫度值Stemp 是否 介於該選擇的風扇轉速關係曲線中的溫度T1、T2範圍,據以 決定一個風扇轉速點」,以達成自動調整風扇轉速之目的。 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並未記載該「溫度T1、T2」、「風扇 轉速關係」及「第一溫度設定SET1」等必要技術特徵。四、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 ㈠證據5 、組合證據2 、5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不 具進步性:
⑴證據5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5 之控制邏輯201 與系爭專利之綜合控制單元同具 有依據多個有關溫度的訊號產生風扇控制訊號之功能, 用以調整風扇轉速,且於積體電路或電路板模組整合多 個電路功能模組,僅為本領域的常用手段。系爭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解決調整風扇轉速之問 題,自可將證據5 之「控制邏輯201 、A/D 轉換器202 、多工器203 、暫存器陣列204 」功能轉用於形成一風 扇之轉速調變模組。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為系爭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
⒉證據5 之最低溫度值Tmin及臨界溫度TCRITICAL 與系爭 專利同由溫度控制元件所產生的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同為用於控制風扇轉速的溫度控制輸入訊號。證據5已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以目標轉速訊號作為輸入訊 號。
⒊證據5 之控制邏輯201 輸入的環境溫度資訊及該速限訊 號間接與最低溫度值Tmin及臨界溫度TCRITICAL 發生連 接關係,證據5 之控制邏輯201 與系爭專利之綜合控制 單元同具有風扇控制訊號產生功能,證據5 已揭露系爭 專利之綜合控制單元53之溫度轉速信號或第一速限信號 與目標轉速信號的關係。
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6頁第3 段記載:「依據溫度值自動 調節風扇轉速,更能夠依據目標轉速信號而自動調節風 扇轉速」功效。證據5 說明書第20頁末段至第21頁首段 記載:「如果所感測到的溫度小於最低溫度值(步驟 606 ),則會直接停止對應的冷卻風扇(步驟607 ), 如果所測量的溫度超過臨界溫度(步驟608 ),則會允 許對應的風扇繼續以全速度操作(步驟609 ),否則, 在接下來的操作610 中,會根據所測量的溫度來計算每 個風扇的脈衝寬度(或工作週期,若您希望如此),並 照著設定風扇速度(步驟611 )」。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縱可達成上述說明書所記載之功效,該功效亦與證 據5 相同,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亦未能達成無法預 期功效。
⑵證據2 、5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不具進 步性:
⒈證據2 之「冷卻系統的自動溫度分等系統」與證據5 之 「風扇速度控制系統」同屬冷卻風扇技術領域,同利用 脈衝寬度調變來調整風扇速度與周圍溫度間之功能,為 了解決「依據溫度調整風扇速度」問題,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合理動機組合證據2、5 。 ⒉證據2 已教示「斜控方塊260 依據該溫度X 與選擇操作 點C 至少二者其中之一產生該風扇控制信號」,故系爭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將該技術手段轉用於 證據5 之「控制邏輯201 」中,使證據5 之控制邏輯201 依據其環境溫度資訊及該速限訊號至少二者其中之一產 生風扇控制信號。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為系爭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
⒊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6頁第3 段記載:「依據溫度值自動



調節風扇轉速,更能夠依據目標轉速信號而自動調節風 扇轉速」功效。證據5 說明書第20頁末段至第21頁首段 記載:「如果所感測到的溫度小於最低溫度值(步驟606 ),則會直接停止對應的冷卻風扇(步驟607 ),如果 所測量的溫度超過臨界溫度(步驟608 ),則會允許對 應的風扇繼續以全速度操作(步驟609 ),否則,在接 下來的操作610 中,會根據所測量的溫度來計算每個風 扇的脈衝寬度(或工作週期,若您希望如此),並照著 設定風扇速度(步驟611 )」。證據2 說明書第[0024] 段記載:「多工器220 係用於指定任何溫度感測途徑為 三脈波寬度調變輸出信號PWM1、PWM2、PWM3的其中一個 。當使用者使用斜控方塊260 順暢地達成不易察覺的風 扇速度變化時」。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縱可達成上述 說明書所記載之功效,該功效亦與證據2 、5 相同。 ㈡組合證據5 及6 ;或組合證據2 、5 及6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2 、18不具進步性:
