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八九四號
聲 請 人 侯耀仁即東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侯耀仁為東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由東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 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東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 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侯耀仁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侯 耀仁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 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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