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二一號
聲 請 人 捷領螺絲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六一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詹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二一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號│ │ │ │ │ │ │
├─┼─────────┼────────┼─────────┼───────────┼────────┼────────────┤
│1│永傑實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山│壹仟捌佰陸拾肆元 │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CK五九七九二一│六個月 │
│ │ │北路分行 │ │ │八 │ │
├─┼─────────┼────────┼─────────┼───────────┼────────┼────────────┤
│2│永傑實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山│參拾壹萬陸仟伍佰貳│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CK五九七九二三│六個月 │
│ │ │北路分行 │拾伍元 │ │六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