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律師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三八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戊○○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戊○○係受僱於信晏企業有限公司(設在新竹市○○里○鄰○○路一五八號七樓 之七,以下簡稱信晏公司),該公司與正強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設在苗栗縣頭份 鎮○○里○○○鄰○○路八十巷七弄五號,以下簡稱正強公司),同為太平洋新 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在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二八五號六樓,以下簡稱 太平洋公司,現已變更公司名稱為昕洋股份有限公司)之下包廠商,負責台灣高 速鐵路工程C二三0標混凝土之拌合代工及供料運輸作業,並由信晏公司提供苗 栗縣頭份鎮○○里○○路三九五巷三十六之一號預拌場設備,正強公司則輸送細 砂等原料,惟因工程糾紛,均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停工,戊○○ 則留在上開預拌場,替信晏公司負責看管廠房及設備,乃從事以管理細砂預拌場 安全為其業務之人。
二、於九十二年二月間,信晏公司因欲申請該預拌場停止用電,乃催促正強公司將停 工前堆積在預拌場之儲砂槽(即骨材庫或料倉)內細砂清走。正強公司之司機甲 ○○遂駕駛一部車牌號碼QU─四二一號曳引車,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一 時許,先抵達該預拌場,將所駕駛之曳引車停在下料槽口處,正強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黃明華,於同日下午二時許,亦到該預拌場協助清理,黃明華並手持一支圓 鍬沿鐵梯走上距離地面約十公尺高度之儲砂槽,欲清理槽內堆積之細砂,戊○○ 則在控制室操作機器開關,將儲砂槽底部漏料口之門(即料倉的門)及輸送帶開 啟,讓細砂自儲砂槽落下,經過計量器、輸送帶、下料槽後落在曳引車上,因細 砂未落下,戊○○曾一度開啟震動機,見細砂落下後隨即關閉。甲○○見細砂已 滿,乃將曳引車開至旁邊空地倒出細砂,再將曳引車停回原地後,戊○○再開啟 儲砂槽底部漏料口之門使細砂落下,甲○○則沿鐵梯走上儲砂槽,見黃明華站在 槽內之砂堆上,未綁安全繩,正以圓鍬挖鬆因儲存過久而黏固之細砂,不放心下 ,立即下來告知戊○○,向戊○○索討繩子作為安全繩使用,此時在該預拌場擔 任雜工之丁○○,亦應戊○○之要求到場,於同日下午三時許,戊○○叫丁○○ 與甲○○去另一水泥桶取繩子,而戊○○明知黃明華仍在儲砂槽內挖細砂未綁安 全繩,原應注意暫時關閉儲砂槽底部漏料口之門及輸送帶,以防止因儲砂槽底部 之門開啟後,細砂可能會突然大量崩落而有掩埋黃明華之危險,且依當時情形, 並能注意,竟疏未注意,非但未關閉上開二項設備開關,反以鐵片壓住儲砂槽底 部漏料口門之開關後,離開控制室,沿鐵梯走上儲砂槽,欲察看黃明華挖掘之進 度,結果因儲砂槽底部漏料口門開啟且輸送帶運作未將細砂抵住,儲砂槽內之細
砂鬆動後突然崩落,黃明華隨之陷入砂堆內慘遭活埋,此時戊○○走上儲砂槽因 不見黃明華,呼叫甲○○、丁○○前來搶救,因甲○○、丁○○二人無法從上面 清除細砂救人,於是下來底部漏料口處用角鐵頂細砂,讓細砂漏下來,站在儲砂 槽上之黃兆森發現黃明華的手已經露出來,深恐黃明華的身體會隨細砂落下塞住 漏料口,立即喊叫甲○○、丁○○停手,丁○○並立即打一一九電話請求救難人 員前來搶救,經救難人員將黃明華拉上來後,送醫急救,然黃兆華仍延至同日下 午四時四十八分許,因窒息不治死亡。
