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3482號
TPDV,93,除,3482,200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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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四八二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一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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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四八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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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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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郭志堅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壹萬陸仟玖佰元 │AC三八七四一八│ │
│ │ │限公司營業部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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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宗麒 │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捌仟元 │NR0二四二七一│ │
│ │ │社景美分社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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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鴻毅輪胎有限公司陳│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陸萬壹仟肆佰元 │LA0六九二二七│ │
│ │暙美 │限公司新店分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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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冠峰輪胎行孫江 │彰化銀行北新分行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參仟陸佰元 │LI五一三七七五│ │
│ │ │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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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關素娥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貳仟貳佰參拾壹元 │AQ四一八五二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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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毅輪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