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0二四號
原 告 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寬華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貳萬壹仟零壹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貳萬陸仟零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零肆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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