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6年度,374號
STEV,106,店簡,374,2017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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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37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霖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郭上皓
被   告 陳建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
有再行補繳之必要。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211,5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11,59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320元。又扣除前繳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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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