三、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據報相驗後由黃明華之妻丙○○提出告訴偵 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戊○○對於自信晏公司停工後,其仍留在該公司之預拌場內管理廠房及 者黃明華在儲砂槽所在之鐵皮屋內時,漏料口底部之門有打開,輸送帶亦在運作 中,司機甲○○在其操作上開開關時,有向其索討繩子作為挖細砂之安全繩使用 ,丁○○是應其要求到場幫忙清除細砂,丁○○、甲○○去拿繩子後,其有用鐵 片壓住漏料口之控制按鈕,讓漏料口底部之門一直開著,也沒有關閉輸送帶之按 鈕,就離開控制室,沿鐵梯走上儲砂槽,案發當日之計量器並未運作,死者黃明 華是在儲砂槽內,被崩落的細砂掩埋窒息死亡之事實,均不爭執,惟否認其有何 過失,辯稱:死者黃明華在下料跟伊工作的範圍無關,他們的工作應該由他們負 責,我們各自負擔安全的工作,我雖在控制室內,但不管從控制室或從監視螢幕 ,均看不到儲砂槽的狀況,死者黃明華從事運送細砂工作十多年,知道儲砂槽是 不可以進入,縱使要進入,身上也應綁上安全繩,以策安全,況我亦有透過陳矗 昶轉告死者黃明華,但死者黃明華自己違背上開安全須知,致發生意外死亡結果 ,不能由我負責,我沒有過失云云。經查:
(一)被告戊○○於事故發生前,已知死者黃明華身上未綁安全繩,手持圓秋進入儲 砂槽內挖細砂時,竟未暫時關閉儲砂槽底部之漏料口開關,反以鐵片壓住該開 關後,離開控制室,沿鐵梯走上儲砂槽,欲察看黃明華挖掘之進度等情,已據 下列之人陳述甚明:①被告戊○○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向檢察官供承:「( 問:當時為何會跑到儲料庫找黃明華?)第一次下完料後車子又回來,我再下 料,甲○○跑來借繩子,甲○○跟我說黃明華在那裡用圓鍬撬砂子,他不放心 趕快跑下來借繩子,我就將開鐵門的開關用鐵片壓著,我們三人就離開控制室 ,來開後他們二人就到上面拆繩子,我就想跟我跟黃明華認識六、七年很熟, 他們在拆繩子,我就想說上去看看他,他料處理的怎麼樣,所以我才跑上去看 。」等語明確(參見九十二年度相字第七九號相驗卷第六十二頁);復於九十 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向檢察官供稱:「(問:黃明華上料倉之前有無阻止他?) 我跟他說要綁繩子才可去,還有叫他要找人,他說司機等一下會過來。」等語 明確(參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三八四號偵查卷第六頁);又於九十二年十二 月二十二日向檢察官供承:「他(指甲○○)在要繩子時有說黃明華在挖砂, 砂子還很硬。」、「我用鐵片壓著,輸送帶在運轉,門有打開我想說跟黃明華 在下料沒關係。」等語明確(參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三八四號偵查卷第五十 二頁、第五十三頁)。②證人甲○○於檢察官偵查中證述「(問:你去向戊○
○要繩子時,有無跟他說黃明華在料倉挖砂?)他本來就知道啊,要不然他幹 什麼在操作電腦。我有跟他說黃明華在挖砂,有無繩子?我也要幫忙上去挖。 」、「(問:你前一台車子時,戊○○就已經知道黃明華在料倉挖砂?)知道 。」、「(問:你去拿繩子時,輸送帶及料倉的門有開啟?)有,不然沒辦法 漏砂下來。」、「(問:你跟戊○○說,黃明華在料倉內挖時,戊○○有無說 要阻止他?)沒有。」、「(問:你老闆在料倉很危險,戊○○為何會開啟輸 :黃明華最先要上去料倉時,戊○○有看見?)我老闆一來就拿著圓鍬上去, 如果沒有看見,他為何要開啟料倉的門及輸送帶。」、「(問:你去跟戊○○ 要繩子時,有告訴他黃明華在砂子上面挖砂子?)