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三八號
聲 請 人 風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六八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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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三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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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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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風革股份有限公司簡│台北銀行儲蓄部 │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捌萬零參佰肆拾元 │SB三一四0四一│ │
│ │澄坤 │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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