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七號 原 告 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王嘉斌律師 被 告 俠客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梁開天律師 洪志文律師 鍾永盛律師 駱淑娟律師 右 一 人 複代 理 人 許良宇律師 被 告 伊世代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律師 劉純穎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 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俠客唱片股份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請親自到庭。二、兩造應於三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陳述並提出證據: ⒈被告俠客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簽約後,是否曾取得羅大佑之藝人合約或專輯 發行權利? ⒉兩造對於被告伊世代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所述其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以三千萬 元買受被告俠客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所擁有之部分詞曲版權及旗下部分藝人如陶 、Tension 及童安格等人之藝人合約或經紀合約,並非受讓俠客公司之全部資產 一節,原告及被告俠客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對此部分有無爭執? ⒊被告俠客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移轉給被告伊世代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是否含羅 大佑、DGA之藝人合約? ⒋TESION之「GOTTA BE YOUR MAN」專輯中之「GOTTA BE YOUR MAN」、「挑戰」、 「一步一步」三首歌曲,及陶 「ULTRASOUND陶 音樂之路0000-0000」專輯中 之「今天沒回家」、「寂寞的季節」,係被告俠客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或被告伊世 代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投資或製作之國、台語新歌專輯? ⒌原告對被告俠客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已依系爭契約交付陶 之新歌曲名黑色柳丁、 ANGEL、討厭紅樓夢、月亮代表我的心、MELODY、MY ANATA等六支原聲原影伴唱 母帶一節,是否不爭執? ⒍系爭契約第六條第四項有權終止合約、賠償合約總價,及違約金五百萬元約定之 真意如何?三、被告伊世代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應攜帶資產買賣合約到庭。四、林耀泉律師、王嘉斌律師應提出原告法定代理人丙○○○之委任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郭錦賢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