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933號
TPDV,93,補,933,200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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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三三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徐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柯寬治
當事人行政院國軍退徐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甲○○間塗銷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拾貳萬捌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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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