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三三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徐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柯寬治
當事人行政院國軍退徐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甲○○間塗銷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拾貳萬捌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