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補字第101號
原 告 廖銀和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310 元,固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520 元,惟因原告起訴同時,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
6 年度旗救字第6 號),且經獲准予訴訟救助,有裁定正本乙件
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規定,此裁判費准暫免繳納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尹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