我有說老闆在上面挖滿頭大 汗,我要繩子上去幫忙,在走道上根本挖不到。」等語屬實(參見九十二年度 偵字第四三八四號偵查卷第五十一頁、第五十三頁);復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 一日到院接受交互詰問時證述:「(問:你有無這樣跟他講,黃明華用圓鍬在 撬砂子,你不放心,所以才下來借繩子這段話?)有。」、「(問:你還有跟 戊○○說,你有向黃明華說這樣不好,黃明華說不會?)有。」、「我說要繩 子上去幫忙,跟著丁○○去找繩子,水泥桶的那條拆下來,拆到一半,戊○○ 有上去料倉,說我老闆不在。」˙˙˙「(問:那時漏料口、輸送帶有無關著 ?)閘門沒有關,輸送帶有在動。」等語明確(參見本院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 日審判筆錄第十二頁、第十三頁第十四頁)。③證人丁○○於九十二年十二月 二十二日向檢察官證述:「(問:當天你到現場時,戊○○在何處?)在操控 室卸砂。」、「(問:當時有何機器是開啟?)輸送帶˙˙˙。」、「(問: 當時料倉的門有無開啟?)有。」、「(問:你到多久後,甲○○來找繩子? )不到五分鐘。」、「他來問我有無繩子,我想一下,桶子上面有繩子,就帶 他去解。」˙˙˙「(問:戊○○知否甲○○來要繩子?)知道,因為我們二 個都在操控室內。」˙˙˙「(問:誰叫你去現場?)戊○○。」˙˙˙「( 問:你去找繩子,戊○○去料倉時,輸送帶是運轉的嗎?)對。」、「(問: 料倉的門也是開啟?)對。」等語明確(參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三八四號偵 查卷第四十八頁、第四十九頁)。從上開被告戊○○之供述及證人甲○○、丁 ○○之證述以觀,顯然被告戊○○向本院辯稱:伊不知死者黃明華在儲砂槽裡 面挖砂云云乙節,即非實在。
(二)被告戊○○雖曾一度解釋其只知道死者上料倉,不知在儲砂槽內云云乙節,本 院為瞭解該預拌場之實際狀況,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前往現場履勘,依序先 履勘被告戊○○負責之控制室,被告戊○○拿鐵塊將漏料口開關按鈕壓住,以 模擬當時操作情況並拍照;又至漏料口履勘,並將漏料口(總共有八個)中, 其中出事之漏料口、重量感應器各拍照;又沿輸送帶旁鐵梯走道爬上儲砂槽( 共有四個),履勘案發當日出事中之儲砂槽,儲砂槽高約十公尺,並加以拍照 ;又履勘卡車裝載位置之下料槽口(即卡車接料的地方)並拍照;從控制室裡 面確實看不到儲砂槽;又被告戊○○對於檢察官向本院表示:發生事故的儲砂 槽裡面之細砂數量,是扣除證人甲○○載走一車及為搶救死指所漏掉的細砂數 量後所剩餘,且一般人站在出事的儲砂槽旁邊之走道上,是無法觸及儲砂槽裡 面的細砂,因為走道有鐵欄杆,且細砂也相當低,細砂位置距走道之落差,有
一個人高度以上等情,並未否認,有本院九十三年六月七日履勘現場時所製作 之勘驗筆錄及照片十四幀在卷足參(參見本院審理卷第二十四頁至第四十一頁 )。從發生事故之儲砂槽裡面堆積細砂之高度,及儲砂槽旁邊之鐵欄杆與走道 等相關位置,可知儲砂槽裡面堆積的細砂,於案發當時距離走道仍是相當的甚 深,倘一般人站在走道上隔著鐵欄杆,持圓撬或其他工具彎腰往下儲砂槽裡面 挖砂,事實上是甚難搆到儲砂槽內部的細砂,縱使可以觸及,亦無法翻動凝固 多時之細砂,被告戊○○管理該預拌場已有多時,豈會不知該儲砂槽內堆積細 砂高度情形?當其見到死者黃明華持圓鍬上儲砂槽挖砂時,自會預見死者黃明 華一定會進入儲砂槽內,故被告戊○○雖曾一度解釋其只知道死者上料倉,不 知在儲砂槽內云云,亦僅係其推諉之詞,委不足採。(三)案發地點倘未關閉儲砂槽底部漏料口之門及輸送帶,在儲砂槽內挖細砂之人, 必會身陷危險之境,已據①證人即該預拌場之前手陳矗昶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 十四日向檢察官證述:「該廠之前是我在八十幾年時蓋的,˙˙˙。」