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六0四號
原 告 歐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貲億
被 告 馮騰言即銘𦦵水電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書面裁定 ,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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