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3年度,85號
TPDV,93,勞訴,85,2004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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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八五號
  原   告 申○○
        壬○○
        地○○
        丙○○
        巳○○
        酉○○
        寅○○
        己○○
        甲○○
        乙○○
        J○○
        丁 ○
        宙○○
        E○○
        天○○
        癸○○
        庚○○
        B○○
        G○○
        未○○
        子○○
        午○○
        H○○
        戌○○
        D○○
        辰○○
        L○○
        辛○○
        A○○
        杜盈妏
        I○○
        黃○○
        M○○
        C○○
        卯○○
        戊○○
        萬鴻毅
        玄○○
        亥○○
        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複 代理 人 K○○
        F○○
  被   告 鹿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即新糖主義)
  法定代理人 丑○○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
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郭榮淇」記載,應更正為「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 官 張靜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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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鹿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即新糖主義)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鹿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