、「( 問:機器在運作時現場安全由誰負責?)一般由安衛人員,但是本件較特殊, 因為工廠停工,應該由操控室的負責。」˙˙˙「(問:有人在料倉時輸送帶 可否開啟?)那是很危險的,如果知道有人在料倉裡,那是非常危險的,˙˙ ˙。」、「(問:卸料時料倉漏斗門一定要打開?)對。」、「(問:卸料時 漏斗門要開且輸送帶要運作才能卸料?)對。」、「(問:如果有人在料倉的 砂子上面漏斗門有開及輸送帶有運作,人會不會滑落料倉裡?)不管有無開, 人下去料倉砂子上一定會有危險,也要看砂子量多少,這才是關鍵。」、「( 問:在操控室裡的人知道,如有人在料倉的砂子上面,漏斗門有開及輸送帶有 運作,人會有危險?)會,一定要知道。」等語明確(參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 四三八四號偵查卷第十九頁、第二十一頁至第二十四頁)。②證人丁○○於檢 察官偵查中亦證述:「(問:如果有人在料倉內挖砂,輸送帶有開啟,料倉的 門有打開,會否發生危險?)應該是會危險˙˙。」等語明確(參見九十二年 度偵字第四三八四號偵查卷第五十頁)。③證人即任職太平洋公司之乙○○於 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向檢察官證述:「有下料就會危險,沒有下料就不會 危險,沒有下料也就是漏斗沒有開。」、「(問:卸料時料倉漏斗門一定要打 開?)對。」、「(問:卸料時漏斗門要開且輸送帶要運作才能卸料?)對。 」、「(問:如果有人在料倉的砂子上面漏斗門有開及輸送帶有運作,人會不 會滑落料倉裡?)一定會,有卸料一定會。」等語明確(參見九十二年度偵字 第四三八四號偵查卷第二十三頁、第二十四頁);復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到院證述:「(問:有無接觸儲砂槽的工作?)有,很久了。」、「(問:你 熟悉儲砂槽的操作?)知道。」、「(問:如要把儲砂槽的砂石卸下來,要如 何操作?)漏料口、輸送帶要開。」、「(問:一般有無人會在砂斗裡的砂推 工作?)不可能,因為是很危險的事。」、「(問:為什麼會危險?)砂很容 易崩下來。」、「(問:如果砂石很堅固緊密,無法照一般下料,怎麼辦?) 用竹竿在安全的鐵欄杆外面戳,戳一下,就會慢慢下來,第二個就是下面用振 動機振動才會下來。」、「(問:如果砂的高度太低,無法在鐵欄杆那邊戳的 話,要如何處理?)不得已,人要吊繩子下去,另一個人要在欄杆外面注意。
」、「(問:如果砂石很堅固緊密,有開閘門,人在砂推上面作業,會不會危 險?)會。」、「(問:為什麼會危險?)閘門不斷的開合,所以會一直振動 ,砂就會慢慢下來。」、「(問:如果沒有開振動器,也是一樣?)是。」、 「(問:砂石很緊密,只有閘門開著,輸送帶、振動器沒有啟動,情形如何? )要看砂的情況,如果下面比較鬆的話,會慢慢流下 來,掏空後砂會整個慢 慢崩下來。」、「(問:輸送帶有無關係?)比較沒有關係,因跟閘門有一段 距離,影響比較小。」、「(問:一般有開動磅秤,閘門到一定的重量,就會 自動關閉?)是。」、「(問:就本案,是要把裡面砂石清走,就沒有開動磅 秤?)不用,不必設定數量,就讓它漏到車子滿。」、「(問:如果沒有設定 重量,輸送帶沒有走,這時情形如何?)會堵住閘門。」、「(問:一般作業 時,控制室裡面的人,是否可以離開控制室?)離開是可以,要把開關全部關 閉後,才可離開。」、「(問:你們有無用鐵片把開關按住情形?)不會。」 、「(問:如果有人離開控制室,用鐵面把開關按住,會有何情形?)很危險 ,如果發生狀況來不及處理。」、「(問:通常會發生什麼狀況?)普通的話 ,沒有關起來,機器壞掉,或有東西卡到,如有人靠近機器,會很危險。」等 語明確(參見本院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審判筆錄第十八頁至第二十二頁)。 從證人陳矗昶、丁○○及乙○○上開證詞以觀,足見死者黃明華之所以被崩落 之細砂掩埋窒息死亡,確係因在控制室之被告戊○○未關閉儲砂槽底部漏料口 之門及輸送帶所致。
