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6年度,901號
STEV,106,店簡,901,2017092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90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葉祥瑞
被   告 蔡文昭
      蔡文峰
      蔡碧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8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查報被繼承人 陳秀琴之全部遺產,依被繼承人蔡文昭權利比例計算所受利 益以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差額,該項裁定已於 民國106年8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聖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