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小字第946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邱柏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俊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下列事項應
予補正。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又當
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
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之姓名,惟未陳明被告之身
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難以特定本件被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被告
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
分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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