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1404號
TNDV,93,聲,1404,2004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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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聲字第一三七號
  聲 請 人 謝余淑女
             所)
  相 對 人 陳蔡連禮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零陸拾玖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南簡字二三二五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有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二千三百六十五元、證人旅費一千零九十二元、郵資
送達費用六百十二元(聲請人繳納八百五十元,扣除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已
退還雙掛號郵資七份二百三十八元,即六百十二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B法   官 吳森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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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