(四)綜上所述,被告戊○○前開辯解,顯為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二、本件死者黃明華確因儲砂槽內之細砂崩落遭到掩埋,經送為恭紀念醫院急救,延 至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四十八分許,因窒息不治死亡之事實,有為恭紀 念醫院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法醫參考病歷摘要一紙,並經檢察官督同法醫檢驗員 相驗明確,製有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驗屍體驗斷書及勘驗筆錄等在卷可稽。本件 意外災害之發生,依據被告戊○○以前之供述,證人甲○○、丁○○、陳矗昶及 乙○○等人之證詞,卷附災害現場搶救照片三幀,黃明華意外死亡相驗照片十四 幀,黃明華意外死亡砂石場會勘照片二十幀暨平面圖四張(以上參見九十二年度 相字第七九號相驗卷宗第十三頁至第十五頁、第三十七頁至第五十九頁),辯護 人提出之預拌場照片十三幀(參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三八四號偵查卷第三十五 頁至第四十頁),本院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勘驗現場筆錄及照片十四幀(參見本 院審理卷第二十四頁至第四十一頁)等所示,係因被告戊○○在控制室內操作開 關,且知悉死者黃明華在儲砂槽內挖鬆細砂時,原應注意暫時關閉儲砂槽底部漏 料口之門及輸送帶,防止因儲砂槽底部之門開啟,造成細砂突然大量崩落而有掩 埋死者黃明華之危險,而依當時所有開關按鈕均正常之情形,並能注意,竟疏未 注意及此,非但未關閉上開開關,反以鐵片壓住儲砂槽底部漏料口門之開關按鈕 ,使儲砂槽底部漏料口之門一直開啟後,就離開控制室,致死者黃明華在儲砂槽 內,遭到突然崩落之大量細砂掩埋窒息死亡,其顯有過失甚明,且死者黃明華因 本件意外災害死亡,與被告戊○○之過失行為間,顯有相當之因果關係。至死者 黃明華亦疏於注意,擅自進入儲砂槽內工作,未戴用安全帶、安全索等防護工具 ,又未在入口處派人監視,以備發生危險時營救,雖亦應同負過失之責,惟仍不
能因此免除被告戊○○之刑責。亦即本件意外災害之發生,死者黃明華應負主要 之過失責任,被告戊○○則應負次要之過失責任。事證明確,被告戊○○業務過 失之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爰審酌 被告戊○○之過失程度,對此次意外災害應負次要之肇事責任,自意外災害發生 後迄今,尚未與被害人家屬成立民事和解,及犯後否認犯罪等一切情狀,本院再 參酌檢察官之具體求刑,量處被告戊○○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智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燦 都
法 官 蔡 志 宏
法 官 柳 章 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歐 明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附論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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