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3621號
TPDV,93,除,3621,200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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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二一號
  聲 請 人 捷領螺絲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六一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詹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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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二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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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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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領螺絲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