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94號
TTDV,93,除,94,200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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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四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一號裁定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簡芳潔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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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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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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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麗美      │台東市信用合作社卑│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陸萬叁仟元   │一0一九七七  │  │
│ │         │南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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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