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聲字第30號
106年度民聲字第25號
一、本案當事人
衣庫國際服裝有限公司(下稱衣庫公司)
愛力創意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愛力公司)
二、本案聲請說明
本案是因為愛力公司先前向本院聲請對衣庫公司假扣押獲准
(案號:106 年民全字第3 號,下稱系爭案)。衣庫公司為
了解案件進行情形,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規定,
請求閱覽卷宗。但因愛力公司認為系爭案卷內之聲證1 、2
、4 、5 涉及愛力公司之營業秘密及員工與客戶等個人資料
隱私,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3 項,聲請限制衣庫公司
及陳冠君之閱覽範圍。
三、裁定結果
㈠衣庫公司閱覽系爭案卷內之聲證1 、2 、4 、5 部分,應限
制由其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始得閱覽。
㈡衣庫公司聲請閱覽系爭案卷,其中該卷宗內之聲證1 、2 、
4 、5 部分,現因未委任訴訟代理人閱覽,應不予准許。
四、理由說明
㈠愛力公司已經釋明系爭案卷內之聲證1 為其營業銷售之詳細
數據,聲證2 、4 、5 則涉及員工及客戶資料,由各該證據
之形式看來,愛力公司的釋明也確實可以採信。各該證據原
本都有一定程度的隱私或秘密性,其於做成當時可以合理期
待不會被任意向第三人揭示,如供衣庫公司完全無限制地閱
覽,自有可能使愛力公司及其員工、客戶受到重大損害。依
照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3 項規定,承審法院有權裁定不予
准許閱覽或加以限制。
㈡但另一方面,法院程序的公開透明是法院公信力的基礎。如
果因為與其他法益衝突,也應該盡量做到卷證資料在當事人
間之公開,也就是應該保障當事人對於案卷資訊的接近使用
權。這應該是正當法律程序的一環。系爭案為假扣押聲請案
,受限於其事物本質,無法在事先向其相對人也就是衣庫公
司開示其卷內證據,但系爭案現已裁定,沒有繼續限制完全
不讓衣庫公司閱覽卷內證據的道理。
㈢根據以上說明,本案已涉及到衣庫公司對於卷宗資訊的接近
權,以及愛力公司的營業秘密以及相關第三人隱私的衝突。
較好的衡平解決方式,是由衣庫公司委任訴訟代理人閱覽,
愛力公司則提出秘密保持令之聲請,由法院命可以閱覽的訴
訟代理人一方面應保守秘密,一方面則可以為衣庫公司的利
益,審閱看到卷證資料,維護衣庫公司的合法程序利益。
㈣衣庫公司原本就委任有訴訟代理人,但在我指定期日當庭聽
取雙方意見,並諭知愛力公司可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以利後
續之程序處理後,衣庫公司就解除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但
我認為還是以上一段所述的處理方式最為適當,因此決定如
裁定結果項下所述。
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5 項之規定,可以對本裁定提出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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