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1396號
TPDV,93,重訴,1396,200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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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九六號
  原   告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祖焜
當事人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零捌萬叁仟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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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