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六七號
上 訴 人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希忠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六七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捌萬叁仟壹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壹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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