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五五號
上 訴 人 弘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間因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五五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伍佰貳拾捌萬肆仟肆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零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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