⑴組合證據5 及6 ;或組合證據2 、5 及6 可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5 之「風扇速度控制系統」、證據2 之「冷卻系統 的自動溫度分等系統」、」與證據6 之「用於電腦系統 的基本輸入輸出系統控制冷卻器」同屬冷卻風扇技術領 域,且證據2 、5 、6 同可調整風扇速度與周圍溫度之 間的功能。為了解決「依據溫度調整風扇速度」問題, 系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合理動機,將 證據6 與證據2 、5 組合,證據2 、5 、6 具有組合動 機。
⒉證據6 之「脈波寬度調變信號」、證據2 之「選擇操作 點C 」與證據5 之「溫度值Tmin 212、臨界溫度TCRITIC AL」同用以配合溫度控制風扇轉速。經由證據6 教示「 該輸入輸出模組(super I/O ,SIO )12所輸出的脈波 寬度調變信號」技術手段,系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可將該技術手段」轉用於形成證據5 之「溫 度值Tmin信號、臨界溫度TCRITICAL 信號」或證據2 之 「選擇操作點C 信號」,使證據5 之「溫度值Tmin信號 、臨界溫度TCRIT ICAL信號」或證據2 之「選擇操作點C 信號」為脈波寬度調變信號,為系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
⒊組合證據5 及6 ,或組合證據2 、5 及6 已揭示請求項2 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並未說明請求項2 可以達成何種 無法預期功效,系爭專利縱可達成其說明書第16頁第3段



記載之功效,亦與證據5 第20頁末段至第21頁首段記載 功效,或證據2 說明書第[0024]段記載功效相同系爭專 利請求項2 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
⑵組合證據5 及6 ;或組合證據2 、5 及6 可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 、5 、6 具有組合動機且能輕易完成,證據6 之 「脈波寬度調變信號」與證據2 之「選擇操作點C 」及 證據5 之「溫度值Tmin 212、臨界溫度TCRITICAL 」同 用以配合溫度控制風扇轉速。經由證據6 教示「該輸入 輸出模組(super I/O ,SIO )12所輸出的脈波寬度調 變信號」技術手段,系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自可將該技術手段」轉用於形成證據5 之「溫度值 Tmin信號、臨界溫度TCRITICAL 信號」,或證據2 之「 選擇操作點C 信號」,使證據5 之「溫度值Tmin信號、 臨界溫度TCRITICAL 信號」或證據2 之「選擇操作點C 信號」為脈波寬度調變信號,亦僅為系爭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
⒉組合證據5 及6 ,或組合證據2 、5 及6 已揭示請求項 18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並未說明請求項18可以達成何 種無法預期功效,系爭專利縱可達成其說明書第16頁第3 段功效,亦與證據5 第20頁末段至第21頁首段記載功效 相同,或證據2 說明書第[0024]段記載功效相同,系爭 專利請求項18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
五、組合證據2 及5 ;或組合證據3 及5 ;或組合證據2 、3 及 5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16 、19不具進步性: ㈠組合證據2 及5 ;或組合證據3 及5 ;或組合證據2 、3 及 5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2 、5 具有「組合動機」。證據5 之「風扇速度控制 系統」、證據2 之「冷卻系統的自動溫度分等系統」與證 據3 之「非線性風扇控制」同屬冷卻風扇技術領域,且證 據3 、5 、2 同可調整風扇速度與周圍溫度之間的功能。 為了解決「依據溫度調整風扇速度」問題,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合理動機,將證據3 與證據2 、5 組合,證據2 、3 、5 具有「組合動機」。
⑵原處分理由書已肯認「系爭專利請求項3 『其中該驅動信 號係一脈衝寬度調變信號』之附屬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 2 、3 、5 之PWM 」,故證據2 、3 、5 已揭示系爭專利 請求項3 技術特徵。
⑶組合證據2 及5 ,或組合證據3 及5 ,或組合證據2 、3 及5 已揭示請求項3 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並未說明請求



項3 可以達成何種無法預期功效,系爭專利縱可達成其說 明書第16頁第3 段記載之功效,亦與證據5 第20頁末段至 第21頁首段記載功效,或證據2 說明書第[0024]段記載功 效相同。
