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06年度,101號
CSEV,106,旗補,101,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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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補字第101
原   告 廖銀和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310 元,固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520 元,惟因原告起訴同時,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
6 年度旗救字第6 號),且經獲准予訴訟救助,有裁定正本乙件
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規定,此裁判費准暫免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尹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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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