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849號
原 告 鄭明光
訴訟代理人 黃運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烏來天主堂法蒂瑪聖母朝聖地等間請求拆屋還地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21,000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
臺幣(下同)2,300元×被告占用面積270(167+103=95.41)
平方公尺=621,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