㈡組合證據2 及5 ;或組合證據3 及5 ;或組合證據2 、3 及 5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2 、3 、5 具有「組合動機」,且可以「輕易完成」 。原處分理由書已不否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6『其中該轉 速調變模組係為執行於一微處理器、一微控制器或一數位 信號處理器之一程式碼』之附屬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3 第3 欄第9 行之系統溫度控制器110 可包含一處理器,或 為證據5 之控制邏輯201 」,證據3 、5 已揭示請求項16 技術特徵。
⑵組合證據2 及5 ,或組合證據3 及5 ,或組合證據2 、3 及5 已揭示請求項16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並未說明請求 項16可以達成何種無法預期功效,系爭專利縱可達成其說 明書第16頁第3 段記載之功效,亦與證據5 第20頁末段至 第21頁首段記載功效,或證據2 說明書第[002 4] 段記載 功效相同。
㈢組合證據2 及5 ;或組合證據3 及5 ;或組合證據2 、3 及 5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2 、5 ;或證據3 、5 ;或證據2 、3 、5 具有「組 合動機」。原處分理由書已不否認「系爭專利『其中該驅 動信號係一脈衝寬度調變信號』之附屬技術特徵已揭露於 證據2 、3 、5 之PWM 」。故證據2 、3 、5 已揭示請求 項19技術特徵。
⑵組合證據2 及5 ,或組合證據3 及5 ,或組合證據2 、3 及5 已揭示請求項19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並未說明請求 項19可以達成何種無法預期功效,系爭專利縱可達成其說 明書第16頁第3 段記載之功效,亦與證據5 第20頁末段至 第21頁首段記載功效相同,或與證據2 說明書第[0024]段 記載功效相同。
六、並聲明:1.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2.命被告就第941129 65號發明專利請求項1 至3 、5 至19、21至25應為舉發成立 撤銷專利權之處分。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參、被告答辯:
一、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2頁第1 段記載與證據3 之部分中譯本( 附件3 )第2 段記載方式,兩者就硬體或軟體所記載的技術 內容難稱差異,而且均無提供任何詳細韌體(即嵌入在硬體 裝置中的程式碼),起訴理由對系爭專利記載方式卻稱無法



據以實施,但對於證據3 卻能解讀並引用為舉發證據,可見 起訴理由從嚴對待「系爭專利」,寬以對待「舉發證據」, 起訴理由以不同角度看待「系爭專利」與「舉發證據」顯然 已失客觀。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的圖5 及圖6 便可瞭解各訊號 間的相對關係,其中溫度值Stemp 、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與風扇控制信號Sfan之間的關係配合圖7A至7G可知「溫度、 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與轉速之間的相關性」。系爭專利說 明書第12頁第1 段載明轉速調變模組5 係可以是以韌體控制 的方式控制驅動模組32與風扇4 ,其中該第一溫度設定SET1 與該第二溫度設定SET2可以是程式碼中的參數或變數;或直 接由電子電路構成以硬體控制的方式控制驅動模組32與風扇 4 ,當直接由電子電路構成時,圖8 及說明書第13至14頁之 內容已同時詳述以電子電路控制的實施方式,系爭專利說明 書就「轉速調變模組5 」不論為硬體或韌體控制所記載之相 關內容已相當明確。
二、系爭專利說明書無不明確且無法據以實施情形,因此系爭專 利請求項1 至3 、5 至19、21至25亦未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 3 項之規定。
三、系爭專利發明目的(依據目標轉速信號,使得習知圖3 的風 扇轉速與溫度的特性曲線能夠改變如圖7A)所提供的技術手 段,於轉速調變模組包括:一溫度調變單元,其係接收該溫 度值並依據該溫度值與該目標轉速信號以產生一溫度轉速信 號;一第一定速調變單元,其係依據該目標轉速信號產生一 第一速限信號;及一綜合控制單元,其係依據該溫度轉速信 號與該第一速限信號至少二者其中之一以產生該風扇控制信 號等(見說明書第9 頁第4 行),與說明書第15頁第3 行記 載「在步驟Step2 ,依據該溫度值與該目標轉速信號以產生 一風扇控制信號,如圖10所示,在本實施例中,步驟Step 2 係包括步驟Step21-Step23 」與「在步驟Step21,依據該溫 度值與該目標轉速信號產生一溫度轉速信號。在步驟Step22 ,依據該目標轉速信號產生一第一速限信號,在本步驟中, 更可依據該目標轉速信號與一第一溫度設定產生第一速限信 號,其中第一溫度設定係指定該風扇維持固定轉速之溫度範 圍。在步驟Step23,依據該溫度轉速信號與該第一速限信號 至少二者其中之一以產生該風扇控制信號」,而該等技術手 段的詳細內容與實施必要技術特徵均已分別明確記載於系爭 專利請求項1 、17中,系爭專利未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4 項 之規定。
