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七號
原 告 環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吳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
拾柒萬肆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壹拾柒萬叁仟捌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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