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6年度,822號
STEV,106,店補,822,2017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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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822號
原   告 許茜茹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湯美鳳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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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