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一六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高國荃
被 告 東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庚○○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辛○○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億叁仟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柒仟陸佰伍拾元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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