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969號
TPDV,93,補,969,200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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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六九號
  原   告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板橋中山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與被告丙○○、甲○○、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叁萬伍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玖萬叁仟陸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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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板橋中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橋中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