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83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慶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
9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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