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四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律師
被 告 震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台灣諾基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倩夷律師
複代理人 陳瑞琦律師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梅君律師
複代理人 黃嘉珍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民事訴訟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號第000000000N0一號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 ,專利法第九十條第一項有明文之規定,又依專利法第一0八條,該條規定於新 型專利準用之。
二、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侵害其中華民國新型專利第一五八八 七四號專利,然該項專利經被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請求撤銷該專利權 ,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受理在案,此有被告所提出之專利舉發申請書影本在卷 可稽,而本件被告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與否,以第一五八八七四號新型專利權是 否有效為前提要件,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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