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字,92年度,94號
TNDM,92,交附,94,2004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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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九四號
  原   告 甲○○○
        己○○○
        乙○○
        丙○○
        戊○○
        丁○○
  右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芬律師
  被   告 庚○○
        台南縣警察局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子敬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七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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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