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九○號
聲 請 人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 對 人 炘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並應加給自本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
,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九○號判決確
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
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黃莉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
~F0
~T40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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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
├─────────────┬───────────┬────────┤
│支 出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一、第一審裁判費 │肆萬零陸佰元 │ │
├─────────────┼───────────┼────────┤
│ 總 計 │肆萬零陸佰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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