四、系爭專利第8 頁倒數第2 行記載「該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係可由其他溫度控制元件所產生,例如主機板上的溫度監控



晶片,或PWM 控制晶片,或是微處理機所產生的數位輸出等 等」上述內容充其量說明「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可以整 合至溫度監控晶片,或PWM 控制晶片,或是微處理機中,當 「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整合至溫度監控晶片中,並不會 發生「轉速信號」改變成「溫度信號」的情形。至於系爭專 利之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與證據5 之「溫度感測器讀取溫 度資訊」、「最低溫度值Tmin」、「臨界溫度」,前者「轉 速信號」表示轉動物體在轉動速度上的一種計量單位,後者 「溫度信號」表示物體冷熱程度的物理量,兩者技術意義完 全不同。另外,系爭專利以「目標轉速信號」作為其中之一 的輸入信號以產生「風扇控制信號」與證據5 皆以「溫度感 測器讀取溫度資訊」、「最低溫度值Tmin」、「臨界溫度」 作為輸入信號以產生「風扇控制信號」,故證據5 未揭露以 「目標轉速信號」作為「輸入信號」以外,並且連接關係亦 完全不同。其控制輸入訊號的選擇與連接關係不同情況下, 系爭專利之「一綜合控制單元,其係依據該溫度轉速信號與 該第一速限信號至少二者其中之一以產生該風扇控制信號」 (即「一綜合控制單元」之輸入的溫度轉速信號或第一速限 信號間接與「目標轉速信號」發生連接關係)亦未揭露於證 據5 。
五、原告主張系爭專利附屬項不具進步性(證據5 及6 組合或證 據2 、5 、6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18不具進步 性。證據2 、5 組合或證據3 、5 組合或證據2 、3 、5 組 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16、19不具進步性)云云。 如原處分理由㈤6 、7 所載,起訴理由不足採。六、並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肆、參加人陳述:
一、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明確且充分,並可據以實施,符合專利 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
㈠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風扇控制信號Sfan、轉速調變模組 」:
系爭專利於先前技術段落第2 段所載「習知之一風扇控制裝 置1 係包括一溫度感測器11與一驅動晶片12…該驅動晶片12 係依據該量測值111 或一低限轉速信號121 產生一驅動信號 122 」,顯見以驅動晶片(硬體或韌體)依據輸入信號而產 生輸出信號(驅動信號),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 所公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14至16行所載「該轉速調 變模組5 係與該溫度量測模組31電連接並接收該溫度值Stem p ,且依據該溫度值Stemp 與該目標轉速信號Starget 以產 生一風扇控制信號Sfan」,對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



能夠直接而無歧異得知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無未充分揭 露以致不明確的情事。
㈡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轉速調變模組5 係以硬體控制該驅 動模組32與該風扇4 」:
第一溫度設定SET1與第二溫度設定SET2是電容器、電阻器、 電晶體或二極體的特性參數變數及使用的規格,為所屬技術 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公知,無特別敘明的必要,更無需提 供規格或實驗資料。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皆可瞭解 ,電阻器R1接地,係為穩定輸入的電壓,並不會造成目標轉 速信號Starget 無法再輸入至溫度調變單元51、第二定速調 變單元54與第一定速調變單元52的情形。
㈢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轉速調變模組5 係以韌體控制該驅 動模組32與該風扇4 」:
⑴原告主張韌體(firmware)為內嵌(embeded )於硬體( hardware)裝置用以執行特定軟硬體協同運作的步驟,應 記載「演算法」係無理由。原告所引用之判決為「電腦軟 體相關發明」,即便系爭專利的轉速調變模組5 可以韌體 的方式執行,然其僅為實施方法之一,且特徵並非在於其 計算方式,證據2 、5 亦均未記載任何之演算法,原告自 稱之「演算法」為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無記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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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