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6年度,785號
STEV,106,店補,785,2017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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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78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偲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行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金額依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15
,767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7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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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