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4538號
TPDV,93,訴,4538,2004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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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三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萬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希麟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 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萬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遂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裁判費。然據原告於起訴狀上所載住所無法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復無其他居所之記載,本院亦無從命其補正。三、從而,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晏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N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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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