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916號
TPDV,93,補,916,2004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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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一六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高國荃
  被   告 東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庚○○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辛○○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億叁仟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柒仟陸佰伍拾元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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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