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九四號
原 告 甲○○○
己○○○
乙○○
丙○○
戊○○
丁○○
右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芬律師
被 告 庚○○
台南縣警察局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子敬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七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