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八八號
聲 請 人 友聯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四三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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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八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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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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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國不動產仲介經紀│玉山商業銀行敦南分│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貳拾伍萬元 │NG0八0八五六│ │
│ │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行 │ │ │九 │ │
│ │合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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