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1249號
TPDV,93,重訴,1249,2004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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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九號
  原   告 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璋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九十三十一月一日年裁 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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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