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6年度,750號
STEV,106,店簡,750,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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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6年度店簡字第750號
原   告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訴訟代理人 李俊興
被   告 潘泰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零玖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伍佰壹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安泰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按年息 12%計算利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應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 約還款,截至民國94年12月30日止尚積欠258,511元(其中 本金250,902元)未清償,嗣安泰銀行將上開債權讓與訴外 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鑫資產公司),長鑫 資產公司復將上開債權讓與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歐 凱資產公司),歐凱資產公司再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並以 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全部權讓與之通知,為此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 與證明書、信用借款契約書等資料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通知,既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 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契約及債權讓與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命被告給付,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 規定,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2,76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法院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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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