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06年度,89號
CSEV,106,旗補,89,20170907,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補字第89號
原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峻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6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尹嫚

1/1頁


參考資料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