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06年度,97號
CSEV,106,旗補,97,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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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補字第97號
原   告 杜志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淑瑛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繳裁
  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尹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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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