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補字第9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國正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253 元,應繳裁
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2,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尹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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