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6年度,973號
STEV,106,店簡,973,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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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973號
原   告 吳家供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福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6 年7 月19日以106 年度店補字第618 號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原告於106 年8 月6 日收 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依限繳納裁判費,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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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