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六九號
原 告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板橋中山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與被告丙○○、甲○○、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叁萬伍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玖萬叁仟陸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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