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3年度,919號
TPDV,93,司,919,2004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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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九一九號
  聲 請 人 勞玉偉英商法興證券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吳素華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英商法興證券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右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指定勞玉偉英商法興證券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勞玉偉英商法興證券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清算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 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英商法興證券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 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勞玉偉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 聲請指定勞玉偉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董事會議事錄正本及譯本、同 意書、代理人委任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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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商法興證券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分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