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5024號
TPDV,93,訴,5024,200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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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0二四號
  原   告 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寬華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貳萬壹仟零壹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貳萬陸仟零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零肆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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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寬華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